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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修訂草案)》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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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修訂草案)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修訂草案)》的說明
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家洋受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委託作說明
2021年10月19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2022年/第六號
——2021年10月19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上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修訂草案)》的說明
——2021年10月19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上
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李家洋

委員長、各位副委員長、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委託,就《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修訂草案)》的有關問題作說明。

一、畜牧法修改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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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畜牧法自2006年7月1日施行以來,對於規範畜牧業生產經營行為,加快轉變畜牧業發展方式,增強畜禽產品供給保障能力,促進農牧民持續增收等發揮了重要作用。

畜牧業是關係國計民生的重要產業,也是我國農業農村經濟的支柱產業和增加農牧民收入的重要來源。大力發展畜牧業,對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新時代畜牧業高質量發展要求加快構建現代畜禽養殖、動物防疫和加工流通體系,不斷提升畜牧業質量效益和競爭力,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多元化的畜禽產品消費需求。當前,畜牧業發展仍存在一些問題。一是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力度不夠,開發利用水平低,部分品種持續減少、瀕臨滅絕;二是畜禽種業自主創新能力不強,產學研協同的利益聯結機制不健全,市場競爭力不足;三是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水平不高,資源環境硬約束日益加劇;四是養殖業發展不均衡,行業集中度低,市場波動大、風險高,監測預警體系不完善,宏觀調控能力弱;五是畜禽的防疫和屠宰質量安全監管、防範重大公共衛生風險能力比較薄弱。針對畜牧業發展中的薄弱環節和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亟需對現行畜牧法作出相應的修改完善。

2020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將修改畜牧法列入強化公共衛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工作計劃,明確由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牽頭負責起草。我委高度重視畜牧法修改工作,成立農業農村部等有關部門參加的工作專班,在認真總結實踐經驗、深入調研、廣泛聽取有關方面意見、反覆討論修改完善的基礎上,形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草案)。

二、畜牧法修改的指導思想和總體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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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強化公共衛生法治保障重要指示,適應發展現代畜牧業新要求,逐步完善和健全保障我國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的管理體系。加強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和利用、鼓勵畜禽種業自主創新,規範畜禽養殖、糞污資源化利用、屠宰等畜牧業生產經營行為,支持草原畜牧業發展,統籌畜牧業公共衛生安全和高質量發展,保障重要畜禽產品有效供給,促進現代畜牧業發展。

三、畜牧法修改的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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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公共衛生法治保障

一是完善列入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條件。為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精神,草案規定,經過人類長期馴化和選育而成,遺傳性能穩定,有成熟的品種和一定的種群規模,能夠不依賴於野生種群而獨立繁衍的哺乳綱或者鳥綱馴養動物,可以列入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第十一條)

二是強化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為提高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水平,強化主體責任,草案對畜禽養殖場配套畜禽糞污處理利用設施裝備、畜禽糞污處理利用的技術培訓、養殖檔案記錄、種養結合等作出規定。明確畜禽養殖戶的畜禽糞污處理利用要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五條)

三是加強畜禽屠宰管理。畜禽屠宰是保障畜禽產品質量和公共衛生安全的關鍵環節。草案增加「畜禽屠宰」一章,對畜禽屠宰的行業發展規劃、企業條件要求、質量安全管理和風險監測制度、無害化處理及補助等作出規定。綜合考慮城鄉差異、生活習俗、行業發展現狀等因素,草案規定,實行生豬定點屠宰制度;對生豬以外的其他畜禽可以實行定點屠宰,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第七章)

(二)促進畜牧業高質量發展

一是加大畜禽遺傳資源保護。畜禽遺傳資源是畜牧業可持續發展的物質基礎,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具有基礎性、公益性。草案規定,畜禽遺傳資源保護以國家為主、多元參與,堅持保護優先、高效利用的原則,實行分類分級保護;鼓勵加強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和利用的基礎研究,提高科技創新能力;加強畜禽遺傳資源保護用地保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保障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和基因庫用地的需求。(第九條、第十三條)

二是支持畜禽種業自主創新。為振興畜禽種業,草案規定,國家鼓勵支持畜禽種業自主創新,加強良種技術攻關,扶持創新型企業發展;支持列入畜禽遺傳保護名錄的品種開發利用,滿足多元化消費需求。同時取消畜禽品種、配套系中間試驗的行政審批和專門從事家畜人工授精、胚胎移植等繁殖工作的職業資格許可,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

三是促進草原畜牧業發展。草原畜牧業是畜牧業重要組成部分,是牧區振興的前提和基礎。草案增加「草原畜牧業」一章,明確國家支持科學利用草原,協調推進草原休養生息與草原畜牧業發展,提高草原可持續發展能力。支持牧區轉變草原畜牧業發展方式。對草原畜牧業發展的基礎設施建設、飼草料供應、防災減災保障、草原生態獎補等作出規定。(第五章)

四是引導畜禽養殖戶發展。為拓展農民就業和增收渠道,草案規定,國家引導畜禽養殖戶依照畜牧業發展規劃有序發展,依法保護畜禽養殖戶合法權益;鼓勵龍頭企業帶動畜禽養殖戶融入現代畜牧業產業鏈,加強面向畜禽養殖戶的社會化服務;支持畜禽養殖戶和畜牧業合作社發展畜禽規模化、標準化養殖,發展新產業、新業態,促進與旅遊、文化、生態等產業融合。草案還就鼓勵發展特種畜禽養殖作出規定。(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

(三)保障畜禽產品有效供給

一是完善畜禽產品保供穩價措施。為促進畜牧業穩定發展和畜禽產品市場平穩運行,維護養殖者和消費者利益,提升畜禽產品供應安全保障能力,草案規定,國家建立統一的畜禽生產和畜禽產品市場監測預警制度,逐步完善畜禽產品儲備調節機制,利用畜禽產品進出口、期貨等市場調節方式,促進市場供需平衡和畜牧業健康發展;國家鼓勵畜禽主銷區與主產區建立穩定的合作關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保障本行政區域畜禽產品供給,建立穩產保供的政策保障和責任考核體系。(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

二是規範畜禽養殖禁養區域劃定。為防止違法擴大禁養區域,草案規定,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禁養區域劃定管理辦法。禁養區域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劃定。(第三十九條)

此外,草案就飼料和獸藥的生產經營監管、畜禽交易和運輸、法律責任等內容作了完善,對部分條款及文字作了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修訂草案)》及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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