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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幫助民主人士、資產階級分子進行政治學習和理論學習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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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幫助民主人士、資產階級分子進行政治學習和理論學習的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共中央統戰部、中央宣傳部
1956年3月28日
根據中央檔案館館藏檔案刊印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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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幫助各方面民主人士(包括各民主黨派人士,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政協各級委員會中的無黨派民主人士,工商界民主人士,宗教界民主人士和一部分高級知識分子)從思想上實現「破資本主義、立社會主義」的變革,並且使他們中間的一部分人逐步學習用馬克思列寧主義的觀點和方法去觀察事物和處理問題,應當根據自願原則,分別不同對象,根據當地情況,採取各種辦法,幫助他們進行政治學習和理論學習。對不願參加學習或者不願參加某種學習的人,不要勉強他們參加。

第一,由人民政協全國委員會和它的各級地方委員會繼續組織學習座談會(學習會),吸收各方面的民主人士參加學習。學習的內容主要是時事和政策問題。在沒有設立人民政協的縣、市,也應當儘可能地組織這種學習。

第二,由人民政協的全國委員會、直轄市委員會、省會所在市委員會和其他有條件的市委員會,開辦業餘政治學校(例如夜大學),吸收民主人士和人民政協、民主黨派、工商聯等機關的幹部參加學習。業餘政治學校可以陸續開設「中國革命史」、「政治經濟學」和哲學等項課程,應當根據學員的政治水平和文化水平來選擇教材。如果條件許可,可以同時開設兩門或者三門課程,供學員選擇。

這種學校也可以委託當地適當的高等學校、幹部學校舉辦。

第三,由人民政協各省委員會開辦短期政治學校,吸收縣、市的民主人士入學,學習政治理論的基礎知識和時事政策的基本問題。每期半年左右。

這種學校也可以由政協同其他機關聯合舉辦,或者委託適當的高等學校、幹部學校舉辦。

第四,仿照高級黨校的辦法,在北京設立社會主義學院,吸收和高級黨校的學員職務或者級別大體相當的民主人士(包括在中央的和地方的)分期分批入學,每期定為一年。

學習內容,第一期暫行規定「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政治經濟學」和「中國革命史」三門課程為必修課,還可以適當地增加其他選修課程。此外,還要組織一些重要的時事、政策的學習。

社會主義學院由政協全國委員會委託中國人民大學辦理,由中央統戰部負實際指導的責任。

第五,和高級黨校的學員職務或者級別大體相當的民主人士,如果不進社會主義學院學習,可以參照黨內高級幹部離職短期學習的辦法,依照每個人的自願,有計劃地實行每年離職短期學習(兩個月左右),選擇社會主義學院的課程,進行自修。自修可以和他們所在機關的我黨高級幹部一起編組,或者另行編組,不願意編組的,也可以不編組。對於他們的自修,有必要的時候,應當進行適當的輔導。

對於準備參加社會主義學院學習和離職短期學習的民主人士名單,需要通盤考慮,由中央統戰部、中央宣傳部商同中央各有關部門和各省、直轄市、自治區黨委提出。

第六,在國家機關、學校和企業任職的民主人士,願意參加人民政協組織的學習,還是願意參加所在機關組織的學習,由他們自己選擇。

第七,宗教界人士除參加時事和政策的學習外,有願意參加學習理論的,可以讓他們參加,但是不要動員他們勉強參加。

第八,民主人士的家屬,根據可能和自願,可以參加上列第一、第二和第三項的學習。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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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資產階級分子,從今年最近幾個月開始,爭取以兩年的時間,幫助他們從認識上解決從資本主義過渡到社會主義這個當前階段社會發展規律的關鍵問題,也就是幫助他們從認識上初步地以至大體地實現「破資本主義、立社會主義」的變革。為此,需要幫助他們學習三門課程:(1)當前階段的社會發展規律的基礎知識(對於一般人員編輯通俗的政治常識課本,對於有相當政治水平和文化水平的骨幹分子,採用或者編輯政治經濟學和政治理論的適當課本);(2)企業改革的基本知識(應當有教材);(3)當前的重要時事和政策(應當有教材)。

為了爭取以兩年的時間完成這項艱巨的工作,應當採取下列辦法:

第一,開辦短期講習班。應當把講習班當做主要的方式,使能夠集中學習的資產階級分子,分期分批輪流學習一次(一部分要求參加而又不妨礙企業生產經營的小業主和一部分要求參加的資方人員家屬也可以參加)。各直轄市、省會所在市應當儘可能開辦這種講習班;其他有需要開辦這種講習班的市、縣,可以在當地開辦,也可以由專署所在的市統一舉辦,吸收專署所管的縣、市的資產階級分子參加。各地舉辦講習班,應當作出統一規劃。在統一規劃下,由專業局、專業公司、工商聯(同業公會)、民建會、婦聯、青聯等有關方面聯合舉辦或者單獨舉辦(由專業局、專業公司為主開辦的講習班,應當要民建會和工商聯等人民團體儘可能參加;由工商聯和民建會等為主開辦的講習班,應當要專業局或者專業公司儘可能參加)。講習班可以根據參加人員的不同的政治水平和文化水平分為兩級或者三級,也可以不分級。學習時間每期兩個月到四個月。每期要開多少班,由各地根據需要和可能決定。講習班的教員和輔導員,由各地統戰部和宣傳部負責動員和組織各方面適宜的人來擔任,包括從各民主黨派和資產階級骨幹分子中挑選和訓練一批。

