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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关于贯彻落实切实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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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切实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
活力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
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政办发〔2021〕7号
2021年2月5日
兰政办发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兰州高新区、经济区、榆中生态创新城管委会,市属各重点企业:

《关于贯彻落实切实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已经2020年12月9日市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28日



关于贯彻落实切实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力

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

的实施方案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经济的重要基础、对外开放的重要力量、创新创业的重要动力、民生改善的重要支撑。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坚定民营企业信心,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促进民营经济市场主体活力迸发、创新能力显著增强、质量效益显著提升、发展环境显著优化,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方案。

一、进一步放开民营企业市场准入

1.进一步向民营企业开放公共服务领域。加快“两新一重项目库”“PPP项目库”“民间投资项目库”三库建设和推介。推进PPP项目征集、遴选、储备,有效引进社会资本参与。在通信、电力、交通、物流、教育、养老、医疗、数字化等领域,围绕新型城镇化、5G基建、特高压、城际高速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大数据中心、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谋划补短板项目,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相关建设。积极支持民营物流企业参与商贸物流枢纽和流通领域现代化供应链体系试点城市建设,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城乡一体化发展、生态修复、环境保护等外贷项目实施领域。大力推广PPP建设模式,通过采用新的项目建设模式,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加快转型升级和结构性调整,促进民营建筑企业的收入增长。〔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工信局、国网兰州供电公司、市交通委、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政府国资委,各区县政府,兰州高新区、经济区、甘肃(兰州)国际陆港、榆中生态创新城管委会。以下均需各区县政府,兰州高新区、经济区、甘肃(兰州)国际陆港、榆中生态创新城管委会组织实施,不再一一列举〕

2.鼓励民营企业进入自然垄断领域。放开竞争性业务,支持民营企业进入电力、电信、铁路、石油、天然气等重点行业和领域。吸引更多民营资本参与增量配电网建设,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宽带接入网络设施建设和运营。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油气勘探开发、炼化和销售,鼓励民营企业建设原油、天然气、成品油储运和管道输送等基础设施。利用目前甘肃(兰州)国际陆港四大国际贸易通道国际班列常态化发运的优势,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优先在甘肃(兰州)国际陆港开展进出口业务,积极开展原油进口、分销及成品油出口。(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政府国资委、市政府金融办、市工信局、甘肃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国网兰州供电公司、市工商联)

3.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项目实施。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西部大开发、“一带一路”、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乡村振兴等重大战略和“两新一重”、兰西城市群、十大生态产业、现代丝路寒旱农业、榆中生态创新城等重大项目。在重大规划、重大项目、重大工程、重大活动中积极吸引民营企业参与。支持民营企业重点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建设和租用海外仓,提升完善现有海外仓功能,扩大进出口贸易。(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住建局、市工商联)

4.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坚持存量清理和增量审查并重,对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涉及民营经济活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推进产业政策由差异化、选择性向普惠化、功能性转变。依法核实、查处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将处理信息及时在市级门户网站发布,依法予以公开,实现部门协同执法、案件限时办结、结果主动反馈。建立面向各类市场主体有违公平竞争问题的投诉举报和处理回应机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司法局、市信访局)

5.破除招投标隐性壁垒。不断优化和完善“阳光招标采购平台”功能,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和招标(采购)文件要求实施项目,确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过程合法合规,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对涉及民营企业的规章和规范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消除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凡通过全省阳光采购平台交易的,实行交易进场“零门槛”、交易过程“零拖延”、交易环节“零障碍”、交易服务“零距离”。严格落实《兰州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不得将企业性质、规模、业绩等和需求无关因素作为参与政府采购的限制资格条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再向信用良好的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鼓励采购人降低履约保证金比例,不得拒收银行、保险公司等保函形式的保证金。严禁行业部门自主设置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入围、备案、登记等行为。完善招投标程序监督与信息公示制度,对依法依规完成的招标,不得以中标企业性质为由对招标责任人进行追责。(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工商联)

6.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对国务院和省政府核准目录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不见面备案”,由企业进行网上告知性备案,项目单位自行打印备案证明文件,后续审批部门不得要求项目单位提供书面备案文件。扩大全程代理服务范畴,能代理的全代理。按照“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模式,采取“项目信息网上申报、申请材料一窗受理、审批过程并行协同、审批结果并联共享”等方式,各相关审批部门依托兰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同步审批办理。(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局)

