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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做好规范中国共产党党徽党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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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做好规范中国共产党党徽党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组通字〔2003〕14号
中共中央组织部
2003年4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铁道部、民航总局政治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

党的十六大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的党徽党旗是中国共产党的象征和标志。党的各级组织和每一个党员都要维护党徽党旗的尊严。要按照规定制作和使用党徽党旗。”为了落实党章的要求,全面做好中国共产党党徽党旗的规范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通过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十六大把党徽党旗写入党章的重要意义,宣传规范党徽党旗工作的重要性及有关规定,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切实增强党的意识,自觉使用规范的党徽党旗,维护党徽党旗的尊严。

二、按规定配备和使用规范的党徽党旗。原有党徽党旗凡不符合中办发〔1996〕25号文件规定要求的,不得继续使用。要按照“一个支部一面旗,一个党委一枚徽”的要求,研究提出配备规范的党徽党旗的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和年度配备计划,原则上要在两年内实现全面规范的要求。

三、为了保证党徽党旗的产品质量、降低生产制作成本、提高服务水平,维护党徽党旗的严肃性,党徽党旗及相关产品要严格按照组通字〔1996〕49号和工商办字〔1997〕第180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由我部指定企业生产制作,由组织系统内部供应销售,其他企业和个人一律不得生产、制作和销售党徽党旗及相关产品。各级组织部门在开展这一工作时,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四、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要会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党徽党旗生产、销售工作的监管。对非法生产、销售党徽党旗制品的企业和违反规定购买非定点企业产品的党组织和个人,要按照中办发〔1996〕25号和工商办字〔1997〕第180号文件精神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各级党组织要按照规定使用党徽党旗,并妥善保管。党员去世后,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可以在其遗体或骨灰盒上覆盖党旗,但党旗不得随遗体火化或随骨灰盒掩埋。

六、请将本地区(系统)的工作方案和今年的配备计划在6月底前报我部。以后的年度配备计划请在当年3月底之前报我部,并请认真做好有关组织工作。

中共中央组织部
2003年4月29日


本作品来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后的中国共产党文件。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80号[CPC 1],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及其各直属机构[CPC 2])制定的公文,可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1.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1集,总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办,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2. 2024年社群共识,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回法庭等机构)党组(机关党组、分党组、党组小组、党组性质的党委)等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制定的公文,视同“直属机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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