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关于犯罪分子和违法人员十指指纹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关于犯罪分子和违法人员十指指纹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1980年5月1日
公安机关指纹信息工作规定

一、犯罪分子和违法人员十指指纹管理工作的任务是:查证前科和揭露犯罪者,为侦查、起诉、审判犯罪分子,提供证据。

二、捺印指纹的范围:

(一)被依法拘留、逮捕、判刑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

(二)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被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犯罪分子;

(三)被收容劳动教养和少年管教的人;

(四)抓获有现行犯罪行为,经过审查,按《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理的人,以及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因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私刻公章,伪造印信、证件、票证,进行流氓活动,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人。

三、捺印犯罪分子和违法人员十指指纹,由受理案犯的各级公安机关办理。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中,属于捺印范围的,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负责捺印罪犯指纹。

捺印指纹的单位,在捺印指纹卡片的同时,填写被捺印人的姓名卡片,并在被捺印人的案卷上加盖“指纹印讫”章。指纹卡片、姓名卡片,要及时送交指纹管理单位。

四、犯罪分子和违法人员十指指纹,由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和公安部两级管理。

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负责本辖区的犯罪分子和违法人员十指指纹卡片、姓名卡片的分析、储存、查对、通缉等管理工作。

公安部管理属于捺印范围前三种人的十指指纹。凡属公安部管理范围的,捺印单位应同时捺印十指指纹卡片、填写姓名卡片各二份,由省、市、自治区指纹管理单位分析后,报送公安部各一份。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制定的规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