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為我市農村綜合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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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為我市農村綜合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
2013年6月5日
發布機關: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精神和省委「兩創」總戰略,加大破除城鄉二元體制力度,紮實推進全國農村改革試驗區各項工作,加快形成我市城鄉一體化發展的新格局,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司法職能作用,為我市農村改革發展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務,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為我市農村綜合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意義[編輯]

我市作為全國農村改革試驗區之一,承擔着新一輪農村改革試驗任務。此次改革試驗將以「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為主題,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權流轉制度、農村集體資產產權制度、鄉(鎮)村基層管理體制為主要內容,以中心鎮和中心村(農村新社區)建設為主要平台,以農村住房改造集聚建設為切入點,着力突破阻礙城鄉一體化的政策,配套推進公共服務和戶籍管理等改革,大力推進城鄉一體化的制度建設。全市法院一定要深刻認識到,推進農村綜合改革是從根本上解決好「三農」問題,實現城鄉協調發展的重要途徑;是加速我市經濟社會轉型發展,事關我市全面建設「三生融合、幸福溫州」戰略目標的實現,事關我市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工作全局。全市法院要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和使命感,深入貫徹中央、省委、市委決策精神,將為我市農村綜合改革建設提供司法保障作為實現人民法院工作科學發展的重要結合點,改進人民法院工作的着力點,服務我市全局工作的切入點,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積極探索人民法院工作服務農村改革發展的新方法、新途徑,增強服務的針對性、有效性,努力為農村改革發展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明確司法保障工作指導思想[編輯]

為我市農村綜合改革工作提供司法保障,必須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市委建設「三生融合、幸福溫州」的核心任務,以服務推進「三分三改」配套改革向縱深發展為重點,以保障我市在農村經濟體制、資源要素配置、社會公共服務以及戶籍改革等方面改革為內容,堅持依法司法與能動司法相結合、服務改革與規範改革相結合、促進發展與保障民生相結合,做到既保障農村民主自治權利的充分行使,又維護農村村民的各項合法權益,全面履行審判職能,努力為我市農村綜合改革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三、強化審判職能,促進農村改革發展[編輯]

1.加大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的審判力度,依法充分保障土地承包經營各項權益。要把《物權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規定的農民對承包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權能落到實處,進一步強化司法保護。同時,要遵循農民自願、規範運作的原則,加強與地方黨委、政府部門合作,充分發揮司法導向功能,積極引導廣大農民以土地承包經營權置換城鎮保障,促進城鄉統籌發展、農村優化發展,加速城鄉一體化進程。要以維護農民土地承包經營各項權益為核心,以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推進農村改革發展為最終目標,切實加強人民法院的審判和執行工作。

2.保護農業經營體制機制創新,努力推動農民合作組織覆蓋工程。要按照有利於提高農業市場集約化和組織化的原則開展審判執行工作,推進村級集體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促進土地合作社、股份經濟合作社等多種類型的農民合作組織發展。要着力推動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發展,加速土地、資金、技術等生產要素流動聚集,推進高效農業規模化,為集體經濟發展和農民合作組織的加快發展保駕護航。加大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專業服務公司等新型農村市場主體的保護力度,依法維護農民合作組織的合法權益。

3.依法保護和規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促進流轉市場規範運營。在審理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案件中,要嚴格執行《物權法》、《農村土地承包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等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對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性質、改變土地用途、損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的流轉行為,要依法確認無效。對非法干預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行為,應依法予以糾正。要按照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省委《意見》和市委「三分三改」有關文件的精神,準確界定出租、轉讓、轉包、聯營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形式,切實保障農民合法權益,努力規範交易秩序。

4.依法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促進農房改造制度的建立健全。加大對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的保障力度,做好相關案件的審判和執行工作。對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政策的宅基地買賣行為,應當依法確認無效。依法保護合法的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轉讓,嚴格按照法律關於合同效力的規定執行,不輕易宣告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依法保護在政府引導和農民自願基礎上的農房集聚改造,以農村住宅置換城鎮住房,促進我市農房改造制度的建立健全。

