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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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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務規程
民國101年2月15日(現行條文)
2012年2月15日
公平交易委員會公人字第1012360094號令
有效期:民國101年(2012年)2月6日至今

  1.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五日公平交易委員會公人字第101236009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9 條;並自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施行

第 1 條(目的)

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職責)

主任委員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委員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

第 3 條(主任委員代理)

主任委員不在會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處理會務。

第 4 條(委員權責)

委員權責如下:

一、委員會議之出席。

二、公平交易政策及施政計畫之審議。

三、應提出委員會議決議案件之審議。

四、委員會議之提案。

五、承辦輪分及主任委員指定核辦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之事項。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5 條(主任秘書權責)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行政業務之管制考核。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6 條(參事)

參事權責如下:

一、立法院審查本會有關法律案、預算案及質詢案之研議。

二、出席各種法規審查及研究會議。

三、業務之研究改進及重要政務之建議。

四、其他交辦事項。

第 7條(各處、室)

本會設下列處、室:

一、綜合規劃處,分四科辦事。

二、服務業競爭處,分四科辦事。

三、製造業競爭處,分四科辦事。

四、公平競爭處,分四科辦事。

五、法律事務處,分三科辦事。

六、資訊及經濟分析室,分四科辦事。

七、秘書室,分四科辦事。

八、人事室,分二科辦事。

九、政風室。

十、會計室,分三科辦事。

第 8 條(綜合規劃處)

綜合規劃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會施政規劃、管制考核、政策研究之研擬、協調及推動。

二、本會執法人員培訓之規劃及執行。

三、公平交易政策之國際交流及合作。

四、本會出版品之編輯、出版及管理。

五、公平交易法專業資料之蒐集、建置及查詢服務。

六、公平交易政策與法令宣導之規劃及推動。

七、其他有關公平交易綜合規劃事項。

第 9 條(服務業競爭處)

服務業競爭處掌理下列事業關於獨占、結合及聯合行為、限制轉售價格、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行為、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之調查處理事項:

一、工商服務業、社會服務及個人服務業。

二、商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三、金融、保險及不動產業。

四、農、林、漁、牧業。

第 10 條(製造業競爭處)

製造業競爭處掌理下列事業關於獨占、結合及聯合行為、限制轉售價格、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行為、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之調查處理事項:

一、食品製造業、紡織業、化學製品製造業及塑膠製品製造業。

二、金屬製品製造業、電子產品製造業、運輸工具製造業及其他製造業。

三、礦業、土石採取業、營造業及水電燃氣業。

四、其他相關或不能歸類之行業。

第 11 條(公平競爭處)

公平競爭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事業仿冒行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表徵及廣告行為之調查處理。

二、損害他人營業信譽行為及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之調查處理。

三、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報備、管理及不當多層次傳銷行為之調查處理。

第 12 條(法律事務處)

法律事務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公平交易法規之研擬及修訂。

二、公平交易法令之諮詢。

三、公平交易法制問題之研究。

四、違反公平交易法罰鍰執行之處理。

五、公平交易法刑事違法案件之移送。

六、公平交易法行政救濟之處理。

七、國內外公平交易法規資料之蒐集及研究。

第 13 條(資訊及經濟分析室)

資訊及經濟分析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會資訊與經濟分析整合服務策略規劃及發展。

二、本會資訊應用環境之規劃及管理。

三、產業調查及經濟分析。

第 14 條(秘書室)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會議事事項。

二、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三、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四、國會聯絡及媒體公關業務。

五、工友(含技工、駕駛)管理事項。

六、不屬其他各處、室事項。

第 15 條(人事室)

人事室掌理本會人事事項。

第 16 條(政風室)

政風室掌理本會政風事項。

第 17 條(會計室)

會計室掌理本會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8 條(分層負責)

本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9 條(實施日期)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命令,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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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命令現行條文,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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