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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工廠組織條例 (民國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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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工廠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18年10月5日(非現行條文)
1929年10月5日
1929年10月29日
公布於民國18年10月29日
兵工廠組織條例 (民國20年)

中華民國 18 年 10 月 5 日 制定28條
中華民國 18 年 10 月 29 日公布
中華民國 20 年 6 月 27 日 修正全文28條
中華民國 20 年 7 月 6 日公布
中華民國 71 年 12 月 21 日 廢止28條
中華民國 71 年 12 月 31 日公布

第一條

  兵工廠直隸於軍政部兵工署,製造陸海空軍軍用各種兵器彈藥器具及材料。

第二條

  兵工廠設廠長一人,綜理全廠事務,如有必要得設副廠長一人,輔助廠長處理廠務。

第三條

  兵工廠設左列各處科會:
  一、總務處。
  二、審計科。
  三、工務處。
  四、審檢處。
  五、技術委員會。
  六、教育委員會。

第四條

  兵工廠設副官二人至四人。

第五條

  總務處酌設文書、會計、庶務、購料、醫務各課及軍械庫、警衛隊。

第六條

  總務處各課之職掌如左
  一、文書課:掌理撰繕文書、收發、保管各種文件及典守、印信事項。
  二、會計課:掌理金錢出納,辦理預算、決算及編製報銷清冊事項。
  三、庶務課:掌理購置廠中辦公用品,器具保管、房產及其他一切雜務。
  四、購料課:掌理(除由兵工署民工材料購辦委員會購買之大批物料外)添購各製造廠所需物料。
  五、醫務課:掌理診治職員工人疾病及廠內一切衛生設備之籌劃事項。
  六、軍械庫:掌理軍械之收發及保管事項。
  七、警衛隊:掌理稽查警備及消防等事項。

第七條

  總務處設處長一人,督率所屬課庫隊各職員辦理處務。

第八條

  文書、會計、庶務、購料、醫務各課,設課長一人,課員、司事、司書各若干人,辦理各本課事務,軍械庫設庫長一人,庫員、司事、司書各若干人,辦理庫務。
  警衛隊之組織另定之。

第九條

  審計科掌理審核全廠預算、決算及各處課廠庫隊領款單據報銷清冊及點查廠中購入物料之數量,並一切統計事宜。

第十條

  審計科設科長一人,科員、司事、司書各若干人,辦理本科事務。

第十一條

  工務處設圖案室,製造廠及動力廠。

第十二條

  工務處所屬室廠之職掌如左:
  一、圖案室:掌理設計及繪圖製樣事項。
  二、各製造廠:分任製造工作。
  三、動力廠:掌理各製造廠之動力事項。

第十三條

  工務處設處長一人,處員、技術員、司事、司書各若干人。

第十四條

  工務處長督率本處職員辦理處務,並督率所屬室廠各職員指導各廠從事製造改良出品。

第十五條

  圖案室設主任一人,技術員、繪圖員各若干人,辦理室內一切事務,製造廠及動力廠各設主任一人,技術員、廠員各若干人,辦理各該廠事務。

第十六條

  審檢處設處長一人,督率所屬室庫各職員辦理處務。

第十七條

  試驗室設主任一人,技術員、司事、司書各若干人,試驗各種兵器,檢驗各種兵器檢驗廠中出品及購用物料。

第十八條

  物料庫設庫長一人,庫員、司事、司書各若干人,掌理各製造廠所用材料之收發及保管事項。

第十九條

  技術委員會設專任委員一人,兼任委員若干人,掌理研究各種重要技術及設計事項。

第二十條

  技術委員會兼任委員,由工務處長審檢處長及各主任充之,以專任委員為主任委員,綜理會中事務。

第二十一條

  教育委員會由廠長指定委員若干人組織之。

第二十二條

  教育委員會掌理全廠之工人教育事宜。

第二十三條

  廠長、副廠長為簡任職,處長、技術委員會專任委員為簡任或薦任職,科長、課長、主任為薦任職,各廠技術員、各處處員隊長、庫長為薦任或委任職,薦任職由廠長呈請兵工署長核定轉請,薦任之委任職由廠長委任,呈報兵工署備案。

第二十四條

  技術會委員專任委員、工務處處長、審檢處處長、各級技術員、各廠主任、高級廠員,非有兵工學識及專門技能者不得任用。

第二十五條

  兵工廠員額,視其規模之大小及廠務之繁簡,由兵工署規定之。

第二十六條

  兵工廠辦事細則,由各廠長擬定,呈請兵工署長轉呈軍政部長核定之。

第二十七條

  兵工廠各級職員、兵工署長,得隨時呈請調任之。

第二十八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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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軍政部兵工署兵工廠編制系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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