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河南省幾個單位擅自在瑞士發行債券問題的通報
關於河南省幾個單位擅自在瑞士發行債券問題的通報 國辦發〔1986〕24號 1986年3月2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關於河南省幾個單位
擅自在瑞士發行債券問題的通報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一九八六年一月十七、十八日,河南省鄭州市社會發展計劃委員會、省紡織工業廳、省計劃經濟委員會向瑞士庫茨銀行出具了在瑞士以公募債券形式籌資的委託書,總額約為七億一千萬美元。這件事引起瑞士官方的重視,內部向我使館作了通報。
為避免在政治上和經濟上給國家造成不利影響和損失,我駐瑞士使館要求國內有關單位提供具體情況,並於二月十六日前電告瑞士庫茨銀行暫停此事。二月十七日,襲駐瑞士使館再次通告國內有關單位,要求國內徹底查實,並採取補救措施。在此情況下,河南省人民政府經調查核實,於二月十九日報告國務院辦公廳和外交部:鄭州市計委副主任杜銀初以鄭州市社會發展計劃委員會名義簽署了兩筆總金額為兩億零五百萬瑞士法郎(約折合一億一千萬美元)的委託書,河南省紡織工業廳處長錢慶榮以省紡織工業廳名義簽署了三億美元的委託書,河南省計經委處長杜洪志以省計劃經濟委員會名義簽署了三億美元的委託書(均未經省人民政府批准)。
為保護國家利益,對外消除不利影響,二月二十日中國人民銀行電告我駐瑞士使館事實真相,並說明根據國務院規定,境內機構對外發行債券,借用商業貸款,必須報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批,否則一律無效,請我使館向瑞方作出解釋。河南省人民政府也立即採取措施,責令杜洪志等三人於二月二十一日電告庫茨銀行撤銷上述籌款委託書。
河南省的幾個單位未經國務院授權機關批准,擅自委託瑞士的銀行發行巨額債券,是嚴重的越權違紀行為。特別是在核查過程中,當事人不告實情,致使我駐瑞士使館對外表態失實,給國家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請河南省人民政府將此事全部查實,正式向國務院寫出報告,並對有關人員作出處理。今後,凡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未列入國家借用外資計劃,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對外聯繫借用國際商業信貸或發行債券,以防止類似事件的再次發生。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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