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十一局關於具體執行郵電部《關於郵寄勞改犯包裹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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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電部關於郵寄勞改犯包裹問題的通知 公安部十一局關於具體執行郵電部《關於郵寄勞改犯包裹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62〕公勞獄字第4號
1962年3月2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文件

  現將中華人民共和國郵電部《關於郵寄勞改犯包裹問題的通知》印發你們,希認真遵照執行,並請注意以下問題:

  一、要教育勞改犯、勞教分子、留場就業人員,不要向國外寫信,不要向國外家屬要東西。他們的家屬主動寄來東西,只要不是違禁物品,應當交給本人。

  二、凡是寄給勞改犯、勞教分子和留場就業人員的包裹,各勞改、勞教、就業單位必須依照國家郵章規定辦理領取手續,不得違章。

  三、對寄給勞改犯的包裹,應指定專人進行認真檢查和詳細登記。國內寄給勞動教養分子和留場就業人員的包裹,也應進行登記,一般不要檢查,發現可疑時可以檢查。遇有下列情況,應作特殊處置:

  1.寄給勞改犯的日常生活中不需要的物品,應當動員本人退回或由勞改單位代為保管。

  2.如發現包裹中夾帶違禁品、反動宣傳品等妨礙改造的物品以及國外所謂「救濟團體」寄給三類分子的物品,一律沒收,並報告上級主管公安機關查處。

  3.國外寄給三類分子的包裹,特別是寄給在押的和已經刑滿留場就業的派遣特務、間諜分子的包裹,要縝密檢查,詳細登記寄件人的姓名、住址,並報告主管公安機關。

  四、包裹收到後,如收領的三類分子,已經調往其他單位,應即轉遞所在單位;已經逃跑的,暫時由所屬單位保存,或根據實際情況予以退回;已經死亡、釋放回家的,原包裹一律退回寄件人。

  國外寄來的包裹,應由收件人在收執上簽名蓋章,不得加蓋勞改單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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