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刘吴惠兰辞去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职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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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刘吴惠兰辞去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职务的通知 国人字〔2011〕39号 2011年4月12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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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曾荫权的建议,国务院批准刘吴惠兰辞去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职务,从即日起离职。
国 务 院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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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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