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草案徵求意見稿)》的說明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草案徵求意見稿)》的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4年10月 |
2024年10月10日,司法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布民營經濟促進法(草案徵求意見稿)說明[1] |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促進民營經濟發展。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制定民營經濟促進法。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司法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方面研究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草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草案)。現說明如下:
一、立法背景和過程
[編輯]改革開放以來,在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指引下,我國民營經濟快速發展,日益成為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發展民營經濟,採取一系列重大舉措,民營經濟在我國國民經濟發展中的作用持續提升,成為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生力軍,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基礎,推動我國全面建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第二個百年奮鬥目標的重要力量。為進一步優化民營經濟發展環境,促進民營經濟持續、健康、高質量發展,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明確提出「制定民營經濟促進法」。制定民營經濟促進法已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計劃。作為我國第一部專門關於民營經濟發展的基礎性法律,將改革開放後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發展民營經濟的方針政策和實踐中的有效做法轉化為法律制度,鞏固改革成果,回應各方關切,提振發展信心,更好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作用,營造有利於包括民營經濟在內的各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法治環境和社會氛圍。
按照有關工作部署,司法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商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共同牽頭組建了由17家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單位組成的立法起草工作專班。工作專班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方針政策,認真學習領悟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民營經濟發展的重要指示精神,梳理當前民營經濟發展面臨的問題,歸集整理相關政策文件,分赴地方調研,多次召開座談會聽取民營經濟組織代表、專家學者等的意見建議,與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單位專題研究、深入論證,數易其稿。形成初稿後,聽取了21家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單位意見,修改完善後又送53家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單位、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徵求意見。工作專班對各方面提出的近千條意見逐條認真研究、吸收採納,再行組織專家論證,與各有關方面反覆溝通協調,修改形成草案。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後,工作專班對標全會精神對草案又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
二、立法基本原則和思路
[編輯]草案主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則和思路:
一是堅持黨的領導。旗幟鮮明規定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堅持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確保民營經濟發展的正確政治方向。二是堅持「兩個毫不動搖」。將堅持「兩個毫不動搖」明確為法律制度,向社會表明這是國家長期堅持的大政方針。三是堅持依法平等對待、平等保護。把黨中央、國務院對民營經濟平等對待、平等保護的要求用法律制度落下來,保障各類經濟組織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場機會和發展權利。四是既鼓勵支持民營經濟發展,又注重規範和引導。促其依法經營、主動融入國家戰略、弘揚企業家精神、積極履行社會責任,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展和民營經濟人士健康成長。五是堅持問題導向。聚焦民營經濟健康發展面臨的問題,立足我國社會主義制度和國情,着力完善相關制度機制,注重規定、細化解決問題的制度措施,增強制度剛性,持續優化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民營經濟發展環境。
三、主要內容
[編輯]草案共9章77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一)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總體要求。將立法的基本原則和思路作為總則重要內容,並明確促進民營經濟持續、健康、高質量發展是國家長期堅持的重大方針政策,強調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應當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積極投身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建設,遵守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履行社會責任,接受政府和社會監督。(第一章)
(二)保障公平競爭。着力健全、完善民營經濟組織市場准入領域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的制度機制,把實踐中行之有效的政策和做法轉化為法律制度。規定市場准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包括民營經濟組織在內的各類經濟組織可以依法平等進入;對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定期清理市場准入壁壘、禁止在招標投標和政府採購中限制或者排斥民營經濟組織等作出規定。(第二章)
(三)改善投融資環境。完善制度措施,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優化民營經濟投資融資環境。重點對支持民營經濟組織參與國家重大戰略和重大工程,完善民營經濟組織融資風險市場化分擔機制等方面作出規定。同時,明確投融資鼓勵支持措施在依法前提下,按照平等適用、市場化等原則實施。(第三章)
(四)支持科技創新。鼓勵民營經濟組織在發展新質生產力中積極發揮作用,以科技創新催生新產業、新模式、新動能。支持民營經濟組織參與國家科技攻關項目。支持有能力的民營經濟組織牽頭承擔重大技術攻關任務,向民營經濟組織開放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鼓勵公共研究開發平台、共性技術平台為民營經濟組織技術創新平等提供服務,推動產學研深度融合。保障民營經濟組織依法參與標準制定。支持民營經濟組織依法開發利用開放的公共數據資源。加強對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知識產權的保護。(第四章)
(五)注重規範引導。強調發揮民營經濟組織中黨組織政治引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範作用;民營經濟組織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妨害市場和金融秩序、用賄賂和欺詐等手段牟利、破壞生態環境、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民營經濟組織應當完善治理結構和管理制度、規範經營者行為。同時,對依法規範和引導民營資本健康發展,民營經濟組織源頭防範和治理腐敗,加強廉潔風險防控,建立獨立規範的財務制度、防止財務造假等作出規定。(第五章)
(六)優化服務保障。明確建立暢通有效的政企溝通機制,制定與經營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應當注重聽取意見,高效便利辦理涉企事項,完善人才激勵和服務保障政策措施。同時,對強化行政執法監督、防止多頭執法等作出規定。健全信用修複製度,對符合信用修復條件的,及時解除懲戒措施並在相關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實現協同修復。(第六章)
(七)加強權益保護。規範涉及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並要求依照法定權限、條件和程序進行。禁止利用行政、刑事手段違法干預經濟糾紛。細化辦案程序,規範異地執法行為。圍繞加強賬款支付保障工作,強化預算管理,有針對性細化支付賬款規定,設置賬款拖欠協商調解處置程序等。(第七章)
(八)強化法律責任。為使本法規定的制度措施得到落實,設專章強化有關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增強制度剛性和權威性。(第八章)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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