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實施註冊制有關事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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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實施註冊制有關事項的通知
證監辦發〔2020〕14號
2020年3月1日
發布機關:證監會辦公廳
證監會網站

關於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實施註冊制有關事項的通知

證監辦發〔2020〕14號

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

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於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貫徹實施修訂後的證券法有關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20〕5號,以下簡稱《國務院通知》),現就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3月1日起,公司債券公開發行實行註冊制。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國務院通知》規定的發行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等。

二、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由證券交易所負責受理、審核,並報我會履行發行註冊程序。

三、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申請文件和募集說明書的內容與格式參照現行規定辦理。

四、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應當按照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國務院通知》及本通知的規定,明確審核標準、審核程序、上市條件、交易方式等相關事宜,明確材料報送及操作流程,做好銜接安排,有序實施受理、審核工作。

五、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應當督促發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充分披露投資者做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確保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

六、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應當督促承銷機構、信用評級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誠實守信、勤勉盡責,按照執業規範和監管規則對公司債券發行人進行充分的盡職調查。

七、實施公開發行公司債券註冊制的同時,我會將加強公司債券發行人的持續監管,強化中介機構責任,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八、2020年3月1日前證券交易所已受理的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申請項目,按照原《證券法》《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執行。

特此通知。

中國證監會辦公廳

2020年3月1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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