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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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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法律已于1987年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的决定明确有新法代替,已经不再适用。
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根据1987年11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的决定》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1955年)
(1978年3月7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一个公民的崇高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公民的光荣义务。我国自1955年实行义务兵役制以来,得到了全国各族人民的热烈拥护。广大青年为了保卫社会主义祖国,踊跃报名应征,履行兵役义务。实践证明,实行义务兵役制,对于加强我军建设,加强民兵建设,为我军积蓄后备力量,均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我军技术装备的不断发展,对战士的军政素质和技术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贯彻落实毛主席关于“军队要整顿”、“要准备打仗”的教导和华主席、党中央抓纲治国的战略决策,加速我军革命化、现代化建设,特决定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并对现行义务兵的服役年限作适当延长。

  一、从1978年起,义务兵的服现役年限分别改为三、四、五年。即:

  陆军部队的战士服现役三年;

  空军、海军陆勤部队和陆军特种技术部队的战士服现役四年;

  海军舰艇部队、陆军船舶分队的战士服现役五年。

  1977年以前征集入伍的义务兵,服现役年限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为使部队保持一定数量的基层骨干和技术骨干,以增强战斗力,服满现役的义务兵,应根据部队的需要和本人自愿超期服役。超期服役的时间为:

  陆军部队的战士一至三年;

  空军、海军陆勤部队和陆军特种技术部队的战士一至二年;

  海军舰艇部队、陆军船舶分队的战士一年。

  当国家处于紧急战备或遇有其它特殊情况时,陆、空、海军全体战士超期服役的期限,要按中央军委的命令执行。

  三、为了稳定和加强部队的技术骨干力量,部分超期服役的义务兵可以改为志愿兵,留在部队长期服役。

  1.改志愿兵的范围,只限于超期服役的技术骨干和各种专业人员。

  2.由义务兵改为志愿兵,必须根据部队的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以上机关批准。其条件是:思想进步,技术熟练,身体健康。

  3.义务兵改志愿兵,须在部队服役满六年之后,从第七年开始。

  4.志愿兵的服役年限,一般为十五至二十年,年龄一般不超过四十岁。如部队需要,本人自愿,服役年限还可适当延长。

  5.志愿兵退出现役后,由国家负责安置工作。年满五十五岁或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干部退休办法,办理退休手续。志愿兵在部队服役期间的待遇和退出现役后的安置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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