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指导意见 作者:司法部 2024年4月3日 |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指导意见
[编辑]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对于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深化行政争议源头治理,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具有重要意义。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高度重视调解工作,强化调解在行政复议中的运用,完善了行政复议调解制度,对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切实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自觉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坚持依法能动复议,进一步拓宽行政复议调解范围,加大行政复议调解工作力度,健全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机制,全面提升行政复议调解能力,不断提高调解结案比重,充分发挥调解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中的基础性作用,推动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始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方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发挥更大作用。要坚持依法自愿。开展行政复议调解工作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要坚持应调尽调。切实贯彻调解优先的工作理念,在案件办理全流程、各环节有针对性地加强调解工作,积极引导和促进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达成共识,及时化解行政纠纷。要坚持务实高效。坚持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全面了解申请人的争议由来和实质诉求,找准矛盾症结,采取因势利导、便捷灵活的方式方法解决行政争议,防止程序空转。要坚持统筹协调。协调整合各部门行政资源参与调解,增强与司法机关等共同推进行政争议源头治理合力,加强与人民调解、专业调解等调解机制的有机对接,形成程序衔接、优势互补、协同配合的行政争议化解机制。
二、全面强化行政复议调解和行政争议源头治理工作
(一)实现调解工作对各类行政复议案件全覆盖。认真做好涉行使行政裁量权行政行为的调解工作,综合研判事实、性质、情节、法律要求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在当地行政裁量权基准明确的范围内提出或者指导形成调解和解方案;尚未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要加强类案对比,调解和解方案与类别、性质、情节相同或者相近事项的处理结果要保持基本一致。能动开展羁束性行政行为调解工作,对应予维持但申请人确有合理需求的,要指导申请人通过合法方式满足法定条件,并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为申请人提供便利。加大“一揽子”调解力度,对行政争议的产生与其他行政行为密切相关,适合由行政复议机构一并调解的,组织各方进行调解,真正做到一并调解、案结事了。增强调解工作针对性,对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或不当问题的,要推动被申请人主动采取自我纠错或者补救措施;对仅因申请人存在误解或者不满情绪引发争议的,要做好解释说明和情绪疏导工作。
(二)将调解工作贯穿到行政复议办理全过程。积极引导当事人在案件受理环节参加受理前调解,通过被申请人自查自纠、向申请人释法明理等工作,申请人同意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再处理该申请并按规定记录、存档。高度重视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环节的调解工作,案件承办人要充分利用听证会、听取意见、调解会等开展诉求沟通、法理辨析、情绪疏导,提出或者指导形成调解和解方案,积极促使各方意见达成一致。对于当事人有明显调解意愿但期限不足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运用行政复议中止制度,经当事人同意后中止计算相关期限,及时开展和完成调解工作。要避免久调不决,在任一方当事人提出恢复审理请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评估认为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及时终止调解,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三)加大行政复议调解书的履行力度。盯紧行政复议调解的“最后一公里”,对行政复议调解书明确的履行内容,行政复议机构应当鼓励当事人在制发行政复议调解书时履行;即时履行确有困难的,引导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行政复议调解书对原行政行为进行变更的,原行政行为不再执行。行政复议机构要建立行政复议调解书履行情况跟踪回访制度,加强对被申请人履行情况的监督。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调解书的,制发责令限期履行通知书,并运用约谈、通报批评等监督手段,督促被申请人履行。对调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即使调撤结案,也应当通过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等方式,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予以纠正。
