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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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2004年9月3日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为了推动公安机关全面实施依法行政,规范公安机关执法行为,现决定对下列公安部规章予以废止:

1.《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公安部1951年7月16日发布)。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号,1989年2月1日发布)。

3.《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2号,1989年2月22日发布)。

4.《消防监督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7号,1991年9月2日发布)。

5.《农用运输车安全基准》(公安部令第12号,1993年5月13日发布)。

6.《摩托车安全基准》(公安部令第15号,1994年1月12日发布)。

7.《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20号,1994年12月22日发布)。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制定的规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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