7.开辟项目审批绿色通道。依照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坚持“非禁即入”原则,积极鼓励民间投资,切实改善营商环境。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等改革措施,加大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应用,大力推广“互联网+政务”,开通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大幅压缩投资项目落地时间。对县级以上政府规划中已经明确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且资金已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可直接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或实施方案;为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合并为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进行审批,合并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全面推行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申报内容承诺制。对超高层、高层建设项目,可依申请先行办理基坑开挖、基坑支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规划确定的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界外代征代拆任务,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在项目规划竣工验收之前完成的,可由项目所在辖区政府与建设单位就拆迁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相关法律文书,并出具拆迁承诺后,办理规划竣工验收手续。(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政务服务局)

二、切实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8.继续推进减税降费。认真落实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各项政策,帮助企业准确掌握并及时享受各项优惠政策。严格落实国家减税降费税收优惠政策,按政策规定做到“应享尽享、应免尽免”,不留政策死角。利用税企微信群、QQ交流群等平台,定时推送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优惠政策,进一步提升政策知晓度和覆盖面。按照“非必须、不窗口”以及“尽可能网上办”原则,大力推行网上办理,倡导“非接触式”网上办税。同时加强对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等使用操作指引,增强纳税人办税针对性。积极推进小微企业(含民营企业)免征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不来即享”政策服务措施。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企业,依法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对小微企业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工会经费,实行全额返还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工商联、市总工会)

9.继续降低房屋租金成本。对承租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鼓励出租人考虑承租人实际困难,减免或延期收取2020上半年三个月的房屋租金。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要确保免租惠及最终承租人。因减免或延期收取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责任单位:市政府国资委、市财政局)

10.进一步降低用能成本。严格落实国家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支持政策。建立完善再生水推广利用的政策机制,按照与自来水保持竞争优势的原则协商确定再生水价格,通过价格杠杆鼓励企业在工业生产、城市生态景观和建筑施工等领域优先使用再生水,切实减少用水成本。切实加强价格监管,确保民营企业及时足额享受降价红利。(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国网兰州供电公司、市工信局)

11.继续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切实降低中小微企业用工成本,严格落实国家降低企业用工成本政策要求,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至2020年底。(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工商联、市工信局)

12.降低企业项目建设成本。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因资金筹措不到位造成工程款拖欠。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保证金收取标准。对应由建设单位缴纳的各项费用,不得要求施工企业垫付,切实降低施工企业建设成本。(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

13.探索建设“标准地”模式。全面落实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以实现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为目标,按照“分步实施、高效统一”的原则,探索推行“标准地”出让方式,研究提出主导产业、项目方向、投资强度等相关指标,一次性公示出让条件,推动项目实现“拿地即开工”。率先在兰州高新区、经济区、甘肃(兰州)国际陆港、榆中生态创新城及省级园区等重点区域开展试点,先行从工业、物流仓储项目向其他投资项目延伸推广,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优质项目加快落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发改委)

14.宽容审慎认定失信行为。按照审慎、灵活处理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失信行为认定和记录标准。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企业申请,对2020年底前到期的普惠小微贷款本金、2020年底存续的普惠小微贷款应付利息,给予一定期限的延期还本付息安排,最长可延至2021年3月31日。对实施延期还本付息的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企业征信记录。已列入失信名单的,满足修复条件后,经企业按程序申请,及时予以信用修复。加大守信联合激励工作力度。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部门协同,探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深度融合路径,推动建立健全与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相关的司法大数据的归集共享和使用机制,加大守信联合激励工作力度。(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府金融办、市法院)

三、加大对民营企业支持力度

15.发挥民营企业在调结构中的作用。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激发民营经济活力。把发展民营经济作为稳增长、调结构的战略性举措,作为推进供给侧改革的重要抓手,以民营企业发展壮大推动我市综合实力不断提升。大力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数字经济、生物医药和现代服务业发展等新型业态。积极培育线上经济、夜间经济等新经济业态。支持和引导民营企业在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人工智能、智慧产业、现代服务、金融贸易、电子商务等高新尖热门产业领域发挥更好的竞争优势。积极发挥民营经济在调结构中的重要作用,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上助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大数据局、市发改委、市卫健委)

16.继续实施全市经济贡献奖。根据市级重大招商引资企业对市级新增财力的贡献程度,5年内按不高于80%的比例,分档实施奖补,奖补比例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增加,奖补资金企业应用于增加研发投入及投资再生产等。(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政府合作交流办)