(四)加强重点领域行政争议的调解工作。行政复议机构要对本地区、本系统行政争议总体情况定期梳理,针对行政争议数量较多、案结事了率较低的房屋及土地征收、行政处罚、工伤认定等重点领域,加强调查研究,在找准问题根源的基础上,分类施策,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加强涉企行政复议案件调解工作,推动被申请人提升涉企执法水平,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为企业健康发展营造公平、稳定、可预期的良好环境。积极邀请工商联、商会、优秀企业家参与行政复议调解,增强涉企行政复议调解工作的实效性。
(五)强化行政争议源头治理。行政复议机构要强化源头治理观念,增强前端化解能力,做深做实“抓前端、治未病”。注重在调解过程中了解社情民意,充分研判行政执法不规范、行政管理不科学的问题和类型化矛盾成因,通过推动行政执法机关改进和完善行政执法行为,有效预防各类行政争议的发生。主动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行政机关等单位建立沟通交流和共同研判机制,结合当地实际,选取土地管理、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教育、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税收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每年度至少开展1次行政争议源头治理专题交流研判活动。
三、建立健全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机制
(六)建立行政复议调解工作台账。行政复议机构要完整记载每件行政复议案件征询申请人调解意愿情况、调解工作开展情况、调解书履行情况、调解未成功原因分析情况等。除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案件本身难以进行调解等情况外,征询申请人调解意愿率要逐步达到100%。要定期统计分析各案件承办人、本单位和下一级行政复议机构调解开展率、调解结案率、调解书履行率等数据信息,将相关数据作为分析、研究、改进行政复议调解和实质性化解工作的重要依据。
(七)优化行政复议调解工作平台。充分依托行政复议接待窗口、基层司法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等,开展行政复议调解工作。行政复议机构要主动担当作为,有效发挥各类行政争议化解中心的平台作用,通过在政务中心服务大厅、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构、信访中心等场所增设窗口、设置智能终端、张贴宣传图解等方式,引导更多行政争议通过行政复议渠道化解,以行政复议调解和解方式结案,并积极与行政诉讼调解进行信息对接,实现信息数据和调解经验共享,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承接人民法院委托移交的行政争议调解工作。
(八)健全第三方力量参与行政复议调解机制。积极引入第三方力量参与行政复议调解,增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合力。建立行政复议调解专家库,根据案件需要抽调专家库中相关领域的专家作为调解员,与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共同调解。与当地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件,可以邀请争议发生地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成员等作为调解员共同参与行政复议调解。对于案件涉及的民事纠纷,可以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组织、专业调解组织等多元纠纷化解力量先行调解。探索建立经询问当事人同意后,将有关民事纠纷移交人民调解组织、专业调解组织等多元纠纷化解力量进行调解的对接机制。
(九)完善行政复议调解工作统筹协调机制。对于涉及面广、利益关系复杂、影响力大、社会关注度高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要提请行政复议机关组织被申请人和相关政府部门共同参与调解,整合行政资源,推动实质性化解。重大、疑难、复杂行政复议案件的调解,要提交行政复议委员会咨询论证。行政复议调解可能涉及标的数额较大幅度改变的,要求被申请人依照内部决策程序提出方案,确保调解和解方案合法合规。相关行政复议案件调解工作情况,要及时报送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对于本地区多发的涉及跨部门行政职权的案件,要逐步形成常态化调解统筹协调机制。
四、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保障
(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逐步将行政复议调解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有关考核指标体系,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加强和规范行政复议调解工作管理,切实转变观念,形成注重运用调解方式推进复议工作的良好氛围,克服不愿调、不会调、不善调等问题。要协调相关部门统筹安排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所需设施装备和经费预算,把行政复议调解工作纳入政府购买行政复议与应诉服务内容。
(十一)重视能力建设。加强对参与调解的行政复议人员和第三方人员的专业知识、调解技能、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加快建设高水平的行政复议调解队伍。要树立精品意识,积极培育一批成绩突出、群众认可的行政复议调解工作室或者调解员,不断创新调解工作方法、工作模式,提高行政复议调解工作能力。
(十二)加大宣传力度。行政复议机构要及时总结、宣传开展行政复议调解工作的先进经验、先进事迹、先进人物,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要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报刊、电视、网络和新媒体等方式,全方位宣传行政复议调解工作优势特点和生动案例,引导更多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调解方式实质解决行政争议,推动提升行政复议工作的群众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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