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加強行政複議調解工作推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的指導意見
關於進一步加強行政複議調解工作推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的指導意見 作者:司法部 2024年4月3日 |
關於進一步加強行政複議調解工作推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的指導意見
[編輯]加強行政複議調解工作對於推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深化行政爭議源頭治理,充分發揮行政複議公正高效、便民為民的制度優勢和化解行政爭議的主渠道作用具有重要意義。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高度重視調解工作,強化調解在行政複議中的運用,完善了行政複議調解制度,對行政複議調解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為貫徹落實新修訂的行政複議法,切實加強行政複議調解工作,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自覺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貫徹落實新修訂的行政複議法,堅持依法能動複議,進一步拓寬行政複議調解範圍,加大行政複議調解工作力度,健全行政複議調解工作機制,全面提升行政複議調解能力,不斷提高調解結案比重,充分發揮調解在矛盾糾紛預防化解中的基礎性作用,推動行政爭議化解在基層、化解在初始階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為落實全面依法治國方略、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維護社會安全穩定發揮更大作用。要堅持依法自願。開展行政複議調解工作應當充分尊重當事人意願,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要堅持應調盡調。切實貫徹調解優先的工作理念,在案件辦理全流程、各環節有針對性地加強調解工作,積極引導和促進當事人通過調解方式達成共識,及時化解行政糾紛。要堅持務實高效。堅持問題導向、結果導向,全面了解申請人的爭議由來和實質訴求,找准矛盾癥結,採取因勢利導、便捷靈活的方式方法解決行政爭議,防止程序空轉。要堅持統籌協調。協調整合各部門行政資源參與調解,增強與司法機關等共同推進行政爭議源頭治理合力,加強與人民調解、專業調解等調解機制的有機對接,形成程序銜接、優勢互補、協同配合的行政爭議化解機制。
二、全面強化行政複議調解和行政爭議源頭治理工作
(一)實現調解工作對各類行政複議案件全覆蓋。認真做好涉行使行政裁量權行政行為的調解工作,綜合研判事實、性質、情節、法律要求和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等因素,在當地行政裁量權基準明確的範圍內提出或者指導形成調解和解方案;尚未制定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要加強類案對比,調解和解方案與類別、性質、情節相同或者相近事項的處理結果要保持基本一致。能動開展羈束性行政行為調解工作,對應予維持但申請人確有合理需求的,要指導申請人通過合法方式滿足法定條件,並可在法律允許範圍內為申請人提供便利。加大「一攬子」調解力度,對行政爭議的產生與其他行政行為密切相關,適合由行政複議機構一併調解的,組織各方進行調解,真正做到一併調解、案結事了。增強調解工作針對性,對行政行為存在違法或不當問題的,要推動被申請人主動採取自我糾錯或者補救措施;對僅因申請人存在誤解或者不滿情緒引發爭議的,要做好解釋說明和情緒疏導工作。
(二)將調解工作貫穿到行政複議辦理全過程。積極引導當事人在案件受理環節參加受理前調解,通過被申請人自查自糾、向申請人釋法明理等工作,申請人同意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不再處理該申請並按規定記錄、存檔。高度重視行政複議案件審理環節的調解工作,案件承辦人要充分利用聽證會、聽取意見、調解會等開展訴求溝通、法理辨析、情緒疏導,提出或者指導形成調解和解方案,積極促使各方意見達成一致。對於當事人有明顯調解意願但期限不足的,行政複議機構可以運用行政複議中止制度,經當事人同意後中止計算相關期限,及時開展和完成調解工作。要避免久調不決,在任一方當事人提出恢復審理請求,或者行政複議機構評估認為難以達成一致意見的,及時終止調解,依法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三)加大行政複議調解書的履行力度。盯緊行政複議調解的「最後一公里」,對行政複議調解書明確的履行內容,行政複議機構應當鼓勵當事人在製發行政複議調解書時履行;即時履行確有困難的,引導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履行。行政複議調解書對原行政行為進行變更的,原行政行為不再執行。行政複議機構要建立行政複議調解書履行情況跟蹤回訪制度,加強對被申請人履行情況的監督。對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複議調解書的,製發責令限期履行通知書,並運用約談、通報批評等監督手段,督促被申請人履行。對調解過程中發現的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即使調撤結案,也應當通過製發行政複議意見書等方式,督促相關行政機關予以糾正。