17.补贴企业研发成本。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重点支持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中小微企业,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额度全省排前10名的,给予20万元资金奖励。对年度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下的中小微企业,按照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进行奖补,对连续3年达到3%的奖补5万元、达到4%的奖补10万元、达到5%以上的奖补2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18.积极实施股权投资。鼓励民营企业使用绿色生态产业发展基金,对有需求的新投资市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给予不低于注册资金10%的股权投资。(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政府合作交流办)

19.统筹使用财政奖补资金。统筹使用市级招商引资、市级科技计划、市科技创新、工业转型升级、数据信息发展等专项资金,奖励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等重大项目。(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发改委、市政府合作交流办)

20.大力吸引总部企业集聚。对符合引进总部企业奖励条件的企业,市政府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我市企业首次进入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国内行业细分排名前30位,在本市形成市级财力不低于500万元的企业,市政府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奖励金额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增加。(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政府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工商联、市发改委)

21.大力支持大数据企业。对符合产业投向、环保政策、全省数字化建设重点领域确定引进的大数据企业(不含生产虚拟货币的企业)生产用电,从投产投运之日起,到户电价按每千瓦时0.28元执行。(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大数据局、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国网兰州供电公司)

22.及时兑现企业骨干奖励。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全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高管、核心技术人员,对市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发挥作用的金融机构、科研院校、中央驻兰和省级企业团队,根据其贡献程度给予相应奖励。(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工商联、市政府合作交流办)

四、鼓励新个体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23.积极培育新个体经济。大力发展新业态经济,提供多样化就业机会。加大培训和宣传力度,创造条件支持微商电商、网络直播。允许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个体工商户。鼓励大学生通过推广互联网平台就业。大力推广和发展各类平台,引导企业在进行互联网经营中降低服务费,吸引更多线上创业经营者。打造“陇货商城”“百合生活网”等本土电商交易平台,强化平台资源集聚、本地大数据及综合生活服务优势,引导传统零售企业开展“线上销售+线下无接触配送”服务模式,拓宽销售渠道,保障民生物资供应。创造条件支持电商网络直播,通过本地人才的培养及与互联网头部主播团队合作,拓展销售渠道。注重地方产品质量和产业链升级,提升本土产品竞争力。加大网销品牌打造,挖掘培育新品牌,打造区域公共品牌,积极对接电商大平台,扩大网销规模,培育和构建本地电商销售的生态体系。(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发改委)

24.大力发展微经济。大力推广电子商务“集群登记”模式,培育和扶持一批创新型、创业型小微网商企业,支持返乡人员、未就业学生等群体利用“互联网+”“直播带货”“同城配送、代购、跑腿”等形式,实现新型业态带动和扩大社会群体自主就业。注重激发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力和创造力,支持符合条件的兼职就业、副业创业。规范社交、短视频平台,鼓励微创新、微应用、微产品、微电影等创新模式。发展“宅经济”“夜经济”“微电影”“微旅游”,促进线上直播等新业态、新模式规范健康发展。从餐饮、旅游、住宿、娱乐、体育、演艺、购物等多方面着力,加快城市“夜经济”发展。(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

25.加强返乡创业政策保障。引导新毕业大学生、返乡能人等开展“互联网+乡村旅游”,引导各类社会资本进入“互联网+乡村体验”等创业项目,全力支持打造电商农产品精品品牌,助力农民脱贫增收。优先支持吸引返乡入乡就业的产业项目。从加大返乡入乡创业政策支持力度、大力开展创业培训提升培训质量、加强返乡入乡创业人才队伍建设、优化返乡入乡创业服务保障,优化创业环境,提升创业带动就业能力,推动返乡入乡创业高质量发展。支持对乡村创业者的创业培训。对首次创业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可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入乡创业人员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和培训补贴。对返乡创业失败后就业和生活遇到困难的人员,及时提供就业服务、就业援助和社会救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工信局、市文旅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

五、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26.坚持各类投资主体一视同仁。对进入交通基础设施领域投资建设的各类经济体一视同仁,不得在国家规定之外设立限制民营企业参与项目投标的其他条件,不得要求参与招标的企业提供明显超出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的资质资格、业绩、奖项。(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发改委)

