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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0年度中央部门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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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0年度中央部门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
财库〔2021〕10号
2021年2月3日
发布机关:财政部
财政部网站

关于开展2020年度中央部门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

财库〔2021〕10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全面反映政府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加强资产负债管理,防范财政风险,促进政府财务管理水平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3号)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19〕5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2020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编制内容和要求

2021年是中央部门全面编制政府财务报告的第一年,也将开始试编中央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任务更重、要求更高、业务更细、时间更紧。为做好中央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工作,各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库〔2019〕57号)规定,高质量编制本部门2020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积极支持配合中央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工作。

(一)准确划定范围。各部门应将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与中央财政有预算拨款关系的社会团体全部纳入编制范围,保证编制范围的完整性。

(二)做好对账抵销。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本部门内部交易事项对账抵销。正确运用抵销规则,对于金额高于抵销阈值10万元的内部交易事项,要加强对账,重点抵销;对于10万元以下且可确认一致的内部交易事项,原则上应抵尽抵,不受抵销阈值限制。做好部门与部门之间、部门与财政之间交易事项信息的采集、分类、整理、对账和提供等工作,为部门间、部门与财政间抵销提供信息支持。

(三)加强审核把关。各部门要严格做好审核把关,不断强化主体责任,创新审核方式,提高审核效率,杜绝基础性错误。对审核发现的问题要边审边改、立查立改,切实提高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质量。

(四)注重财务分析。各部门要多渠道收集相关联的数据信息,详细分析主要报表项目上下年度变动原因,探索形成新的分析角度和模式,深入挖掘数据价值,充分发挥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对加强政府部门财务管理的牵引作用。

二、工作组织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部门应严格贯彻落实改革方案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和责任,抓好工作落实。强化内部沟通协调,做好政府部门财务报告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部门决算等相关数据的衔接。统筹疫情防控和报告编报工作,把疫情防控要求贯彻报告编报工作始终。

(二)规范基础管理。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详细记录部门内部和部门之间的往来、收支对象等相关信息并及时组织核对账务,扎实做好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等重要资产的会计核算管理工作。全面清理往来事项,及时处置财务挂账,防控财务风险。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按规定定期清查资产负债,未入账的资产负债要及时确认入账,已投入使用的在建工程要及时转固,切实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为编制政府部门财务报告提供完整可靠的会计信息。

(三)做好系统应用准备。各部门应结合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需要,优化系统应用环境,及时反映政府财务报告管理系统需求,为进一步完善政府财务报告管理系统建言献策。关于政府财务报告管理系统的使用,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四)加强培训指导。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创新培训方式,结合编制案例丰富培训内容,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加强对所属单位的业务指导,着力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报送要求

(一)各部门应于2021年5月31日前将2020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纸质版)和电子数据,以及所属单位财务报告电子数据报送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纸质版)应当以部发文附件形式报送。

(二)各部门要认真总结编制做法和经验,撰写编制工作总结,具体包括编制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做法、存在问题及相关建议等内容,并于2021年5月31日前将本部门编制工作总结(纸质版)报送财政部国库司,电子版发送至财政部外网邮箱(zfcwbgc@mof.gov.cn)。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部门单位认定为涉密的信息,应当通过光盘等介质进行离线报送,并准确标注报送介质的密级。

(四)财政部将适时组织2020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集中审核,请各部门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执行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沟通。联系电话:68552039  68552372。

财政部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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