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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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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草案)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说明
司法部部长唐一军受国务院委托作说明
2021年12月20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4年/第四号
——2021年12月20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说明
——2021年12月20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司法部部长 唐一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就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作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和工作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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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依法防控、依法治理的极端重要性,对完善疫情防控法律体系、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构建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提出明确要求。李克强总理明确指出,面对各种突发事件,要有序有力,坚持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科学应对,既进行有效处置,又探索建立新机制,以提高社会治理水平。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2007年公布施行以来,对于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取得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斗争重大战略成果提供了制度保障。近年来,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各有关方面也提出一系列意见建议,亟待通过修改该法予以解决:一是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领导和管理体制已不适应机构改革最新要求和工作实际需要;二是信息报送和发布制度不够完善,影响了信息上传下达的及时性、准确性;三是应急保障制度不够健全,影响了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所必需的物质支持;四是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能力有待加强,制约了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水平的提高;五是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制度还不够完善,不利于调动各方力量凝聚工作合力;六是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中保障单位和个人权益的制度不够明确,实践中容易出现损害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情况。

为了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完善突发事件应对管理相关制度措施,2021年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工作要点以及2020年、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提出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成立了由张春贤副委员长为组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修改工作专班。工作专班安排司法部牵头成立条文起草组,组织开展修法条文起草有关具体工作。接到该任务后,司法部高度重视,牵头成立了应急管理部、卫生健康委、公安部等16家单位参加的条文起草组,积极开展条文起草工作。在起草过程中,司法部两次大范围征求中央有关单位、部分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企事业单位、专家学者的意见,三次当面或者书面征求条文起草组各成员单位意见,赴地方实地调研,并与全国人大社会委、应急管理部等单位反复研究修改思路和法的名称、法律定位等有关重点难点问题。在此基础上,司法部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二、修订的总体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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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在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把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的领导以及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最新成果等,通过法律条文予以明确。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现行法施行以来反映出的问题,进一步补充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同时将疫情应对中的成功经验体现在法律条文中。三是坚持该法突发事件应对管理领域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定位不变,着力处理好与本领域其他专门立法的关系,确保不同法律之间的衔接配合。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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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对现行法的名称、体例结构及条文顺序进行了调整,新增“管理体制”一章,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理顺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领导和管理体制。

为了体现党对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有关管理体制,明确各方责任,草案规定:一是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领导体制。二是国家建立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三是落实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成果,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公安等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四是明确应急指挥机构可以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的决定、命令、措施等,解散后有关法律后果由本级人民政府承担。五是明确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中的职责义务。

(二)畅通信息报送和发布渠道。

为了保障突发事件及其应对管理相关信息及时上传下达,畅通渠道、完善有关制度,草案规定:一是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新闻采访报道制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二是建立网络直报和自动速报制度,提高报告效率,打通信息报告上行渠道。三是加强应急通信系统、应急广播系统建设,确保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的通信、广播安全畅通。四是明确规定不得授意他人迟报、谎报、瞒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三)完善应急保障制度。

为了加强应急物资、运力、能源保障,推动有关产业发展、场所建设、物资生产储备采购等工作有序开展,为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提供坚实物质基础,草案规定:一是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采购、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促进应急产业发展。二是建立健全应急运输保障体系,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及时运输。三是建立健全能源应急保障体系,保障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能源供应。四是加强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五是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六是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四)加强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能力建设。

为了有效提高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能力,为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提供更坚实的制度支撑、人才保障、技术支持,草案规定:一是明确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综合性常备骨干力量,规定乡村可以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二是增设应急救援职业资格,明确相应资格条件。三是鼓励和支持在突发事件应对管理中依法应用现代技术手段,提高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能力。四是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制度,科学划分应急响应级别,及时启动应急响应。五是加强重要商品和服务市场情况监测,必要时可以依法采取干预措施。六是进一步完善应急处置措施的规定,增加限制人员流动、封闭管理等措施。

(五)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

为了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形成合力,草案规定:一是建立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投诉、举报制度,鼓励人民群众监督政府及部门等不履职行为。二是完善表彰、奖励制度,对在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三是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四是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发挥专业人员在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中的作用。五是支持、引导红十字会、慈善组织以及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等参与应对突发事件。

(六)保障社会各主体合法权益。

为了保障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中社会各主体合法权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草案规定:一是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二是关怀特殊群体,优先保护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等群体。三是完善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过程中的征收征用制度,维护被征收征用人的合法权益。四是关爱受突发事件影响无人照料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提供及时有效帮助。五是加强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和人才队伍建设,做好受突发事件影响各类人群的心理援助工作。六是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确保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获取、使用他人个人信息合法、安全。

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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