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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十一局关于具体执行邮电部《关于邮寄劳改犯包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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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邮寄劳改犯包裹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十一局关于具体执行邮电部《关于邮寄劳改犯包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62〕公劳狱字第4号
1962年3月20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文件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关于邮寄劳改犯包裹问题的通知》印发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并请注意以下问题:

  一、要教育劳改犯、劳教分子、留场就业人员,不要向国外写信,不要向国外家属要东西。他们的家属主动寄来东西,只要不是违禁物品,应当交给本人。

  二、凡是寄给劳改犯、劳教分子和留场就业人员的包裹,各劳改、劳教、就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家邮章规定办理领取手续,不得违章。

  三、对寄给劳改犯的包裹,应指定专人进行认真检查和详细登记。国内寄给劳动教养分子和留场就业人员的包裹,也应进行登记,一般不要检查,发现可疑时可以检查。遇有下列情况,应作特殊处置:

  1.寄给劳改犯的日常生活中不需要的物品,应当动员本人退回或由劳改单位代为保管。

  2.如发现包裹中夹带违禁品、反动宣传品等妨碍改造的物品以及国外所谓“救济团体”寄给三类分子的物品,一律没收,并报告上级主管公安机关查处。

  3.国外寄给三类分子的包裹,特别是寄给在押的和已经刑满留场就业的派遣特务、间谍分子的包裹,要缜密检查,详细登记寄件人的姓名、住址,并报告主管公安机关。

  四、包裹收到后,如收领的三类分子,已经调往其他单位,应即转递所在单位;已经逃跑的,暂时由所属单位保存,或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退回;已经死亡、释放回家的,原包裹一律退回寄件人。

  国外寄来的包裹,应由收件人在收执上签名盖章,不得加盖劳改单位公章。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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