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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相關ICD代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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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暫命名事宜的通知 關於印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相關ICD代碼的通知
國衛醫函〔2020〕58號
2020年2月13日於北京市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國家醫療保障局
發布於2020年2月14日
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修訂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英文命名事宜的通知

關於印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相關ICD代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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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醫療保障局:

  為規範統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相關ICD代碼,及時準確掌握新型冠狀病毒感染信息,我們聯合制定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相關ICD代碼》。現印發給你們,供各地在相關工作中使用。如遇問題,請聯繫國家衛生健康委病案管理質控中心(電話:010—69151893)和國家醫保局疾病診斷信息標準維護組(電話:010—89061378)。

國家衛生健康委 國家醫療保障局
2020年2月13日


  (信息公開形式:主動公開)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相關ICD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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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ICD-11代碼中增加緊急代碼「RA01.0」,代表2019冠狀病毒病。

二、在ICD-10代碼中增加緊急代碼情況見下表。

序號 ICD-10代碼 代碼名稱 代碼注釋
1 U07.100 2019冠狀病毒病 統計代碼
2 U07.100x001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 適用於確診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住院患者,為主診代碼
3 U07.100x002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 適用於確診感染住院患者(不包括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為主診代碼
4 U07.100x003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臨床診斷病例 適用於湖北省等地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臨床診斷病例住院患者,為主診代碼
5 Z03.800x001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疑似病例 適用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疑似病例住院患者,不可做主診,在其他診斷標註使用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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