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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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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管理法(草案) 關於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說明
司法部部長唐一軍受國務院委託作說明
2021年12月20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管理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2024年/第四號
——2021年12月20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上
關於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說明
——2021年12月20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上
司法部部長 唐一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我受國務院委託,現就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作說明。

一、修訂的必要性和工作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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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突發事件應對管理工作。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依法防控、依法治理的極端重要性,對完善疫情防控法律體系、健全國家公共衛生應急管理體系、構建生物安全法律法規體系提出明確要求。李克強總理明確指出,面對各種突發事件,要有序有力,堅持以人為本、依法依規、科學應對,既進行有效處置,又探索建立新機制,以提高社會治理水平。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自2007年公布施行以來,對於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規範突發事件應對管理活動,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環境安全和社會秩序發揮了重要作用,為取得抗擊新冠肺炎疫情鬥爭重大戰略成果提供了制度保障。近年來,突發事件應對管理工作遇到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各有關方面也提出一系列意見建議,亟待通過修改該法予以解決:一是突發事件應對管理工作領導和管理體制已不適應機構改革最新要求和工作實際需要;二是信息報送和發布制度不夠完善,影響了信息上傳下達的及時性、準確性;三是應急保障制度不夠健全,影響了突發事件應對管理工作所必需的物質支持;四是突發事件應對管理能力有待加強,制約了突發事件應對管理工作水平的提高;五是充分發揮社會力量的制度還不夠完善,不利於調動各方力量凝聚工作合力;六是突發事件應對管理工作中保障單位和個人權益的制度不夠明確,實踐中容易出現損害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的情況。

為了有效解決上述問題,完善突發事件應對管理相關制度措施,2021年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工作要點以及2020年、202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立法工作計劃提出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全國人大常委會組織成立了由張春賢副委員長為組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修改工作專班。工作專班安排司法部牽頭成立條文起草組,組織開展修法條文起草有關具體工作。接到該任務後,司法部高度重視,牽頭成立了應急管理部、衛生健康委、公安部等16家單位參加的條文起草組,積極開展條文起草工作。在起草過程中,司法部兩次大範圍徵求中央有關單位、部分地方人民政府、有關企事業單位、專家學者的意見,三次當面或者書面徵求條文起草組各成員單位意見,赴地方實地調研,並與全國人大社會委、應急管理部等單位反覆研究修改思路和法的名稱、法律定位等有關重點難點問題。在此基礎上,司法部組織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管理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草案已經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二、修訂的總體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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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在總體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幾點:一是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突發事件應對管理工作的決策部署,把堅持中國共產黨對突發事件應對管理工作的領導以及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最新成果等,通過法律條文予以明確。二是堅持問題導向,針對現行法施行以來反映出的問題,進一步補充完善相關制度措施,同時將疫情應對中的成功經驗體現在法律條文中。三是堅持該法突發事件應對管理領域基礎性、綜合性法律定位不變,着力處理好與本領域其他專門立法的關係,確保不同法律之間的銜接配合。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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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對現行法的名稱、體例結構及條文順序進行了調整,新增「管理體制」一章,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理順突發事件應對管理工作領導和管理體制。

為了體現黨對突發事件應對管理工作的領導,完善有關管理體制,明確各方責任,草案規定:一是堅持中國共產黨對突發事件應對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集中統一、高效權威的中國特色突發事件應對管理工作領導體制。二是國家建立統一指揮、專常兼備、反應靈敏、上下聯動的應急管理體制。三是落實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成果,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應急管理、衛生健康、公安等有關部門在突發事件應對管理工作中的職責。四是明確應急指揮機構可以發布有關突發事件應對管理工作的決定、命令、措施等,解散後有關法律後果由本級人民政府承擔。五是明確鄉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突發事件應對管理工作中的職責義務。

(二)暢通信息報送和發布渠道。

為了保障突發事件及其應對管理相關信息及時上傳下達,暢通渠道、完善有關制度,草案規定:一是建立健全突發事件信息發布和新聞採訪報道制度,及時回應社會關切。二是建立網絡直報和自動速報制度,提高報告效率,打通信息報告上行渠道。三是加強應急通信系統、應急廣播系統建設,確保突發事件應對管理工作的通信、廣播安全暢通。四是明確規定不得授意他人遲報、謊報、瞞報,不得阻礙他人報告突發事件信息。

(三)完善應急保障制度。

為了加強應急物資、運力、能源保障,推動有關產業發展、場所建設、物資生產儲備採購等工作有序開展,為突發事件應對管理工作提供堅實物質基礎,草案規定:一是建立健全應急物資儲備保障制度,完善重要應急物資的監管、生產、採購、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體系,促進應急產業發展。二是建立健全應急運輸保障體系,確保應急物資和人員及時運輸。三是建立健全能源應急保障體系,保障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的能源供應。四是加強應急避難場所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五是建立應急救援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的儲備制度。六是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儲備基本的應急自救物資和生活必需品。

(四)加強突發事件應對管理能力建設。

為了有效提高突發事件應對管理能力,為突發事件應對管理工作提供更堅實的制度支撐、人才保障、技術支持,草案規定:一是明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是應急救援的綜合性常備骨幹力量,規定鄉村可以建立基層應急救援隊伍。二是增設應急救援職業資格,明確相應資格條件。三是鼓勵和支持在突發事件應對管理中依法應用現代技術手段,提高突發事件應對管理能力。四是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響應制度,科學劃分應急響應級別,及時啟動應急響應。五是加強重要商品和服務市場情況監測,必要時可以依法採取干預措施。六是進一步完善應急處置措施的規定,增加限制人員流動、封閉管理等措施。

(五)充分發揮社會力量作用。

為了充分調動社會各方力量參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積極性,進一步形成合力,草案規定:一是建立突發事件應對管理工作投訴、舉報制度,鼓勵人民群眾監督政府及部門等不履職行為。二是完善表彰、獎勵制度,對在突發事件應對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三是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建立提供社會化應急救援服務的應急救援隊伍。四是建立健全突發事件專家諮詢論證制度,發揮專業人員在突發事件應對管理工作中的作用。五是支持、引導紅十字會、慈善組織以及志願服務組織、志願者等參與應對突發事件。

(六)保障社會各主體合法權益。

為了保障突發事件應對管理工作中社會各主體合法權益,確保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草案規定:一是突發事件應對管理工作應當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二是關懷特殊群體,優先保護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婦女等群體。三是完善突發事件應對管理過程中的徵收徵用制度,維護被徵收徵用人的合法權益。四是關愛受突發事件影響無人照料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提供及時有效幫助。五是加強心理健康服務體系和人才隊伍建設,做好受突發事件影響各類人群的心理援助工作。六是加強個人信息保護,確保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中獲取、使用他人個人信息合法、安全。

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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