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办发〔2020〕14号 2020年3月1日 发布机关:证监会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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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办发〔2020〕14号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0〕5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3月1日起,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实行注册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通知》规定的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等。
二、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由证券交易所负责受理、审核,并报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三、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和募集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参照现行规定办理。
四、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通知》及本通知的规定,明确审核标准、审核程序、上市条件、交易方式等相关事宜,明确材料报送及操作流程,做好衔接安排,有序实施受理、审核工作。
五、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应当督促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充分披露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六、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应当督促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按照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对公司债券发行人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
七、实施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注册制的同时,我会将加强公司债券发行人的持续监管,强化中介机构责任,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八、2020年3月1日前证券交易所已受理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项目,按照原《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证监会办公厅
2020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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