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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我市农村综合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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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我市农村综合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
2013年6月5日
发布机关: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省委“两创”总战略,加大破除城乡二元体制力度,扎实推进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各项工作,加快形成我市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新格局,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司法职能作用,为我市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为我市农村综合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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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作为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之一,承担着新一轮农村改革试验任务。此次改革试验将以“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为主题,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乡(镇)村基层管理体制为主要内容,以中心镇和中心村(农村新社区)建设为主要平台,以农村住房改造集聚建设为切入点,着力突破阻碍城乡一体化的政策,配套推进公共服务和户籍管理等改革,大力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制度建设。全市法院一定要深刻认识到,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是从根本上解决好“三农”问题,实现城乡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是加速我市经济社会转型发展,事关我市全面建设“三生融合、幸福温州”战略目标的实现,事关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工作全局。全市法院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深入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决策精神,将为我市农村综合改革建设提供司法保障作为实现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结合点,改进人民法院工作的着力点,服务我市全局工作的切入点,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探索人民法院工作服务农村改革发展的新方法、新途径,增强服务的针对性、有效性,努力为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明确司法保障工作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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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我市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提供司法保障,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市委建设“三生融合、幸福温州”的核心任务,以服务推进“三分三改”配套改革向纵深发展为重点,以保障我市在农村经济体制、资源要素配置、社会公共服务以及户籍改革等方面改革为内容,坚持依法司法与能动司法相结合、服务改革与规范改革相结合、促进发展与保障民生相结合,做到既保障农村民主自治权利的充分行使,又维护农村村民的各项合法权益,全面履行审判职能,努力为我市农村综合改革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三、强化审判职能,促进农村改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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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大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审判力度,依法充分保障土地承包经营各项权益。要把《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的农民对承包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能落到实处,进一步强化司法保护。同时,要遵循农民自愿、规范运作的原则,加强与地方党委、政府部门合作,充分发挥司法导向功能,积极引导广大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城镇保障,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农村优化发展,加速城乡一体化进程。要以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各项权益为核心,以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推进农村改革发展为最终目标,切实加强人民法院的审判和执行工作。

2.保护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努力推动农民合作组织覆盖工程。要按照有利于提高农业市场集约化和组织化的原则开展审判执行工作,推进村级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促进土地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社等多种类型的农民合作组织发展。要着力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加速土地、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流动聚集,推进高效农业规模化,为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合作组织的加快发展保驾护航。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服务公司等新型农村市场主体的保护力度,依法维护农民合作组织的合法权益。

3.依法保护和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流转市场规范运营。在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案件中,要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改变土地用途、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流转行为,要依法确认无效。对非法干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行为,应依法予以纠正。要按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省委《意见》和市委“三分三改”有关文件的精神,准确界定出租、转让、转包、联营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努力规范交易秩序。

4.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促进农房改造制度的建立健全。加大对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的保障力度,做好相关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的宅基地买卖行为,应当依法确认无效。依法保护合法的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让,严格按照法律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执行,不轻易宣告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依法保护在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基础上的农房集聚改造,以农村住宅置换城镇住房,促进我市农房改造制度的建立健全。

5.妥善处理好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相关的案件,促进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建立。要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依法确认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利。在审理涉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纠纷案件过程中,既要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又要处理好法律、行政法规与政策和体制机制创新之间的关系。密切关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完善配套情况,促进全市土地集约化、规模化、市场化利用,推动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创新和规范。

6.依法保障二、三产返回地各项权益。对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二、三产返回地安置权益的互换、调剂等民事行为,依法予以支持和保护。对返回地建设用地尚未供地、建房指标未经民主议定程序分配到户、房屋尚未开建而发生的返回地流转纠纷,依法不予受理和保护。对具备转让条件的受让方为城镇居民或者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返回地安置权益,已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或者在诉讼辩论终结前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予以保护。

7.依法妥善处理农村金融案件,促进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建立。要以司法手段支持农村金融服务创新。重点支持农村资金互助会、村级扶贫资金互助会的实施和农村保险互助会的试点,拓宽农村融资渠道。鼓励和引导涉农企业和单位,参股农村各类新型金融组织。鼓励和支持集体土地上的农民房屋抵押等各类合法抵押担保制度,促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提高金融支农服务水平。依法妥善处理农村金融案件,促进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建立。要充分运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村信贷担保机制建立健全、民间借贷健康发展。对于农业装备抵押贷款、活体畜禽抵押贷款等,要依法确认合同的效力,以推动农村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促进现代农村金融制度的建立。

8.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在审理涉及农民工权益的案件时,要准确把握法律精神,处理好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与企业健康发展之间的关系,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对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有财产给付内容的劳动争议案件,做到快审快结和及时执行。符合保全和先予执行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定。要坚持依法平等保护的原则,在劳动条件、安全生产、劳动报酬,以及工伤、医疗、养老保险等各个方面,引导和树立城乡平等的观念,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

