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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帮助民主人士、资产阶级分子进行政治学习和理论学习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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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帮助民主人士、资产阶级分子进行政治学习和理论学习的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共中央统战部、中央宣传部
1956年3月28日
根据中央档案馆馆藏档案刊印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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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各方面民主人士(包括各民主党派人士,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政协各级委员会中的无党派民主人士,工商界民主人士,宗教界民主人士和一部分高级知识分子)从思想上实现“破资本主义、立社会主义”的变革,并且使他们中间的一部分人逐步学习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观点和方法去观察事物和处理问题,应当根据自愿原则,分别不同对象,根据当地情况,采取各种办法,帮助他们进行政治学习和理论学习。对不愿参加学习或者不愿参加某种学习的人,不要勉强他们参加。

第一,由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它的各级地方委员会继续组织学习座谈会(学习会),吸收各方面的民主人士参加学习。学习的内容主要是时事和政策问题。在没有设立人民政协的县、市,也应当尽可能地组织这种学习。

第二,由人民政协的全国委员会、直辖市委员会、省会所在市委员会和其他有条件的市委员会,开办业余政治学校(例如夜大学),吸收民主人士和人民政协、民主党派、工商联等机关的干部参加学习。业余政治学校可以陆续开设“中国革命史”、“政治经济学”和哲学等项课程,应当根据学员的政治水平和文化水平来选择教材。如果条件许可,可以同时开设两门或者三门课程,供学员选择。

这种学校也可以委托当地适当的高等学校、干部学校举办。

第三,由人民政协各省委员会开办短期政治学校,吸收县、市的民主人士入学,学习政治理论的基础知识和时事政策的基本问题。每期半年左右。

这种学校也可以由政协同其他机关联合举办,或者委托适当的高等学校、干部学校举办。

第四,仿照高级党校的办法,在北京设立社会主义学院,吸收和高级党校的学员职务或者级别大体相当的民主人士(包括在中央的和地方的)分期分批入学,每期定为一年。

学习内容,第一期暂行规定“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政治经济学”和“中国革命史”三门课程为必修课,还可以适当地增加其他选修课程。此外,还要组织一些重要的时事、政策的学习。

社会主义学院由政协全国委员会委托中国人民大学办理,由中央统战部负实际指导的责任。

第五,和高级党校的学员职务或者级别大体相当的民主人士,如果不进社会主义学院学习,可以参照党内高级干部离职短期学习的办法,依照每个人的自愿,有计划地实行每年离职短期学习(两个月左右),选择社会主义学院的课程,进行自修。自修可以和他们所在机关的我党高级干部一起编组,或者另行编组,不愿意编组的,也可以不编组。对于他们的自修,有必要的时候,应当进行适当的辅导。

对于准备参加社会主义学院学习和离职短期学习的民主人士名单,需要通盘考虑,由中央统战部、中央宣传部商同中央各有关部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党委提出。

第六,在国家机关、学校和企业任职的民主人士,愿意参加人民政协组织的学习,还是愿意参加所在机关组织的学习,由他们自己选择。

第七,宗教界人士除参加时事和政策的学习外,有愿意参加学习理论的,可以让他们参加,但是不要动员他们勉强参加。

第八,民主人士的家属,根据可能和自愿,可以参加上列第一、第二和第三项的学习。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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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资产阶级分子,从今年最近几个月开始,争取以两年的时间,帮助他们从认识上解决从资本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这个当前阶段社会发展规律的关键问题,也就是帮助他们从认识上初步地以至大体地实现“破资本主义、立社会主义”的变革。为此,需要帮助他们学习三门课程:(1)当前阶段的社会发展规律的基础知识(对于一般人员编辑通俗的政治常识课本,对于有相当政治水平和文化水平的骨干分子,采用或者编辑政治经济学和政治理论的适当课本);(2)企业改革的基本知识(应当有教材);(3)当前的重要时事和政策(应当有教材)。

为了争取以两年的时间完成这项艰巨的工作,应当采取下列办法:

第一,开办短期讲习班。应当把讲习班当做主要的方式,使能够集中学习的资产阶级分子,分期分批轮流学习一次(一部分要求参加而又不妨碍企业生产经营的小业主和一部分要求参加的资方人员家属也可以参加)。各直辖市、省会所在市应当尽可能开办这种讲习班;其他有需要开办这种讲习班的市、县,可以在当地开办,也可以由专署所在的市统一举办,吸收专署所管的县、市的资产阶级分子参加。各地举办讲习班,应当作出统一规划。在统一规划下,由专业局、专业公司、工商联(同业公会)、民建会、妇联、青联等有关方面联合举办或者单独举办(由专业局、专业公司为主开办的讲习班,应当要民建会和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尽可能参加;由工商联和民建会等为主开办的讲习班,应当要专业局或者专业公司尽可能参加)。讲习班可以根据参加人员的不同的政治水平和文化水平分为两级或者三级,也可以不分级。学习时间每期两个月到四个月。每期要开多少班,由各地根据需要和可能决定。讲习班的教员和辅导员,由各地统战部和宣传部负责动员和组织各方面适宜的人来担任,包括从各民主党派和资产阶级骨干分子中挑选和训练一批。