27.推广站城融合开发新模式。鼓励民营企业通过独资、股权合作等方式参与各类枢纽综合开发。允许民营企业参与铁路项目建设和客货站场综合性经营开发。在改扩建各类站场枢纽中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建设以站场枢纽为载体的城市商业综合体,提升公铁联运水平。(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发改委、市政府国资委)

28.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机场建设。结合兰州中川国际机场规划,积极支持企业获取航空货运航权,带动我市物流上下游产业融合;谋划布局一批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机场服务配套设施建设运营。(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政府国资委)

29.鼓励各类企业参与公路服务区建设经营。允许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停车设施、新能源充电桩、服务区清洁供暖、交通物联网、互联网等智能技术开发建设。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拥堵治理、交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服务。在维修、驾培、物流、公路、航运等领域一视同仁,允许各类资本参与绿色交通发展。(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发改委、市政府国资委、市工信局、市工信局)

30.改进项目管理优化支付环节。保证金等费用收取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另立名目。交工验收且投入运营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晚于1年内开展竣工验收。(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发改委、市政府国资委)

31.支持民营企业享受同等支持政策。在公益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民营企业与其他市场主体享有相同投资支持政策。重点支持民营企业投资建设铁路、高速公路等重大交通项目。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交通基础设施项目股改上市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交通领域民营企业在科创板上市。(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国网兰州供电公司、市政府金融办、市发改委)

六、保障民营企业参与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建设

32.鼓励民营医疗检测企业参与公共卫生应急检测。充分发挥第三方医疗检测机构优势,鼓励第三方医疗检测机构开展临床实验室聚合酶链反应(PCR)、基因测序等病原微生物检测,鼓励民营医疗机构建设核酸检测实验室,提高全市社会医疗检测能力,满足核酸检测需求。(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科技局、市发改委)

33.鼓励民营医院参与后备应急救治建设。加快推进全市重大疫情快速反应救治能力建设,鼓励服务能力较强的综合性民营医院参与建设可转换病区,改造现有病区和影像检查用房,确保能在应急状态达到传染病救治防护要求。(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发改委)

34.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产能备份建设。鼓励支持民营企业根据自身主营业务范围和优势,同等条件入选全省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应急需求储备企业目录,同等享受国家各项优惠补贴政策。通过新设专用和通用生产线、改造已有生产线、保留闲置生产线等方式建立必要的产能备份。(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健委)

七、进一步加强民营企业融资支持

35.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新型融资试点。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全省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实现权益份额公开上市交易。聚焦重点行业,帮助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仓储物流、收费公路、水电气热、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固废处理等污染治理、信息网络、智慧能源等项目试点申报。申报和审查工作对各种所有制企业、本地和外埠企业一视同仁、公平对待,试点项目成熟一个及时申报一个。(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住建局)

36.完善银行保险业服务体系。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深化联合授信试点,健全授信尽职免责机制,在内部绩效考核制度中落实对小微企业贷款不良容忍的监管政策。结合“牛羊菜果薯药”等特色产业,提供与生产周期相匹配的信贷产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做好“税易贷”相关工作。加强民营企业信贷服务与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推广线上模式的小额贷款。强化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考核激励,提高民营企业融资业务权重,重点对其服务企业数量、信贷质量进行综合考核。引导地方法人银行下沉经营管理和服务重心。(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税务局)

37.完善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支持制度。鼓励民营企业控股或参股的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新股和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在资本市场再融资,加大政府投资基金对民营企业股权投资支持。大力推动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对成功上市挂牌、实现直接融资的民营企业,按照《兰州市促进现代金融业发展扶持政策》给予资金补助。鼓励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民营企业支持基金,依法合规支持资管产品和保险资金,通过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等方式参与民企纾困。积极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民营企业债转股。鼓励通过债务重组和再融资等方式,合力化解股票质押风险,引导民营企业提升资本市场利用水平。积极搭建项目合作平台,主动指导民营企业更好的拓宽融资渠道,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探索建立政府引导、多方参与的融资风险分担机制,为更多的民营企业提供风险补偿、补贴贴息等扶持政策,降低融资成本。认真调研民营企业融资需求,利用各类银企对接平台,畅通融资渠道。(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

38.健全民营企业融资增信支持体系。推进依托供应链的票据、订单等动产质押融资,鼓励第三方建立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民营企业以应收账款申请担保融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自企业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30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健全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推动抵质押登记流程简便化、标准化、规范化,建立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积极探索建立为优质民营企业增信的新机制。发展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以市场化方式增信支持民营企业融资。(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政府国资委、市住建局、市发改委)

