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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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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0月
2024年10月10日,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说明[1]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现说明如下:

一、立法背景和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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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在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指引下,我国民营经济快速发展,日益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发展民营经济,采取一系列重大举措,民营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持续提升,成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力量。为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将改革开放后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发展民营经济的方针政策和实践中的有效做法转化为法律制度,巩固改革成果,回应各方关切,提振发展信心,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营造有利于包括民营经济在内的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法治环境和社会氛围。

按照有关工作部署,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同牵头组建了由17家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单位组成的立法起草工作专班。工作专班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方针政策,认真学习领悟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梳理当前民营经济发展面临的问题,归集整理相关政策文件,分赴地方调研,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民营经济组织代表、专家学者等的意见建议,与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单位专题研究、深入论证,数易其稿。形成初稿后,听取了21家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单位意见,修改完善后又送53家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单位、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求意见。工作专班对各方面提出的近千条意见逐条认真研究、吸收采纳,再行组织专家论证,与各有关方面反复沟通协调,修改形成草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后,工作专班对标全会精神对草案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立法基本原则和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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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主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和思路: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旗帜鲜明规定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确保民营经济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二是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将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明确为法律制度,向社会表明这是国家长期坚持的大政方针。三是坚持依法平等对待、平等保护。把党中央、国务院对民营经济平等对待、平等保护的要求用法律制度落下来,保障各类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场机会和发展权利。四是既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又注重规范和引导。促其依法经营、主动融入国家战略、弘扬企业家精神、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五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面临的问题,立足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和国情,着力完善相关制度机制,注重规定、细化解决问题的制度措施,增强制度刚性,持续优化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三、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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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共9章77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总体要求。将立法的基本原则和思路作为总则重要内容,并明确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强调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履行社会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第一章)

(二)保障公平竞争。着力健全、完善民营经济组织市场准入领域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制度机制,把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和做法转化为法律制度。规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对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定期清理市场准入壁垒、禁止在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中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等作出规定。(第二章)

(三)改善投融资环境。完善制度措施,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民营经济投资融资环境。重点对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完善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风险市场化分担机制等方面作出规定。同时,明确投融资鼓励支持措施在依法前提下,按照平等适用、市场化等原则实施。(第三章)

(四)支持科技创新。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在发展新质生产力中积极发挥作用,以科技创新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科技攻关项目。支持有能力的民营经济组织牵头承担重大技术攻关任务,向民营经济组织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鼓励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共性技术平台为民营经济组织技术创新平等提供服务,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参与标准制定。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开发利用开放的公共数据资源。加强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知识产权的保护。(第四章)

(五)注重规范引导。强调发挥民营经济组织中党组织政治引领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妨害市场和金融秩序、用贿赂和欺诈等手段牟利、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民营经济组织应当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者行为。同时,对依法规范和引导民营资本健康发展,民营经济组织源头防范和治理腐败,加强廉洁风险防控,建立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防止财务造假等作出规定。(第五章)

(六)优化服务保障。明确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制定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应当注重听取意见,高效便利办理涉企事项,完善人才激励和服务保障政策措施。同时,对强化行政执法监督、防止多头执法等作出规定。健全信用修复制度,对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及时解除惩戒措施并在相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协同修复。(第六章)

(七)加强权益保护。规范涉及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并要求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禁止利用行政、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细化办案程序,规范异地执法行为。围绕加强账款支付保障工作,强化预算管理,有针对性细化支付账款规定,设置账款拖欠协商调解处置程序等。(第七章)

(八)强化法律责任。为使本法规定的制度措施得到落实,设专章强化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增强制度刚性和权威性。(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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