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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關於清理勞動教養的右派分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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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關於清理勞動教養的右派分子的通知
1961年11月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根據一九六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中央關於改造右派分子工作中的指示,特對勞動教養的右派分子的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勞動教養的右派分子,應當根據中央批准的全國改造右派分子工作會議報告提出的 原則,認真進行清理。凡是勞動教養已滿三年,除了表現特別不好的以外,一般應該解除 勞動教養;勞動教養雖不滿三年,但表現比較好的,也可酌情解除一部分。其中表現確實 悔改的,應該摘掉右派帽子。解除勞動教養的比例,可以控制在 90%左右,摘帽子可以控制在30%左右。今年多摘一些右派的帽子,但不可亂摘。

一、解除勞教的右派分子,應先留場組織休整和學習,然後根據他們的不向情況, 逐步予以處理。處理中應當注意以下問題:(一)對於保留公職的,由原單位安置,他們原 有的工資,在勞教期間沒有發給的,原則上由原單位負責補發。(二)已經開除公職的,如 家在農村或與農村有聯繫,本人願意回鄉參加農業生產的,應當儘可能回農村安置;無家 可歸,無業可就的,由勞動部門儘量設法安置;一部分自願留下就業的,可以由勞教單位 安置。(三)勞改勞教單位確實需要的少數工程技術和醫務人員,在本人自願留場的條件下, 經過省公安廳黨組批准,可以留用少數,但應當給予社會上同等的工資待遇,不得壓低工 資標準和級別。(四)對其中的高級知識分子、少數資產階級頭面人物,以及原來黨內的地 委或縣委級以上的幹部,應分別報請統戰、組織、人事部門妥善安置。

學習班以學習為主,今冬應當停止勞動,使解除勞教的右派分(398)子有一個休 整和恢復體力的機會。應請各省、市、區改造右派工作領導小組,派適當幹部,協助進行 教育工作,了解情況,並結合有關部門,做好安置處理工作。

放在勞改部門勞動考察的右派分子,既不是判過刑的勞改犯,又不是勞動教養人員, 應送回原單位安置處理。今後勞動考察的右派分子不再送往勞教、勞改單位。

三、對於已經死亡的勞教右派分子,凡是原來保留公職的,或因工死亡的,對他們 的家屬應給以撫恤金,一次給,多給些;其他死亡的右派,如家屬生活確實困難,也應酌 情照顧。勞教中死亡的右派分子的摘帽子問題,按照實際情況,個別處理。

四、對於清理後剩下來的勞教右派分子,還有艱巨的改造任務。為了加強對這些人 的改造,應該儘可能以省、市、自治區為單位,集中編隊,配備強的幹部進行領導和管理。 要適當減少他們的勞動時間,進行充分的政治思想教育,加強改造工作。在生活管理上適 當放寬一些,准許他們請假回家探親,家屬去探訪可以允許同居,通訊和接見的次數可以 不受限制。

右派分子同勞動人民的矛盾是一種敵我性質的矛盾,這點,必須明確,不能含糊, 必須提高警惕,嚴防他們的破壞活動。

各地具體執行時應根據黨委的指示去辦。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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