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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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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修订草案)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家洋受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托作说明
2021年10月19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年/第六号
——2021年10月19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1年10月19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家洋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托,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修订草案)》的有关问题作说明。

一、畜牧法修改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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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畜牧法自2006年7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快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增强畜禽产品供给保障能力,促进农牧民持续增收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畜牧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也是我国农业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和增加农牧民收入的重要来源。大力发展畜牧业,对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新时代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要求加快构建现代畜禽养殖、动物防疫和加工流通体系,不断提升畜牧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的畜禽产品消费需求。当前,畜牧业发展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力度不够,开发利用水平低,部分品种持续减少、濒临灭绝;二是畜禽种业自主创新能力不强,产学研协同的利益联结机制不健全,市场竞争力不足;三是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不高,资源环境硬约束日益加剧;四是养殖业发展不均衡,行业集中度低,市场波动大、风险高,监测预警体系不完善,宏观调控能力弱;五是畜禽的防疫和屠宰质量安全监管、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能力比较薄弱。针对畜牧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亟需对现行畜牧法作出相应的修改完善。

2020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修改畜牧法列入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工作计划,明确由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牵头负责起草。我委高度重视畜牧法修改工作,成立农业农村部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专班,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反复讨论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二、畜牧法修改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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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重要指示,适应发展现代畜牧业新要求,逐步完善和健全保障我国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管理体系。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鼓励畜禽种业自主创新,规范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屠宰等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支持草原畜牧业发展,统筹畜牧业公共卫生安全和高质量发展,保障重要畜禽产品有效供给,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

三、畜牧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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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公共卫生法治保障

一是完善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条件。为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精神,草案规定,经过人类长期驯化和选育而成,遗传性能稳定,有成熟的品种和一定的种群规模,能够不依赖于野生种群而独立繁衍的哺乳纲或者鸟纲驯养动物,可以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第十一条)

二是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为提高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强化主体责任,草案对畜禽养殖场配套畜禽粪污处理利用设施装备、畜禽粪污处理利用的技术培训、养殖档案记录、种养结合等作出规定。明确畜禽养殖户的畜禽粪污处理利用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

三是加强畜禽屠宰管理。畜禽屠宰是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关键环节。草案增加“畜禽屠宰”一章,对畜禽屠宰的行业发展规划、企业条件要求、质量安全管理和风险监测制度、无害化处理及补助等作出规定。综合考虑城乡差异、生活习俗、行业发展现状等因素,草案规定,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制度;对生猪以外的其他畜禽可以实行定点屠宰,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七章)

(二)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

一是加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畜禽遗传资源是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具有基础性、公益性。草案规定,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以国家为主、多元参与,坚持保护优先、高效利用的原则,实行分类分级保护;鼓励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基础研究,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用地保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和基因库用地的需求。(第九条、第十三条)

二是支持畜禽种业自主创新。为振兴畜禽种业,草案规定,国家鼓励支持畜禽种业自主创新,加强良种技术攻关,扶持创新型企业发展;支持列入畜禽遗传保护名录的品种开发利用,满足多元化消费需求。同时取消畜禽品种、配套系中间试验的行政审批和专门从事家畜人工授精、胚胎移植等繁殖工作的职业资格许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三是促进草原畜牧业发展。草原畜牧业是畜牧业重要组成部分,是牧区振兴的前提和基础。草案增加“草原畜牧业”一章,明确国家支持科学利用草原,协调推进草原休养生息与草原畜牧业发展,提高草原可持续发展能力。支持牧区转变草原畜牧业发展方式。对草原畜牧业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饲草料供应、防灾减灾保障、草原生态奖补等作出规定。(第五章)

四是引导畜禽养殖户发展。为拓展农民就业和增收渠道,草案规定,国家引导畜禽养殖户依照畜牧业发展规划有序发展,依法保护畜禽养殖户合法权益;鼓励龙头企业带动畜禽养殖户融入现代畜牧业产业链,加强面向畜禽养殖户的社会化服务;支持畜禽养殖户和畜牧业合作社发展畜禽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发展新产业、新业态,促进与旅游、文化、生态等产业融合。草案还就鼓励发展特种畜禽养殖作出规定。(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三)保障畜禽产品有效供给

一是完善畜禽产品保供稳价措施。为促进畜牧业稳定发展和畜禽产品市场平稳运行,维护养殖者和消费者利益,提升畜禽产品供应安全保障能力,草案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畜禽生产和畜禽产品市场监测预警制度,逐步完善畜禽产品储备调节机制,利用畜禽产品进出口、期货等市场调节方式,促进市场供需平衡和畜牧业健康发展;国家鼓励畜禽主销区与主产区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保障本行政区域畜禽产品供给,建立稳产保供的政策保障和责任考核体系。(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

二是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域划定。为防止违法扩大禁养区域,草案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禁养区域划定管理办法。禁养区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第三十九条)

此外,草案就饲料和兽药的生产经营监管、畜禽交易和运输、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完善,对部分条款及文字作了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修订草案)》及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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