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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省級電視台上星節目頻道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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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省級電視台上星節目頻道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0年1月30日於北京市
發布機關:中共中央宣傳部、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
2000年1月30日,中宣部、國家廣電總局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宣傳部、廣播影視廳(局)發出《中共中央宣傳部、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關於加強省級電視台上星節目頻道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宣傳部、廣播影視廳(局):

為解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電視節目的覆蓋,經國家廣電總局批准採用衛星傳輸的省級電視節目頻道已有35套(其中有4套是用少數民族語言播出),對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豐富廣大群眾文化生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目前一些地方也存在擅自調整或變相增辦節目頻道上星、使用未經批准的呼號等問題。為進一步加強省級電視台上星節目頻道的管理,現通知如下:

一、上星節目頻道要嚴格把握宣傳口徑,牢牢把握正確輿論導向。對重大事件、突發事件和其他敏感問題的報道,必須服從當地黨委宣傳部的統一部署,嚴格遵守宣傳紀律。

二、上星節目頻道的節目設置應充分體現本地和本台特色,調整優化節目設置,精辦節目。

三、嚴格控制引進劇的播放量。18:00時至22:00時的時間內播放引進劇的比例須控制在15%以內,其中19:00時至21:30時除經國家廣電總局確定允許播放的引進劇外,不得安排播放引進劇。同一部引進劇也不得在三個以上的上星節目頻道中播放,避免形成「千台一面」的情況。

四、嚴格按批准的節目頻道上星。除經批准進行試點的上海衛星電視、福建東南電視台和採用少數民族語言播放的4個上星節目頻道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電視台的上星節目頻道,只能是經國家廣電總局批准的第一套節目,擅自調整的要糾正過來,已經增設的應撤消。

五、上星節目頻道必須使用經國家廣電總局重新審核登記的呼號,未經批准的呼號,不得繼續使用。

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宣傳部和廣播影視廳(局)應在2000年1月31目前對本轄區內上星節目頻道的設立呼號、頻道安排和節目設置進行一次集中檢查,堅決糾正各種違法違規行為,督促調整上星節目頻道的節目設置。今後,上星節目頻道如有違反本通知規定的,將予以嚴肅查處,直至停止上星播出。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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