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犯罪分子和違法人員十指指紋管理工作的若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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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犯罪分子和違法人員十指指紋管理工作的若干規定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1980年5月1日
公安機關指紋信息工作規定

一、犯罪分子和違法人員十指指紋管理工作的任務是:查證前科和揭露犯罪者,為偵查、起訴、審判犯罪分子,提供證據。

二、捺印指紋的範圍:

(一)被依法拘留、逮捕、判刑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

(二)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被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犯罪分子;

(三)被收容勞動教養和少年管教的人;

(四)抓獲有現行犯罪行為,經過審查,按《刑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處理的人,以及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因造謠惑眾,煽動鬧事,盜竊,詐騙,搶奪他人財物,私刻公章,偽造印信、證件、票證,進行流氓活動,受到行政拘留處罰的人。

三、捺印犯罪分子和違法人員十指指紋,由受理案犯的各級公安機關辦理。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中,屬於捺印範圍的,由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負責捺印罪犯指紋。

捺印指紋的單位,在捺印指紋卡片的同時,填寫被捺印人的姓名卡片,並在被捺印人的案卷上加蓋「指紋印訖」章。指紋卡片、姓名卡片,要及時送交指紋管理單位。

四、犯罪分子和違法人員十指指紋,由省、市、自治區公安廳(局)和公安部兩級管理。

省、市、自治區公安廳(局)負責本轄區的犯罪分子和違法人員十指指紋卡片、姓名卡片的分析、儲存、查對、通緝等管理工作。

公安部管理屬於捺印範圍前三種人的十指指紋。凡屬公安部管理範圍的,捺印單位應同時捺印十指指紋卡片、填寫姓名卡片各二份,由省、市、自治區指紋管理單位分析後,報送公安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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