八、健全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

39.持续完善平等保护机制。坚持平等保护原则,特别是对民营企业平等对待,充分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平等保护不同所有制主体、不同地区市场主体、不同行业利益主体的工作要求,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和发展机会平等的原则,依法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推动形成平等有序、充满活力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强中小股东保护,推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正确处理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纠纷案件,依法加强股东权利保护,促进公司治理规范化,增强社会投资的积极性。加大对民营企业的刑事保护力度,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防范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防止选择性司法。提高司法审判和执行效率,防止因诉讼拖延影响企业生产经营。依法打击刑事犯罪,保护民营企业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创造安全、有序的法治环境,为投资企业营造安全的生活、生产、经营环境。依法严惩各类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侵犯财产权犯罪,努力维护公平、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对涉及民营企业或者需要企业负责人协助的案件,既依纪依法、规范办案,又讲究方法、提高审查调查效率,切实做到审慎研判案情线索、审慎采取调查措施、审慎发布涉企案件信息。依法严惩发生在招商引资、项目审批、税收征管中的行贿受贿、渎职犯罪,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风清气正的政务环境。提高仲裁和公证对涉及民营企业民商事纠纷的质量和效率,加大对困难民营企业的法律救助,依法缓减免相关费用。引导公证机构对民营企业知识产权设立、运转等环节提供公证服务,实现全过程保护。保障民营企业家在协助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时的人身和财产合法权益。坚决杜绝违法违规向企业收费或者以各种监督检查的名义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权。督促行业协会、商会取消不合法、不合理收费项目,努力降低会费标准,鼓励有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减免企业会费,落实各项规范管理措施。(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纪委监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信访局、市工商联)

40.严格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建立涉政府产权纠纷治理长效机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依法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在处理企业犯罪时不得牵连企业家个人合法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办理涉及民企刑事案件,实行层报审核制度,加大涉民企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的使用力度,依法从快从简办理,为企业正常运转提供保障。依法保护企业家人身财产权益。认真贯彻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中依法保护产权的相关意见,对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经济一视同仁、平等保护,不轻易关、停、封、查有市场、受欢迎的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不轻易对涉嫌一般违法行为的企业和人员采取强制措施。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合法企业与犯罪组织、合法财产与非法犯罪所得、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等界限,严防超标的、超范围采取财产强制措施、财产处罚过重等现象发生,切实保护企业和公民合法权益。坚持贯彻民商事案件调解制。民营企业多为合同、借款等纠纷,具备调解的可能性。在办案过程中,主动引导民营企业进行和解或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以快速解决纠纷,节省民营企业诉讼成本。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影响民营企业发展、损害民营企业利益的信访举报,力促民营经济各项政策落地生根。(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信访局)

41.严格落实中小企业账款防止拖欠机制。在实施预算执行审计、企业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等各类审计项目时,将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情况作为审计内容,重点关注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相关政策落实情况。加大审计监察对拖欠民营企业款项的单位及责任人查处问责力度,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依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建立防止化解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长效机制,进一步推动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政府国资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纪委监委、市工商联)

42.开展涉企遗留问题专项整治。依法加快涉企案件立案、审理、执行速度。开展涉企积压案件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加大力度清理积案,提高涉企积压案件的审结率和执结率。对政府行为造成的历史遗留问题,建立清单台账,实行动态销号。完善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持续甄别和纠正侵犯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对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予以纠正并赔偿当事人的损失。加大对涉民企民事判决、裁定的监督力度。依法纠正错误判决和裁定,加大涉民企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力度。开展“送法进企”活动。由资深法官到民营企业走访、座谈,对企业在生产经营、签订合同、合理防范风险方面提供咨询和建议。(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委政法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发改委、市政府国资委、市信访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工商联、市纪委监委)

九、鼓励引导民营企业改革创新

43.引导民营企业深化改革。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加快建立治理结构合理、股东行为规范、内部约束有效、运行高效灵活的现代企业制度,重视发挥公司律师和法律顾问作用,探索开展民营企业公司律师试点。鼓励民营企业建立具有公平性、竞争力和激励性的用工制度和薪酬体系,推动质量、品牌、财务、营销等精细化管理,推行科学完善的绩效考核体系。(责任单位: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

