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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省级电视台上星节目频道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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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省级电视台上星节目频道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0年1月30日于北京市
发布机关: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2000年1月30日,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广播影视厅(局)发出《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省级电视台上星节目频道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广播影视厅(局):

为解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视节目的覆盖,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采用卫星传输的省级电视节目频道已有35套(其中有4套是用少数民族语言播出),对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丰富广大群众文化生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目前一些地方也存在擅自调整或变相增办节目频道上星、使用未经批准的呼号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省级电视台上星节目频道的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上星节目频道要严格把握宣传口径,牢牢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对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和其他敏感问题的报道,必须服从当地党委宣传部的统一部署,严格遵守宣传纪律。

二、上星节目频道的节目设置应充分体现本地和本台特色,调整优化节目设置,精办节目。

三、严格控制引进剧的播放量。18:00时至22:00时的时间内播放引进剧的比例须控制在15%以内,其中19:00时至21:30时除经国家广电总局确定允许播放的引进剧外,不得安排播放引进剧。同一部引进剧也不得在三个以上的上星节目频道中播放,避免形成“千台一面”的情况。

四、严格按批准的节目频道上星。除经批准进行试点的上海卫星电视、福建东南电视台和采用少数民族语言播放的4个上星节目频道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电视台的上星节目频道,只能是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的第一套节目,擅自调整的要纠正过来,已经增设的应撤消。

五、上星节目频道必须使用经国家广电总局重新审核登记的呼号,未经批准的呼号,不得继续使用。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和广播影视厅(局)应在2000年1月31目前对本辖区内上星节目频道的设立呼号、频道安排和节目设置进行一次集中检查,坚决纠正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督促调整上星节目频道的节目设置。今后,上星节目频道如有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将予以严肃查处,直至停止上星播出。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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