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三代公眾移動通信系統頻率規劃問題的通知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關於第三代公眾移動通信系統頻率規劃問題的通知
信部無〔2002〕479號
2002年10月2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通信管理局、信息產業廳,各相關單位:

依據國際電聯有關第三代公眾移動通信系統(IMT—2000)頻率劃分和技術標準,按照我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結合我國無線電頻譜使用的實際情況,現將我國第三代公眾移動通信系統頻率規劃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第三代公眾移動通信系統的工作頻段為:

(一)主要工作頻段:

頻分雙工(FDD)方式:1920—1980MHz/2110—2170MHz;

時分雙工(TDD)方式:1880—1920MHz、2010—2025MHz。

(二)補充工作頻率:

頻分雙工(FDD)方式:1755—1785MHz/1850—1880MHz;

時分雙工(TDD)方式:2300—2400MHz,與無線電定位業務共用,均為主要業務,共用標準另行制定。

(三)衛星移動通信系統工作頻段:1980—2010MHz/2170—2200MHz。

二、目前已規劃給公眾移動通信系統的 825—835MHz/870—880MHz、885—915MHz/930—960MHz和1710—1755MHz/1805—1850MHz頻段,同時規劃為第三代公眾移動通信系統FDD方式的擴展頻段,上、下行頻率使用方式不變。已分配給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的頻段可按照批准文件繼續用於GSM或CDMA公眾移動通信系統,若要改變為第三代公眾移動通信系統體制,須另行報批。

三、上述各規劃頻段作為第三代公眾移動通信頻段,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管理。具體技術指標、頻率分配以及台站管理規定另行制定。

四、自發文之日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停止分配和指配上述各頻段頻率,停止審批本通知第一條所述頻段內新設無線電台站。

五、對上述各頻段內既設無線電台站,應本着既要保障移動通信業務發展需求,又要妥善處理現用設備的原則,按照信息產業部《關於調整1一30GHz數字微波接力通信系統容量系列及射頻波道配置的通知》(信部無〔2000〕705號)和 《關於清理1885一2025MHz及2110一2200MHz頻段有關問題的通知》(信部無〔2001〕522號)精神處理。

以往有關頻率規劃,凡與本通知相牴觸的,以本通知為準。

特此通知。

信息產業部
二〇〇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