講習班的規劃和籌備工作,各地應當儘快地着手進行,爭取在一九五六年七月以前,把講習班辦起來。

第二,對於需要參加短期講習班的資產階級分子,在他們參加之前,可以參加工商聯或者合營企業所組織的時事和政策的學習,或者參加其他適當方式的學習,由各地看情況處理。當他們參加了短期講習班以後,怎樣進一步地組織他們學習,目前還沒有經驗,下列幾項辦法可以參酌採用:(1)吸收他們和所在企業的幹部、職工一道進行一般的時事和政策的學習。企業內幹部、職工的理論學習,如果課程適合於他們的情況,也應當儘可能吸收他們一道學習。(2)對於有相當的政治水平和文化水平的骨幹分子,吸收他們參加當地政協舉辦的業餘政治學校,學習適合於他們的課程。(3)由工商聯(同業公會)、民建會、婦聯、青聯等方面為他們舉辦學習班,學習適當的課目。這種學習班可以聯合舉辦,也可以單獨舉辦。

第三,對廣大的小工商業者(主要指自產自銷、加工訂貨、經銷代銷、自營的小業主和小資本家等)繼續由工商聯以各種適當的方式(包括講習班、學習組、報告會、講演會等),組織他們學習。學習內容除時事、政策外,還可以適當地增加政治常識課和業務課。那些不能參加短期講習班的資本主義工商業者的家屬、小業主和少數資產階級分子,也可以參加這一類的學習。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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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散在社會上的舊中、上層分子(包括從清代到國民黨反動統治時期的舊軍政人員、舊知識分子和以上兩方面人士的一部分家屬,怎樣從他們中間劃出不應該參加學習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壞分子,由當地統戰部和公安局商量處理),由人民政協地方委員會會同各民主黨派和有關人民團體的地方組織,組織他們學習。學習的內容以時事、政策為主,有的也可以參加政治理論的學習。學習的方式,應當採取多樣的適合於他們的方式進行,如報告會、講演會、座談會、學習小組等。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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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學習的領導和組織:

第一,人民政協全國委員會和各級地方委員會應當設立學習委員會(沒有設立政協地方委員會的縣(市)和大鎮,也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各界人士學習委員會,究竟在哪些地方設,哪些地方不設,由省委、區黨委具體決定),並且設立一個或者兩個辦公機構,在黨的領導下具體指導和組織各項學習活動。學習委員會的組成,一般應該包括黨委宣傳部、統戰部、民主黨派和無黨派民主人士、工會、工商聯、婦聯、青聯和有關的業務主管部門等方面。黨內由參加學習委員會的各方面負責黨員組成黨組,在黨委領導下進行工作。

第二,要求各級黨委對於民主人士、資產階級分子的教育工作,予以充分的重視和經常的領導。在黨委統一領導下,宣傳部門、統戰部門和有關的業務主管部門黨的組織,應當切實加強這方面的工作,並且進行適當的分工和合作。教材的編寫,由中央宣傳部和中央統戰部共同負責。教員、報告員和輔導員的選拔,學習計劃的擬定和審查,由中央和地方的黨委宣傳部和統戰部共同負責。各項學習的組織領導工作,由黨委統戰部門負主要責任。各項學習的理論指導工作,由黨委宣傳部門負主要責任。各項學習組織所需要的工作人員,應當儘量動員和組織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和有關方面的黨外人士來擔任。必需由黨內調配的工作人員,請黨委組織部門負責調配。

第三,幫助民主人士、資產階級分子進行政治學習和理論學習,應當着重採取自由辯論,講清道理的方法,允許發表不同意見,以便深入學習,提高認識。學習中可以適當地進行批評和自我批評,但是必須在自覺自愿的基礎之上去進行,反對急躁強迫的做法。在學習過程中,不要審查歷史,不要評定思想,不要結合肅反鬥爭;如果發現歷史的或者現行的反革命問題,可以另行處理。

學習中應當結合需要,組織對工農業建設等方面的參觀。

第四,民主人士和資產階級分子參加上述各種學習組織和學習活動,要依據本人自願,加以統一安排。他們所在機關、學校和企業的黨委,應當保證他們有必要的學習時間。對於能夠參加上述短期講習班的資產階級分子,應當儘量動員他們參加。

第五,關於民主人士和社會上舊中、上層分子的學習所需要的經費,應當列入政協全國委員會和各級地方委員會的預算,向財政部門報銷。關於資產階級分子短期講習班所需要的經費,統一由專業公司負擔。組織工商業者進行經常性學習所需要的經費,由工商聯負擔。

民主人士和資產階級分子離職學習期間,薪資由原單位照發,原有的生活待遇,不加改變。

第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統戰部和宣傳部門,應當根據當地的具體情況,在今年五月底以前,作出一九五六——一九五七兩年內組織和幫助民主人士、資產階級分子以及社會上舊中上層分子進行學習的初步規劃,經黨委批准後,報告中央統戰部和中央宣傳部。

第七,各地在執行這個辦法的時候,在方式方法上,應當結合當地具體情況,不必強求一律。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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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少數民族中的上層分子(包括少數民族的宗教上層分子)學習政治理論,應該參考上述辦法,充分注意不同民族不同地區不同宗教的情況和各個人的具體情況,分別規定學習方法和學習內容。他們當中哪些人參加學習、哪些人還不參加,必須完全根據他們的自願。

第一,在中央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學校中工作的少數民族上層分子的學習,由主管民族工作的部門會同有關方面研究和商定後加以組織。

第二,在地方國家機關工作和各地不在國家機關工作的少數民族上層分子的學習,由各自治區黨委和省、市委根據當地的情況,決定組織他們學習的方法和內容,並且選定或編寫課本。

  第三,自願入學校學習的少數民族上層分子,一般應當由中央民族學院和地方民族學院開辦適當的班次吸收他們學習。少數自願進入社會主義學院學習的,只要具有相當的條件並且能夠閱讀漢文書籍,也可以到社會主義學院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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