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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南省几个单位擅自在瑞士发行债券问题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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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南省几个单位擅自在瑞士发行债券问题的通报
国办发〔1986〕24号
1986年3月28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河南省几个单位

擅自在瑞士发行债券问题的通报

 
国办发〔1986〕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一九八六年一月十七、十八日,河南省郑州市社会发展计划委员会、省纺织工业厅、省计划经济委员会向瑞士库茨银行出具了在瑞士以公募债券形式筹资的委托书,总额约为七亿一千万美元。这件事引起瑞士官方的重视,内部向我使馆作了通报。

  为避免在政治上和经济上给国家造成不利影响和损失,我驻瑞士使馆要求国内有关单位提供具体情况,并于二月十六日前电告瑞士库茨银行暂停此事。二月十七日,袭驻瑞士使馆再次通告国内有关单位,要求国内彻底查实,并采取补救措施。在此情况下,河南省人民政府经调查核实,于二月十九日报告国务院办公厅和外交部:郑州市计委副主任杜银初以郑州市社会发展计划委员会名义签署了两笔总金额为两亿零五百万瑞士法郎(约折合一亿一千万美元)的委托书,河南省纺织工业厅处长钱庆荣以省纺织工业厅名义签署了三亿美元的委托书,河南省计经委处长杜洪志以省计划经济委员会名义签署了三亿美元的委托书(均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为保护国家利益,对外消除不利影响,二月二十日中国人民银行电告我驻瑞士使馆事实真相,并说明根据国务院规定,境内机构对外发行债券,借用商业贷款,必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否则一律无效,请我使馆向瑞方作出解释。河南省人民政府也立即采取措施,责令杜洪志等三人于二月二十一日电告库茨银行撤销上述筹款委托书。

  河南省的几个单位未经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擅自委托瑞士的银行发行巨额债券,是严重的越权违纪行为。特别是在核查过程中,当事人不告实情,致使我驻瑞士使馆对外表态失实,给国家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请河南省人民政府将此事全部查实,正式向国务院写出报告,并对有关人员作出处理。今后,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未列入国家借用外资计划,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外联系借用国际商业信贷或发行债券,以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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