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工廠組織條例 (民國20年)
外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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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兵工廠直隸於軍政部兵工署,製造陸、海、空軍軍用各種兵器、彈藥、器具及材料。
第二條
- 兵工廠設廠長一人,綜理全廠事務;有必要時得設副廠長一人,輔助廠長處理廠務。
第三條
- 兵工廠置左列各處、科及教育委員會:
- 一、總務處。
- 二、審計科。
- 三、工務處。
- 四、審檢處。
第四條
- 兵工廠設副官二人至四人。
第五條
- 總務處酌設文書、會計、庶務、購料、醫務各課及軍械庫、警衛隊。
第六條
- 總務處各課、庫、隊之職掌如左:
- 一、文書課掌理撰繕文書,收發、保管各種文件及典守印信事項。
- 二、會計課掌理金錢出納,辦理預算、決算及編製報銷清冊事項。
- 三、庶務課掌理購置廠中辦公用品、器具,保管房產及其他一切雜務。
- 四、購料課掌理購買各製造廠所需物料。但大批物料由兵工署兵工材料購買委員會購置者,不在此限。
- 五、醫務課掌理診治職員、工人疾病,及廠內一切衛生設備之籌畫事項。
- 六、軍械庫掌理軍械之收發及保管事項。
- 七、警衛隊掌理稽查、警備及消防等事項。
第七條
- 總務處設處長一人,督率所屬課、庫、隊各職員辦理處務。
第八條
- 文書、會計、庶務、購料、醫務各課,設課長一人,課員、司事、司書各若干人,辦理各本課事務;軍械庫設庫長一人,庫員、司事、司書各若干人,辦理庫務;警衛隊之編制,由各廠長擬定,呈請兵工署長轉呈軍政部核定之。
第九條
- 審計科掌理審核全廠預算、決算及各處、課、庫、隊領款單據、報銷清冊及點查廠中購入物料之數量,並一切統計事項。
第十條
- 審計科設科長一人;科員、司事、司書各若干人,辦理本科專務。
第十一條
- 工務處設圖案室、物料庫、製造廠、動力廠。
第十二條
- 工務處所屬室、庫、廠之職掌如左:
- 一、圖案室掌理設計及繪製圖樣事項。
- 二、物料庫掌理各製造廠所用材料之收發及保管事項。
- 三、各製造廠分任製造工作。
- 四、動力廠掌理各製造廠之動力事項。
第十三條
- 工務處設處長一人,處員、技術員、司事、司書各若干人。
第十四條
- 工務處長督率本處職員辦理處務,並督率所屬室、庫、廠各職員,指導各廠從事製造改良出品。
第十五條
- 圖案室設主任一人、技術員、繪圖員各若干人,辦理室內一切事務;物料庫設庫長一人,庫員、司事、司書各若干人,辦理庫務;製造廠及動力廠各設主任一人,技術員、廠員各若干人,辦理各該廠事務。
第十六條
- 審檢處設兵器及材料二試驗室。
第十七條
- 審檢處各試驗室之職掌如左:
- 一、兵器試驗室,試驗各種兵器及檢查全廠出品。
- 二、材料試驗室,試驗各種材料及檢驗全廠購用物料。
第十八條
- 審檢處設處長一人,處員、司事、司書各若干人。
第十九條
- 審檢處長督率本處及各試驗室之職員,辦理處務從事試驗。
第二十條
- 試驗室各設主任一人,技術員、司事、司書各若干人,辦理各室事務。
第二十一條
- 教育委員會由廠長指定委員若干人組織之,以廠長為委員長。
第二十二條
- 教育委員會掌理全廠之工人教育事項。
第二十三條
- 廠長、副廠長簡任;處長簡任或薦任;主任、科長、課長薦任;技術員、各處處員、隊長、庫長薦任或委任;科員、課員、廠員、庫員委任;司事、司書委任或雇用。
第二十四條
- 工務處長、審檢處長、各技術員、各廠主任、高級廠員,非有兵工學識及專門技術者,不得任用。
第二十五條
- 兵工廠員額,視其廠之規模大小,廠務繁簡,由各廠長擬定,呈請兵工署長轉呈軍政部核定之。
第二十六條
- 兵工廠辦事細則,由各廠長擬定,呈請兵工署長轉呈軍政部核定之。
第二十七條
- 兵工廠各級職員,兵工署得隨時呈請調任之。
第二十八條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