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批准劉吳惠蘭辭去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職務的通知
外觀
關於批准劉吳惠蘭辭去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職務的通知 國人字〔2011〕39號 2011年4月1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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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有關規定,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曾蔭權的建議,國務院批准劉吳惠蘭辭去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職務,從即日起離職。
國 務 院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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