5.妥善處理好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相關的案件,促進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的建立。要在符合土地利用規劃的前提下,依法確認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與國有土地享有平等權利。在審理涉及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糾紛案件過程中,既要嚴格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又要處理好法律、行政法規與政策和體制機制創新之間的關係。密切關注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措施的完善配套情況,促進全市土地集約化、規模化、市場化利用,推動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創新和規範。

6.依法保障二、三產返回地各項權益。對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二、三產返回地安置權益的互換、調劑等民事行為,依法予以支持和保護。對返回地建設用地尚未供地、建房指標未經民主議定程序分配到戶、房屋尚未開建而發生的返回地流轉糾紛,依法不予受理和保護。對具備轉讓條件的受讓方為城鎮居民或者非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返回地安置權益,已經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或者在訴訟辯論終結前集體經濟組織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予以保護。

7.依法妥善處理農村金融案件,促進現代農村金融制度建立。要以司法手段支持農村金融服務創新。重點支持農村資金互助會、村級扶貧資金互助會的實施和農村保險互助會的試點,拓寬農村融資渠道。鼓勵和引導涉農企業和單位,參股農村各類新型金融組織。鼓勵和支持集體土地上的農民房屋抵押等各類合法抵押擔保制度,促進農村信用體系建設,提高金融支農服務水平。依法妥善處理農村金融案件,促進現代農村金融制度建立。要充分運用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平等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農村信貸擔保機制建立健全、民間借貸健康發展。對於農業裝備抵押貸款、活體畜禽抵押貸款等,要依法確認合同的效力,以推動農村金融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促進現代農村金融制度的建立。

8.切實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在審理涉及農民工權益的案件時,要準確把握法律精神,處理好農民工合法權益保護與企業健康發展之間的關係,努力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對案件事實清楚、法律關係明確的拖欠農民工工資以及有財產給付內容的勞動爭議案件,做到快審快結和及時執行。符合保全和先予執行條件的,應當及時作出裁定。要堅持依法平等保護的原則,在勞動條件、安全生產、勞動報酬,以及工傷、醫療、養老保險等各個方面,引導和樹立城鄉平等的觀念,推進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

9.依法界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人民法院在審理涉農糾紛案件中應當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識別,科學準確地界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加強在冊農業戶口的「農嫁女」、喪偶婦女、離異婦女、入贅女婿及其子女等人群的合法權利保護,使其享有與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等的分配權。

10.注重保護「農嫁女」合法權益。「農嫁女」戶口在本村且在承包時擁有土地的,其請求對徵地補償費享有與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等的分配權,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農嫁女」請求享有除徵地補償費以外的其他集體經濟收益同等分配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農嫁女」與城鎮居民、外村村民結婚,戶籍仍在本集體經濟組織,且未在嫁入地享受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的,其請求與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同等分配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四、強化司法保障,推進農業現代化和城鄉一體化發展[編輯]

11.依法保障和服務現代農業發展。依法規範農資市場秩序,加強農產品生產、加工、包裝、運輸、銷售等環節糾紛案件的審判,保障農業市場交易安全,促進農業結構戰略性調整。依法加強對農業高新技術研究開發、農業科技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的司法保護,支持和引導農業向規模化和產業化的方向轉變,促進現代農業發展。進一步加強涉農知識產權案件的審判工作,加大對涉農知識產權、特別是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重大農業科技成果和植物新品種的保護力度。堅決打擊製售假農藥、假種子、假化肥、劣質生產資料和農機具等侵犯農民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切實為新農村建設提供良好的社會環境。

12.依法保障和服務城鄉一體化發展。建立健全涉及城鄉基礎設施共建、城鄉公共服務設施共享、城鄉產業結構共接等城鄉一體化過程中引發的各類案件的審判工作機制,促進城鄉統籌發展、協調發展。對於因城鎮公共設施建設、基礎設施建設、居民點建設引發的房屋拆遷、土地徵用等案件,要充分利用各種調解手段化解矛盾糾紛。嚴格執行農村土地徵收和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標準,保護失地農民和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依法嚴厲打擊侵吞、挪用土地補償資金等違法犯罪行為。妥善處理農民因置換股權所引發的矛盾糾紛,支持農村土地依法流轉,保障城鄉一體化發展。

