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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ICD代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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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暂命名事宜的通知 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ICD代码的通知
国卫医函〔2020〕58号
2020年2月13日于北京市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
发布于2020年2月14日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英文命名事宜的通知

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ICD代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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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

  为规范统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ICD代码,及时准确掌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信息,我们联合制定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ICD代码》。现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在相关工作中使用。如遇问题,请联系国家卫生健康委病案管理质控中心(电话:010—69151893)和国家医保局疾病诊断信息标准维护组(电话:010—89061378)。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0年2月13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ICD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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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ICD-11代码中增加紧急代码“RA01.0”,代表2019冠状病毒病。

二、在ICD-10代码中增加紧急代码情况见下表。

序号 ICD-10代码 代码名称 代码注释
1 U07.100 2019冠状病毒病 统计代码
2 U07.100x001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适用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住院患者,为主诊代码
3 U07.100x002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适用于确诊感染住院患者(不包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为主诊代码
4 U07.100x003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临床诊断病例 适用于湖北省等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临床诊断病例住院患者,为主诊代码
5 Z03.800x001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病例 适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病例住院患者,不可做主诊,在其他诊断标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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