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三代公众移动通信系统频率规划问题的通知
关于第三代公众移动通信系统频率规划问题的通知 信部无〔2002〕479号 2002年10月23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通信管理局、信息产业厅,各相关单位:
依据国际电联有关第三代公众移动通信系统(IMT—2000)频率划分和技术标准,按照我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结合我国无线电频谱使用的实际情况,现将我国第三代公众移动通信系统频率规划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第三代公众移动通信系统的工作频段为:
(一)主要工作频段:
频分双工(FDD)方式:1920—1980MHz/2110—2170MHz;
时分双工(TDD)方式:1880—1920MHz、2010—2025MHz。
(二)补充工作频率:
频分双工(FDD)方式:1755—1785MHz/1850—1880MHz;
时分双工(TDD)方式:2300—2400MHz,与无线电定位业务共用,均为主要业务,共用标准另行制定。
(三)卫星移动通信系统工作频段:1980—2010MHz/2170—2200MHz。
二、目前已规划给公众移动通信系统的 825—835MHz/870—880MHz、885—915MHz/930—960MHz和1710—1755MHz/1805—1850MHz频段,同时规划为第三代公众移动通信系统FDD方式的扩展频段,上、下行频率使用方式不变。已分配给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的频段可按照批准文件继续用于GSM或CDMA公众移动通信系统,若要改变为第三代公众移动通信系统体制,须另行报批。
三、上述各规划频段作为第三代公众移动通信频段,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管理。具体技术指标、频率分配以及台站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四、自发文之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停止分配和指配上述各频段频率,停止审批本通知第一条所述频段内新设无线电台站。
五、对上述各频段内既设无线电台站,应本着既要保障移动通信业务发展需求,又要妥善处理现用设备的原则,按照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1—30GHz数字微波接力通信系统容量系列及射频波道配置的通知》(信部无〔2000〕705号)和 《关于清理1885一2025MHz及2110一2200MHz频段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无〔2001〕522号)精神处理。
以往有关频率规划,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信息产业部
二〇〇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