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兵役制問題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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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法律已於1987年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對1978年底以前頒布的法律進行清理的情況和意見的報告的決定明確已經不再適用。
關於兵役制問題的決定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根據1987年11月2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對1978年底以前頒布的法律進行清理的情況和意見的報告的決定》廢止
(1978年3月7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每一個公民的崇高職責,依照法律服兵役是公民的光榮義務。我國自1955年實行義務兵役制以來,得到了全國各族人民的熱烈擁護。廣大青年為了保衛社會主義祖國,踴躍報名應徵,履行兵役義務。實踐證明,實行義務兵役制,對於加強我軍建設,加強民兵建設,為我軍積蓄後備力量,均發揮了積極的作用。隨着我軍技術裝備的不斷發展,對戰士的軍政素質和技術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為了貫徹落實毛主席關於「軍隊要整頓」、「要準備打仗」的教導和華主席、黨中央抓綱治國的戰略決策,加速我軍革命化、現代化建設,特決定實行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的制度,並對現行義務兵的服役年限作適當延長。

  一、從1978年起,義務兵的服現役年限分別改為三、四、五年。即:

  陸軍部隊的戰士服現役三年;

  空軍、海軍陸勤部隊和陸軍特種技術部隊的戰士服現役四年;

  海軍艦艇部隊、陸軍船舶分隊的戰士服現役五年。

  1977年以前徵集入伍的義務兵,服現役年限仍按原規定執行。

  二、為使部隊保持一定數量的基層骨幹和技術骨幹,以增強戰鬥力,服滿現役的義務兵,應根據部隊的需要和本人自願超期服役。超期服役的時間為:

  陸軍部隊的戰士一至三年;

  空軍、海軍陸勤部隊和陸軍特種技術部隊的戰士一至二年;

  海軍艦艇部隊、陸軍船舶分隊的戰士一年。

  當國家處於緊急戰備或遇有其它特殊情況時,陸、空、海軍全體戰士超期服役的期限,要按中央軍委的命令執行。

  三、為了穩定和加強部隊的技術骨幹力量,部分超期服役的義務兵可以改為志願兵,留在部隊長期服役。

  1.改志願兵的範圍,只限於超期服役的技術骨幹和各種專業人員。

  2.由義務兵改為志願兵,必須根據部隊的需要和本人自願,經團以上機關批准。其條件是:思想進步,技術熟練,身體健康。

  3.義務兵改志願兵,須在部隊服役滿六年之後,從第七年開始。

  4.志願兵的服役年限,一般為十五至二十年,年齡一般不超過四十歲。如部隊需要,本人自願,服役年限還可適當延長。

  5.志願兵退出現役後,由國家負責安置工作。年滿五十五歲或因公致殘、積勞成疾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按幹部退休辦法,辦理退休手續。志願兵在部隊服役期間的待遇和退出現役後的安置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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