(四)加強重點領域行政爭議的調解工作。行政複議機構要對本地區、本系統行政爭議總體情況定期梳理,針對行政爭議數量較多、案結事了率較低的房屋及土地徵收、行政處罰、工傷認定等重點領域,加強調查研究,在找准問題根源的基礎上,分類施策,促進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加強涉企行政複議案件調解工作,推動被申請人提升涉企執法水平,依法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為企業健康發展營造公平、穩定、可預期的良好環境。積極邀請工商聯、商會、優秀企業家參與行政複議調解,增強涉企行政複議調解工作的實效性。
(五)強化行政爭議源頭治理。行政複議機構要強化源頭治理觀念,增強前端化解能力,做深做實「抓前端、治未病」。注重在調解過程中了解社情民意,充分研判行政執法不規範、行政管理不科學的問題和類型化矛盾成因,通過推動行政執法機關改進和完善行政執法行為,有效預防各類行政爭議的發生。主動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有關行政機關等單位建立溝通交流和共同研判機制,結合當地實際,選取土地管理、生態環境保護、食品藥品安全、教育、社會保障、安全生產、稅收等關係群眾切身利益的重點領域,每年度至少開展1次行政爭議源頭治理專題交流研判活動。
三、建立健全行政複議調解工作機制
(六)建立行政複議調解工作檯賬。行政複議機構要完整記載每件行政複議案件徵詢申請人調解意願情況、調解工作開展情況、調解書履行情況、調解未成功原因分析情況等。除行政複議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案件本身難以進行調解等情況外,徵詢申請人調解意願率要逐步達到100%。要定期統計分析各案件承辦人、本單位和下一級行政複議機構調解開展率、調解結案率、調解書履行率等數據信息,將相關數據作為分析、研究、改進行政複議調解和實質性化解工作的重要依據。
(七)優化行政複議調解工作平台。充分依託行政複議接待窗口、基層司法所、公共法律服務中心等,開展行政複議調解工作。行政複議機構要主動擔當作為,有效發揮各類行政爭議化解中心的平台作用,通過在政務中心服務大廳、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構、信訪中心等場所增設窗口、設置智能終端、張貼宣傳圖解等方式,引導更多行政爭議通過行政複議渠道化解,以行政複議調解和解方式結案,並積極與行政訴訟調解進行信息對接,實現信息數據和調解經驗共享,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探索承接人民法院委託移交的行政爭議調解工作。
(八)健全第三方力量參與行政複議調解機制。積極引入第三方力量參與行政複議調解,增強行政複議調解工作合力。建立行政複議調解專家庫,根據案件需要抽調專家庫中相關領域的專家作為調解員,與行政複議案件承辦人共同調解。與當地群眾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案件,可以邀請爭議發生地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成員等作為調解員共同參與行政複議調解。對於案件涉及的民事糾紛,可以引導當事人通過人民調解組織、專業調解組織等多元糾紛化解力量先行調解。探索建立經詢問當事人同意後,將有關民事糾紛移交人民調解組織、專業調解組織等多元糾紛化解力量進行調解的對接機制。
(九)完善行政複議調解工作統籌協調機制。對於涉及面廣、利益關係複雜、影響力大、社會關注度高的行政複議案件,行政複議機構要提請行政複議機關組織被申請人和相關政府部門共同參與調解,整合行政資源,推動實質性化解。重大、疑難、複雜行政複議案件的調解,要提交行政複議委員會諮詢論證。行政複議調解可能涉及標的數額較大幅度改變的,要求被申請人依照內部決策程序提出方案,確保調解和解方案合法合規。相關行政複議案件調解工作情況,要及時報送行政複議機關負責人。對於本地區多發的涉及跨部門行政職權的案件,要逐步形成常態化調解統籌協調機制。
四、加強行政複議調解工作保障
(十)加強組織領導。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積極爭取黨委、政府的重視支持,逐步將行政複議調解工作納入法治政府建設有關考核指標體系,推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加強和規範行政複議調解工作管理,切實轉變觀念,形成注重運用調解方式推進複議工作的良好氛圍,克服不願調、不會調、不善調等問題。要協調相關部門統籌安排行政複議調解工作所需設施裝備和經費預算,把行政複議調解工作納入政府購買行政複議與應訴服務內容。
(十一)重視能力建設。加強對參與調解的行政複議人員和第三方人員的專業知識、調解技能、職業道德等方面的培訓,加快建設高水平的行政複議調解隊伍。要樹立精品意識,積極培育一批成績突出、群眾認可的行政複議調解工作室或者調解員,不斷創新調解工作方法、工作模式,提高行政複議調解工作能力。
(十二)加大宣傳力度。行政複議機構要及時總結、宣傳開展行政複議調解工作的先進經驗、先進事跡、先進人物,充分發揮示範引領作用。要通過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報刊、電視、網絡和新媒體等方式,全方位宣傳行政複議調解工作優勢特點和生動案例,引導更多當事人通過行政複議調解方式實質解決行政爭議,推動提升行政複議工作的群眾滿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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