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的通知 ——1985年8月20日·文厅字第815号
国务院一九八五年四月十七日颁布的《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是抵制封建的、资本主义的腐朽没落思想侵蚀,保护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重要行政法规。作为肩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重要任务的文化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坚决杜绝一切淫秽物品的进口、制作(包括复制)、贩卖和传播,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查禁工作。现将文化部门贯彻执行国务院这一规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文件规定,查禁淫秽物品的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文化部门的职责是,对本系统管辖的影片发行机构、出版社、书店、博物馆、图书馆、剧团、影剧院、艺术馆、文化馆(站)等单位、团体的淫秽物品进行查禁。凡属具体描写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淫荡形象的物品一律上交公安部门统一处理。此外,文化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查禁淫秽物品的工作既要坚决、认真,又要严格掌握国务院规定的范围,不得自立标准,任意扩大。不要把夹杂有淫秽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艺作品、表现人体美的美术作品、有关人体的生理、医学知识和其他自然科学作品,当作淫秽物品查禁。
三、文化行政部门和有关业务单位要把查禁淫秽物品和加强对夹杂有淫秽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艺作品的管理,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认真抓好。
1、电影部门要坚持影片审查制度。进口影片(包括影片录像带)中如有淫秽镜头,必须删剪后方可公开放映。
未经删剪的参考资料影片,要按中发(80)33号文件规定严格保管,严格控制观摩范围。除那些对了解国外政治、经济、军事和科学文化动态有重要参考意义的影片,经文化部中国电影资料馆按规定批准供有关人员参考借鉴外,任何无关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借映。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名义借用或接受外国驻华使馆、外宾及华侨、港澳同胞的影片在本单位放映。
2、出版社要严格对出版物内容的审查把关。凡属具体描写性行为和露骨宣扬色情淫荡形象的,一律不得出版、印刷(包括翻印)、发行。有价值出版的文艺作品,其中夹杂淫秽内容,可能对青少年产生不良影响的,应请示省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安排出版,并在印数和发行范围上加以必要的限制。表现人体美的美术作品,必须在确保艺术质量的前提下方可出版、发行。在非供美术专业人员使用的群众性出版物上,不宜集中刊登裸体图画。出版有关人体的生理、医学知识和其他自然科学作品,一律不得有渲染性技巧之类的内容。
所有印刷厂必须按以上规定承接书刊、报纸等出版物的印刷业务。严禁私自翻印淫秽的、或夹杂有淫秽内容的出版物。
所有国营、集体、个体书店、书摊及其他各类图书、报刊的销售点、严禁出售淫秽书籍、报刊、画册、图片等印刷品。对限制发行的各类出版物,要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发行,不得任意扩大。
3、图书馆、博物馆、资料馆、美术馆的藏品中夹杂有淫秽内容的,一般不做技术处理,但要指定专人保管,制定严格的借阅制度和使用范围,严禁翻印、复制或向无关人员扩散。
四、文化艺术部门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务院关于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和本通知的各项规定。违者,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未构成犯罪的,由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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