44.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建设国家级和省级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加强行业共性技术问题的应用研究。支持民营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设立企业研发机构和成果转化基地,开展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备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工作,争取享受税收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积极推荐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参与国家、省、市重点研发项目,开展新产品、新设备、新技术的研发与继承创新。加快构建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发展产业为目标的科技计划体系,在市级科技项目中不断加大对民营企业支持力度,促进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增强企业创新能力。探索打造“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的链条式孵育模式,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实现从孵化器到加速器再到产业化发展的全产业链延伸;支持兰州科技大市场不断完善科技金融、技术转移、技术交易、大仪共享、碳权交易、科技服务等平台,为民营企业做好成果推介、技术对接、成果转移转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创新券发放等服务。依托兰州科技成果博览会、中国创新挑战赛兰州现场赛等活动,为企业打造科技成果转化、产业融合发展的重要交流合作平台,支持民营企业对接国内外各类科技创新资源,促进产业、技术、资本深度融合。(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政府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工商联)

45.保障民营企业专业人才待遇。将民营企业符合条件的高层次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纳入《兰州市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实施办法》《兰州市“金城萃英”人才计划》实施范围,可享受人才补贴、平台建设、医疗保健等各方面的人才优惠政策。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以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科技成果折股、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份)期权等方式进行激励。畅通科技创新人才向民营企业流动渠道,引导民营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推动民营企业科技进步。(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政府国资委、市发改委)

46.鼓励民营企业转型升级优化重组。根据市属国有企业所处行业、功能定位选择不同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模式,分类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民营企业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要素,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融资租赁、购买服务、特许经营、委托代理等方式参与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民营企业和市属国有企业共同设立项目公司、股权投资基金,共同投资基础设施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开展境外投资。对暂时经营困难但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综合运用重整、和解等手段,促进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和企业转型升级。畅通市场化退出渠道,完善企业破产清算和重整等制度,提高注销登记便利度,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畅通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等类型案件的受理渠道,清理僵尸企业,拯救可以救活的破产企业,为良好的营商环境提供破产机制保障。将企业重整案件的审理与“出城入园”“去产能调结构”“万众创新”紧密结合,引导破产重整企业积极转型,创新发展获得重生,恢复盈利能力。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完善破产程序启动机制和破产企业识别机制,切实解决破产案件立案难问题。按照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及时受理符合立案条件的破产案件,不得在法定条件之外设置附加条件。全力推进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实现“能够执行的依法执行,整体执行不能符合破产法定条件的依法破产”的良性工作格局。积极探索根据破产案件的难易程度进行繁简分流,推动建立简捷高效的快速审理机制,尝试将部分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清晰或者“无产可破”的案件,纳入快速审理范围。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政府国资委、市工信局、市法院、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工商联)

十、建立完善沟通联系机制

47.建立推动民企发展专门机制。成立民营企业工作专班,协调推动民营企业发展。建立健全政府、企业、行业协会与民营企业家定期对接、磋商制度,建立企业家接待日、座谈会、专题会等政商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定期向企业家通报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听取企业家对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建议。(责任单位:市中小办和非公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48.完善涉企政策制定机制。吸引优秀民营企业家参与政府智囊机构,在制定涉企政策时充分听取企业意见建议。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引导民营企业加入标准制定和技术攻关。建立涉企政策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跟踪落实机制,推动解决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问题。(责任单位:市中小办和非公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49.持续提升企业获得感。积极探索让企业精准享受各项政策红利的新方式。及时整合行业部门涉企政务数据资源,加快推行惠企政策精准推送和“不来即享”服务,持续改进完善涉企政策精准推送和“不来即享”服务系统,汇总涉企优惠政策信息,“点对点”直接向企业推送,实现“让信息多跑路、让企业少跑腿”,打通涉企优惠政策落地关键环节。(责任单位:市中小办和非公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50.营造亲商重商社会环境。加大全市民营经济工作信息的有效供给,加强涉企舆论环境建设,在继续加大传统媒体宣传优势的基础上,利用微信公众号、微博、抖音等宣传阵地,宣传优化营商环境、保护民营经济、促进民营经济活力的政策法规和为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保驾护航的各项举措,营造亲商重商社会环境,营造助推民营企业发展的舆论环境建设。进一步加大对支持民营企业法规政策的公益宣传,依法加强对各类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行为的舆论监督。相关行业部门门户网站在显著位置开辟涉企支持政策宣传互动专栏(频道、浮窗),及时发布消息,主动解读最新政策,积极回应企业关切。(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工商联、市中小办和非公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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