9.依法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农纠纷案件中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识别,科学准确地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加强在册农业户口的“农嫁女”、丧偶妇女、离异妇女、入赘女婿及其子女等人群的合法权利保护,使其享有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的分配权。

10.注重保护“农嫁女”合法权益。“农嫁女”户口在本村且在承包时拥有土地的,其请求对征地补偿费享有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的分配权,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农嫁女”请求享有除征地补偿费以外的其他集体经济收益同等分配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农嫁女”与城镇居民、外村村民结婚,户籍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且未在嫁入地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其请求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分配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强化司法保障,推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一体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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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依法保障和服务现代农业发展。依法规范农资市场秩序,加强农产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销售等环节纠纷案件的审判,保障农业市场交易安全,促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依法加强对农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农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司法保护,支持和引导农业向规模化和产业化的方向转变,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进一步加强涉农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工作,加大对涉农知识产权、特别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农业科技成果和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力度。坚决打击制售假农药、假种子、假化肥、劣质生产资料和农机具等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切实为新农村建设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12.依法保障和服务城乡一体化发展。建立健全涉及城乡基础设施共建、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共享、城乡产业结构共接等城乡一体化过程中引发的各类案件的审判工作机制,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协调发展。对于因城镇公共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居民点建设引发的房屋拆迁、土地征用等案件,要充分利用各种调解手段化解矛盾纠纷。严格执行农村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保护失地农民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严厉打击侵吞、挪用土地补偿资金等违法犯罪行为。妥善处理农民因置换股权所引发的矛盾纠纷,支持农村土地依法流转,保障城乡一体化发展。

五、强化司法运作,促进农村社会全面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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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推动农村社会诚信建设。依法妥善审理婚姻家庭、继承、赡养、抚养、相邻关系等农村多发性纠纷,有效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和社会关系,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倡导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和谐、民风和煦。加强对农村失信行为的惩治力度,最大限度地维护诚实守信农民的合法权益,努力推动农村社会诚信建设。

14.提升农村民主管理水平。依法支持农村社会自治管理,综合运用司法手段,切实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依法审理涉及村民自治的案件,严格以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标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主张村集体通过民主议定程序决定的“股改、户改、地改”协议或方案无效的,经审理,协议或方案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确认其效力。通过对农民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依法保护,促进村民自治范围不断扩大,推动村民自治制度健康有序发展。

15.拓宽农村社情民意表达机制。妥善处理涉农涉诉信访,全力支持和参与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的维护农民权益机制。对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的信访人员,应当告知其继续参加诉讼并依法及时审判。对不服生效裁判的信访人员,应当告知其通过再审程序进行救济。加强涉农申诉案件审理工作,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对无理缠诉的,要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村民自治组织的支持、配合下,做好服判息诉工作。

六、强化工作落实,不断提升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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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大力加强对人民调解的支持和指导力度。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优质高效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要积极适应农村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努力提高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水平,实现手段和方法的创新。要善于根据农村矛盾纠纷的性质、复杂程度和农民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独特作用,指导人民调解组织运用法、理、情相结合的方法开展调解工作,努力提高人民调解效果,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17.推动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化解矛盾纷争。要积极探索稳步推进农村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积极引导当事人利用土地仲裁、民间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切实减少纠纷解决的层次和环节,减少化解矛盾的成本支出。注重与基层政府、村民自治组织等多元纠纷解决主体的联动协作,构建纠纷解决的全覆盖网络,争取将矛盾化解在诉前,消除在萌芽状态。

18.切实提高司法效率,方便群众诉讼。要继续深化“便民诉讼二十条”,进一步完善便民诉讼机制,落实便民诉讼工作举措,最大可能地方便和满足广大农村群众对司法的需求。要充分发挥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及时、简便、快捷解决纠纷的功能,积极探索扩大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降低诉讼成本,及时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要落实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和诉讼风险提示制度,着力加强对农村贫困群众或文化水平较低的当事人的诉讼引导和帮助。

19.注重调查研究。要注重对民间风俗习惯中的积极因素进行广泛深入的收集整理与研究,使其转化为有效的司法裁判资源。要重视善良风俗习惯在促进新农村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坚持合法性、合理性、正当性、普遍性原则,认真考虑农民一般道德评价标准、法律认知程度和是非判断的基本准则,将农村善良风俗习惯作为审判工作的重要参考和法律规范的有益补充,积极稳妥地审理、执行好相关案件,确保涉农审判执行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0.加大法制宣传力度。要采取灵活多样、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培养和增强农民的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提高农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国家法律权威的自觉性。结合涉农案件的审判,通过组织法官深入农村巡回普法等方式,提高农民懂法、守法、用法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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