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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4)内0502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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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4)内0502刑初101号

2024年4月16日

公诉机关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1979年2月18日出生,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通辽市科尔沁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22年12月16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分局取保候审;于2023年12月16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分局监视居住,2024年3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以科检刑诉(2024)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赌博罪,于202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美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2年11月1日至12月26日卡塔尔世界杯开赛期间,被告人黄某利用“爱游戏体育”赌球网站的规则组织康某某、王某、赵某某、赵某、杨某某等人进行赌博。黄某利用该网站上的赔率自己开设赌球盘口,组织参赌人员在微信上进行投注,比赛结束后黄某按照该网站上的赔率为参赌人员结算赌资。经鉴定,在此期间黄某共计收取赌资人民币59620元,支付赌资人民币54729元,抽头渔利人民币4891元,已上缴国库。

2022年12月15日,被告人黄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被告人签字具结,并有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证言、司法审计鉴证报告、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证明、到案经过、被告人黄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赌博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案赌资人民币59620元,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黄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违法所得已上缴国库,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黄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黄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黄某违法所得人民币4891元,已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王占元
人民陪审员  樊秀艳
人民陪审员  杨会杰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唐怡汝
书记员  于文慧


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本作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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