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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工厂组织条例 (民国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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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工厂组织条例 (民国18年) 兵工厂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20年6月27日(非现行条文)
1931年6月27日
1931年7月6日
公布于民国20年7月6日

中华民国 18 年 10 月 5 日 制定28条
中华民国 18 年 10 月 29 日公布
中华民国 20 年 6 月 27 日 修正全文28条
中华民国 20 年 7 月 6 日公布
中华民国 71 年 12 月 21 日 废止28条
中华民国 71 年 12 月 31 日公布

第一条

  兵工厂直隶于军政部兵工署,制造陆、海、空军军用各种兵器、弹药、器具及材料。

第二条

  兵工厂设厂长一人,综理全厂事务;有必要时得设副厂长一人,辅助厂长处理厂务。

第三条

  兵工厂置左列各处、科及教育委员会:
  一、总务处。
  二、审计科。
  三、工务处。
  四、审检处。

第四条

  兵工厂设副官二人至四人。

第五条

  总务处酌设文书、会计、庶务、购料、医务各课及军械库、警卫队。

第六条

  总务处各课、库、队之职掌如左:
  一、文书课掌理撰缮文书,收发、保管各种文件及典守印信事项。
  二、会计课掌理金钱出纳,办理预算、决算及编制报销清册事项。
  三、庶务课掌理购置厂中办公用品、器具,保管房产及其他一切杂务。
  四、购料课掌理购买各制造厂所需物料。但大批物料由兵工署兵工材料购买委员会购置者,不在此限。
  五、医务课掌理诊治职员、工人疾病,及厂内一切卫生设备之筹画事项。
  六、军械库掌理军械之收发及保管事项。
  七、警卫队掌理稽查、警备及消防等事项。

第七条

  总务处设处长一人,督率所属课、库、队各职员办理处务。

第八条

  文书、会计、庶务、购料、医务各课,设课长一人,课员、司事、司书各若干人,办理各本课事务;军械库设库长一人,库员、司事、司书各若干人,办理库务;警卫队之编制,由各厂长拟定,呈请兵工署长转呈军政部核定之。

第九条

  审计科掌理审核全厂预算、决算及各处、课、库、队领款单据、报销清册及点查厂中购入物料之数量,并一切统计事项。

第十条

  审计科设科长一人;科员、司事、司书各若干人,办理本科专务。

第十一条

  工务处设图案室、物料库、制造厂、动力厂。

第十二条

  工务处所属室、库、厂之职掌如左:
  一、图案室掌理设计及绘制图样事项。
  二、物料库掌理各制造厂所用材料之收发及保管事项。
  三、各制造厂分任制造工作。
  四、动力厂掌理各制造厂之动力事项。

第十三条

  工务处设处长一人,处员、技术员、司事、司书各若干人。

第十四条

  工务处长督率本处职员办理处务,并督率所属室、库、厂各职员,指导各厂从事制造改良出品。

第十五条

  图案室设主任一人、技术员、绘图员各若干人,办理室内一切事务;物料库设库长一人,库员、司事、司书各若干人,办理库务;制造厂及动力厂各设主任一人,技术员、厂员各若干人,办理各该厂事务。

第十六条

  审检处设兵器及材料二试验室。

第十七条

  审检处各试验室之职掌如左:
  一、兵器试验室,试验各种兵器及检查全厂出品。
  二、材料试验室,试验各种材料及检验全厂购用物料。

第十八条

  审检处设处长一人,处员、司事、司书各若干人。

第十九条

  审检处长督率本处及各试验室之职员,办理处务从事试验。

第二十条

  试验室各设主任一人,技术员、司事、司书各若干人,办理各室事务。

第二十一条

  教育委员会由厂长指定委员若干人组织之,以厂长为委员长。

第二十二条

  教育委员会掌理全厂之工人教育事项。

第二十三条

  厂长、副厂长简任;处长简任或荐任;主任、科长、课长荐任;技术员、各处处员、队长、库长荐任或委任;科员、课员、厂员、库员委任;司事、司书委任或雇用。

第二十四条

  工务处长、审检处长、各技术员、各厂主任、高级厂员,非有兵工学识及专门技术者,不得任用。

第二十五条

  兵工厂员额,视其厂之规模大小,厂务繁简,由各厂长拟定,呈请兵工署长转呈军政部核定之。

第二十六条

  兵工厂办事细则,由各厂长拟定,呈请兵工署长转呈军政部核定之。

第二十七条

  兵工厂各级职员,兵工署得随时呈请调任之。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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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军政部兵工署兵工厂编制系统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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