讲习班的规划和筹备工作,各地应当尽快地着手进行,争取在一九五六年七月以前,把讲习班办起来。

第二,对于需要参加短期讲习班的资产阶级分子,在他们参加之前,可以参加工商联或者合营企业所组织的时事和政策的学习,或者参加其他适当方式的学习,由各地看情况处理。当他们参加了短期讲习班以后,怎样进一步地组织他们学习,目前还没有经验,下列几项办法可以参酌采用:(1)吸收他们和所在企业的干部、职工一道进行一般的时事和政策的学习。企业内干部、职工的理论学习,如果课程适合于他们的情况,也应当尽可能吸收他们一道学习。(2)对于有相当的政治水平和文化水平的骨干分子,吸收他们参加当地政协举办的业余政治学校,学习适合于他们的课程。(3)由工商联(同业公会)、民建会、妇联、青联等方面为他们举办学习班,学习适当的课目。这种学习班可以联合举办,也可以单独举办。

第三,对广大的小工商业者(主要指自产自销、加工订货、经销代销、自营的小业主和小资本家等)继续由工商联以各种适当的方式(包括讲习班、学习组、报告会、讲演会等),组织他们学习。学习内容除时事、政策外,还可以适当地增加政治常识课和业务课。那些不能参加短期讲习班的资本主义工商业者的家属、小业主和少数资产阶级分子,也可以参加这一类的学习。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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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散在社会上的旧中、上层分子(包括从清代到国民党反动统治时期的旧军政人员、旧知识分子和以上两方面人士的一部分家属,怎样从他们中间划出不应该参加学习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由当地统战部和公安局商量处理),由人民政协地方委员会会同各民主党派和有关人民团体的地方组织,组织他们学习。学习的内容以时事、政策为主,有的也可以参加政治理论的学习。学习的方式,应当采取多样的适合于他们的方式进行,如报告会、讲演会、座谈会、学习小组等。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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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习的领导和组织:

第一,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设立学习委员会(没有设立政协地方委员会的县(市)和大镇,也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各界人士学习委员会,究竟在哪些地方设,哪些地方不设,由省委、区党委具体决定),并且设立一个或者两个办公机构,在党的领导下具体指导和组织各项学习活动。学习委员会的组成,一般应该包括党委宣传部、统战部、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工会、工商联、妇联、青联和有关的业务主管部门等方面。党内由参加学习委员会的各方面负责党员组成党组,在党委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二,要求各级党委对于民主人士、资产阶级分子的教育工作,予以充分的重视和经常的领导。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宣传部门、统战部门和有关的业务主管部门党的组织,应当切实加强这方面的工作,并且进行适当的分工和合作。教材的编写,由中央宣传部和中央统战部共同负责。教员、报告员和辅导员的选拔,学习计划的拟定和审查,由中央和地方的党委宣传部和统战部共同负责。各项学习的组织领导工作,由党委统战部门负主要责任。各项学习的理论指导工作,由党委宣传部门负主要责任。各项学习组织所需要的工作人员,应当尽量动员和组织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有关方面的党外人士来担任。必需由党内调配的工作人员,请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调配。

第三,帮助民主人士、资产阶级分子进行政治学习和理论学习,应当着重采取自由辩论,讲清道理的方法,允许发表不同意见,以便深入学习,提高认识。学习中可以适当地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但是必须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之上去进行,反对急躁强迫的做法。在学习过程中,不要审查历史,不要评定思想,不要结合肃反斗争;如果发现历史的或者现行的反革命问题,可以另行处理。

学习中应当结合需要,组织对工农业建设等方面的参观。

第四,民主人士和资产阶级分子参加上述各种学习组织和学习活动,要依据本人自愿,加以统一安排。他们所在机关、学校和企业的党委,应当保证他们有必要的学习时间。对于能够参加上述短期讲习班的资产阶级分子,应当尽量动员他们参加。

第五,关于民主人士和社会上旧中、上层分子的学习所需要的经费,应当列入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的预算,向财政部门报销。关于资产阶级分子短期讲习班所需要的经费,统一由专业公司负担。组织工商业者进行经常性学习所需要的经费,由工商联负担。

民主人士和资产阶级分子离职学习期间,薪资由原单位照发,原有的生活待遇,不加改变。

第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统战部和宣传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在今年五月底以前,作出一九五六——一九五七两年内组织和帮助民主人士、资产阶级分子以及社会上旧中上层分子进行学习的初步规划,经党委批准后,报告中央统战部和中央宣传部。

第七,各地在执行这个办法的时候,在方式方法上,应当结合当地具体情况,不必强求一律。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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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少数民族中的上层分子(包括少数民族的宗教上层分子)学习政治理论,应该参考上述办法,充分注意不同民族不同地区不同宗教的情况和各个人的具体情况,分别规定学习方法和学习内容。他们当中哪些人参加学习、哪些人还不参加,必须完全根据他们的自愿。

第一,在中央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学校中工作的少数民族上层分子的学习,由主管民族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和商定后加以组织。

第二,在地方国家机关工作和各地不在国家机关工作的少数民族上层分子的学习,由各自治区党委和省、市委根据当地的情况,决定组织他们学习的方法和内容,并且选定或编写课本。

  第三,自愿入学校学习的少数民族上层分子,一般应当由中央民族学院和地方民族学院开办适当的班次吸收他们学习。少数自愿进入社会主义学院学习的,只要具有相当的条件并且能够阅读汉文书籍,也可以到社会主义学院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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