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程式条例 (民国17年)
外观
公文程式条例 立法于民国17年11月15日(非现行条文) 1928年11月15日 1928年11月15日 公布于民国17年11月15日 |
公文程式条例 (民国4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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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凡称公文者,谓处理公务之文书,其程式依本条例之规定。
第二条
- 公文之类别如左:
- 一、令:公布法令任免官吏及有所指挥时用之。
- 二、训令:上级机关对于所属下级机关,有所谕饬或差委时用之。
- 三、指令:上级机关对于所属下级机关,因呈请而有所指示时用之。
- 四、布告:对于公众宣布事实或有所劝诫时用之。
- 以上属于国民政府经国务会议议决者,由主席及五院院长署名,盖用国民政府之印,其例行之训令指令由主席署名,盖用国民政府之印,属于其他机关者,由各该机关之长官或主席或常务委员署名,盖用各该机关之印。
- 五、任命状:任命官吏时用之。
- 甲、特任官及简任官任命状,由国民政府主席及五院院长署名,盖用国民政府之印。
- 乙、荐任官任命状由国民政府主席及主管院院长署名,盖用国民政府之印。
- 丙、委任官任命状由各该机关长官署名盖用各该机关之印。
- 六、呈:五院对于国民政府或各院所组织之机关对于各该院及其他下级机关对于直辖上级机关或人民对于公署有所陈请时用之。
- 七、咨:同级机关公文往复时用之。
- 八、公函:不相隶属之机关公文往复时用之。
- 九、批:各机关对于人民陈请事项分别准驳时用之。
第三条
- 五院对于各省政府及其所属机关之公文,以令行之。
第四条
- 公文应记明年月日并由负责者署名盖章。
第五条
- 政府发布之公文,除密件外,应于国民政府公报公布之。
第六条
-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