五、強化司法運作,促進農村社會全面進步[編輯]

13.推動農村社會誠信建設。依法妥善審理婚姻家庭、繼承、贍養、撫養、相鄰關係等農村多發性糾紛,有效協調各種利益關係和社會關係,弘揚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倡導社會公德和家庭美德,促進家庭和睦、鄰里和諧、民風和煦。加強對農村失信行為的懲治力度,最大限度地維護誠實守信農民的合法權益,努力推動農村社會誠信建設。

14.提升農村民主管理水平。依法支持農村社會自治管理,綜合運用司法手段,切實保障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依法審理涉及村民自治的案件,嚴格以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標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主張村集體通過民主議定程序決定的「股改、戶改、地改」協議或方案無效的,經審理,協議或方案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確認其效力。通過對農民民主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的依法保護,促進村民自治範圍不斷擴大,推動村民自治制度健康有序發展。

15.拓寬農村社情民意表達機制。妥善處理涉農涉訴信訪,全力支持和參與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的維護農民權益機制。對案件尚在審理過程中的信訪人員,應當告知其繼續參加訴訟並依法及時審判。對不服生效裁判的信訪人員,應當告知其通過再審程序進行救濟。加強涉農申訴案件審理工作,依法保障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權利。對無理纏訴的,要在黨委領導、人大監督和政府、村民自治組織的支持、配合下,做好服判息訴工作。

六、強化工作落實,不斷提升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務水平[編輯]

16.大力加強對人民調解的支持和指導力度。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優質高效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要積極適應農村改革發展的新形勢,努力提高對人民調解組織的指導水平,實現手段和方法的創新。要善於根據農村矛盾糾紛的性質、複雜程度和農民當事人的具體情況,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組織的獨特作用,指導人民調解組織運用法、理、情相結合的方法開展調解工作,努力提高人民調解效果,促進農村社會和諧穩定。

17.推動建立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及時化解矛盾紛爭。要積極探索穩步推進農村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積極引導當事人利用土地仲裁、民間調解等方式解決糾紛,切實減少糾紛解決的層次和環節,減少化解矛盾的成本支出。注重與基層政府、村民自治組織等多元糾紛解決主體的聯動協作,構建糾紛解決的全覆蓋網絡,爭取將矛盾化解在訴前,消除在萌芽狀態。

18.切實提高司法效率,方便群眾訴訟。要繼續深化「便民訴訟二十條」,進一步完善便民訴訟機制,落實便民訴訟工作舉措,最大可能地方便和滿足廣大農村群眾對司法的需求。要充分發揮民事訴訟簡易程序及時、簡便、快捷解決糾紛的功能,積極探索擴大小額訴訟的適用範圍,降低訴訟成本,及時保護農民合法權益。要落實當事人權利義務告知和訴訟風險提示制度,着力加強對農村貧困群眾或文化水平較低的當事人的訴訟引導和幫助。

19.注重調查研究。要注重對民間風俗習慣中的積極因素進行廣泛深入的收集整理與研究,使其轉化為有效的司法裁判資源。要重視善良風俗習慣在促進新農村和諧穩定中的積極作用,堅持合法性、合理性、正當性、普遍性原則,認真考慮農民一般道德評價標準、法律認知程度和是非判斷的基本準則,將農村善良風俗習慣作為審判工作的重要參考和法律規範的有益補充,積極穩妥地審理、執行好相關案件,確保涉農審判執行工作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20.加大法制宣傳力度。要採取靈活多樣、切實有效的措施,努力培養和增強農民的社會主義法治觀念,提高農民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維護國家法律權威的自覺性。結合涉農案件的審判,通過組織法官深入農村巡迴普法等方式,提高農民懂法、守法、用法的法律意識。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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