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工厂组织条例 (民国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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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工厂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18年10月5日(非现行条文)
1929年10月5日
1929年10月29日
公布于民国18年10月29日
兵工厂组织条例 (民国20年)

中华民国 18 年 10 月 5 日 制定28条
中华民国 18 年 10 月 29 日公布
中华民国 20 年 6 月 27 日 修正全文28条
中华民国 20 年 7 月 6 日公布
中华民国 71 年 12 月 21 日 废止28条
中华民国 71 年 12 月 31 日公布

第一条

  兵工厂直隶于军政部兵工署,制造陆海空军军用各种兵器弹药器具及材料。

第二条

  兵工厂设厂长一人,综理全厂事务,如有必要得设副厂长一人,辅助厂长处理厂务。

第三条

  兵工厂设左列各处科会:
  一、总务处。
  二、审计科。
  三、工务处。
  四、审检处。
  五、技术委员会。
  六、教育委员会。

第四条

  兵工厂设副官二人至四人。

第五条

  总务处酌设文书、会计、庶务、购料、医务各课及军械库、警卫队。

第六条

  总务处各课之职掌如左
  一、文书课:掌理撰缮文书、收发、保管各种文件及典守、印信事项。
  二、会计课:掌理金钱出纳,办理预算、决算及编制报销清册事项。
  三、庶务课:掌理购置厂中办公用品,器具保管、房产及其他一切杂务。
  四、购料课:掌理(除由兵工署民工材料购办委员会购买之大批物料外)添购各制造厂所需物料。
  五、医务课:掌理诊治职员工人疾病及厂内一切卫生设备之筹划事项。
  六、军械库:掌理军械之收发及保管事项。
  七、警卫队:掌理稽查警备及消防等事项。

第七条

  总务处设处长一人,督率所属课库队各职员办理处务。

第八条

  文书、会计、庶务、购料、医务各课,设课长一人,课员、司事、司书各若干人,办理各本课事务,军械库设库长一人,库员、司事、司书各若干人,办理库务。
  警卫队之组织另定之。

第九条

  审计科掌理审核全厂预算、决算及各处课厂库队领款单据报销清册及点查厂中购入物料之数量,并一切统计事宜。

第十条

  审计科设科长一人,科员、司事、司书各若干人,办理本科事务。

第十一条

  工务处设图案室,制造厂及动力厂。

第十二条

  工务处所属室厂之职掌如左:
  一、图案室:掌理设计及绘图制样事项。
  二、各制造厂:分任制造工作。
  三、动力厂:掌理各制造厂之动力事项。

第十三条

  工务处设处长一人,处员、技术员、司事、司书各若干人。

第十四条

  工务处长督率本处职员办理处务,并督率所属室厂各职员指导各厂从事制造改良出品。

第十五条

  图案室设主任一人,技术员、绘图员各若干人,办理室内一切事务,制造厂及动力厂各设主任一人,技术员、厂员各若干人,办理各该厂事务。

第十六条

  审检处设处长一人,督率所属室库各职员办理处务。

第十七条

  试验室设主任一人,技术员、司事、司书各若干人,试验各种兵器,检验各种兵器检验厂中出品及购用物料。

第十八条

  物料库设库长一人,库员、司事、司书各若干人,掌理各制造厂所用材料之收发及保管事项。

第十九条

  技术委员会设专任委员一人,兼任委员若干人,掌理研究各种重要技术及设计事项。

第二十条

  技术委员会兼任委员,由工务处长审检处长及各主任充之,以专任委员为主任委员,综理会中事务。

第二十一条

  教育委员会由厂长指定委员若干人组织之。

第二十二条

  教育委员会掌理全厂之工人教育事宜。

第二十三条

  厂长、副厂长为简任职,处长、技术委员会专任委员为简任或荐任职,科长、课长、主任为荐任职,各厂技术员、各处处员队长、库长为荐任或委任职,荐任职由厂长呈请兵工署长核定转请,荐任之委任职由厂长委任,呈报兵工署备案。

第二十四条

  技术会委员专任委员、工务处处长、审检处处长、各级技术员、各厂主任、高级厂员,非有兵工学识及专门技能者不得任用。

第二十五条

  兵工厂员额,视其规模之大小及厂务之繁简,由兵工署规定之。

第二十六条

  兵工厂办事细则,由各厂长拟定,呈请兵工署长转呈军政部长核定之。

第二十七条

  兵工厂各级职员、兵工署长,得随时呈请调任之。

第二十八条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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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军政部兵工署兵工厂编制系统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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