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员会处务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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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员会处务规程
民国101年2月15日(现行条文)
2012年2月15日
公平交易委员会公人字第1012360094号令
有效期:民国101年(2012年)2月6日至今

  1. 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二月十五日公平交易委员会公人字第1012360094号令订定发布全文 19 条;并自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施行

第 1 条(目的)

公平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处理内部单位之分工职掌,特订定本规程。

第 2 条(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职责)

主任委员综理会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副主任委员襄助主任委员处理会务。

第 3 条(主任委员代理)

主任委员不在会时,由副主任委员代理处理会务。

第 4 条(委员权责)

委员权责如下:

一、委员会议之出席。

二、公平交易政策及施政计画之审议。

三、应提出委员会议决议案件之审议。

四、委员会议之提案。

五、承办轮分及主任委员指定核办涉及违反公平交易法之事项。

六、其他交办事项。

第 5 条(主任秘书权责)

主任秘书权责如下:

一、文稿之综核及代判。

二、机密及重要文件之处理。

三、各单位之协调及权责问题之核议。

四、重要会议之筹办。

五、行政业务之管制考核。

六、其他交办事项。

第 6 条(参事)

参事权责如下:

一、立法院审查本会有关法律案、预算案及质询案之研议。

二、出席各种法规审查及研究会议。

三、业务之研究改进及重要政务之建议。

四、其他交办事项。

第 7条(各处、室)

本会设下列处、室:

一、综合规划处,分四科办事。

二、服务业竞争处,分四科办事。

三、制造业竞争处,分四科办事。

四、公平竞争处,分四科办事。

五、法律事务处,分三科办事。

六、资讯及经济分析室,分四科办事。

七、秘书室,分四科办事。

八、人事室,分二科办事。

九、政风室。

十、会计室,分三科办事。

第 8 条(综合规划处)

综合规划处掌理事项如下:

一、本会施政规划、管制考核、政策研究之研拟、协调及推动。

二、本会执法人员培训之规划及执行。

三、公平交易政策之国际交流及合作。

四、本会出版品之编辑、出版及管理。

五、公平交易法专业资料之搜集、建置及查询服务。

六、公平交易政策与法令宣导之规划及推动。

七、其他有关公平交易综合规划事项。

第 9 条(服务业竞争处)

服务业竞争处掌理下列事业关于独占、结合及联合行为、限制转售价格、限制竞争或妨碍公平竞争之虞行为、欺罔或显失公平行为之调查处理事项:

一、工商服务业、社会服务及个人服务业。

二、商业、运输、仓储及通信业。

三、金融、保险及不动产业。

四、农、林、渔、牧业。

第 10 条(制造业竞争处)

制造业竞争处掌理下列事业关于独占、结合及联合行为、限制转售价格、限制竞争或妨碍公平竞争之虞行为、欺罔或显失公平行为之调查处理事项:

一、食品制造业、纺织业、化学制品制造业及塑胶制品制造业。

二、金属制品制造业、电子产品制造业、运输工具制造业及其他制造业。

三、矿业、土石采取业、营造业及水电燃气业。

四、其他相关或不能归类之行业。

第 11 条(公平竞争处)

公平竞争处掌理事项如下:

一、事业仿冒行为、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之表示、表征及广告行为之调查处理。

二、损害他人营业信誉行为及其他足以影响交易秩序之欺罔或显失公平行为之调查处理。

三、多层次传销事业之报备、管理及不当多层次传销行为之调查处理。

第 12 条(法律事务处)

法律事务处掌理事项如下:

一、公平交易法规之研拟及修订。

二、公平交易法令之谘询。

三、公平交易法制问题之研究。

四、违反公平交易法罚锾执行之处理。

五、公平交易法刑事违法案件之移送。

六、公平交易法行政救济之处理。

七、国内外公平交易法规资料之搜集及研究。

第 13 条(资讯及经济分析室)

资讯及经济分析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本会资讯与经济分析整合服务策略规划及发展。

二、本会资讯应用环境之规划及管理。

三、产业调查及经济分析。

第 14 条(秘书室)

秘书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本会议事事项。

二、印信典守及文书、档案之管理。

三、出纳、财务、营缮、采购及其他事务管理。

四、国会联络及媒体公关业务。

五、工友(含技工、驾驶)管理事项。

六、不属其他各处、室事项。

第 15 条(人事室)

人事室掌理本会人事事项。

第 16 条(政风室)

政风室掌理本会政风事项。

第 17 条(会计室)

会计室掌理本会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18 条(分层负责)

本会处理业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依分层负责明细表逐级授权决定。

第 19 条(实施日期)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101年2月6日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命令,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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