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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科爾沁區人民法院(2024)內0502刑初101號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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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科爾沁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4)內0502刑初101號

2024年4月16日

公訴機關通遼市科爾沁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黃某,男,1979年2月18日出生,大專文化,無職業,戶籍所在地通遼市科爾沁區。因涉嫌犯賭博罪,於2022年12月16日被通遼市公安局科爾沁分局取保候審;於2023年12月16日被通遼市公安局科爾沁區分局監視居住,2024年3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通遼市科爾沁區人民檢察院以科檢刑訴(2024)8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犯賭博罪,於202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24年3月2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通遼市科爾沁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美圓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22年11月1日至12月26日卡塔爾世界盃開賽期間,被告人黃某利用「愛遊戲體育」賭球網站的規則組織康某某、王某、趙某某、趙某、楊某某等人進行賭博。黃某利用該網站上的賠率自己開設賭球盤口,組織參賭人員在微信上進行投注,比賽結束後黃某按照該網站上的賠率為參賭人員結算賭資。經鑑定,在此期間黃某共計收取賭資人民幣59620元,支付賭資人民幣54729元,抽頭漁利人民幣4891元,已上繳國庫。

2022年12月15日,被告人黃某被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到案。

被告人黃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被告人簽字具結,並有微信支付交易明細、扣押清單、行政處罰決定書、證人證言、司法審計鑑證報告、戶籍證明、前科劣跡證明、到案經過、被告人黃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材料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黃某犯賭博罪的事實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黃某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涉案賭資人民幣59620元,其行為已構成賭博罪,應受刑罰處罰。被告人黃某被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到案,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從輕處罰;自願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黃某違法所得已上繳國庫,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建議判處被告人黃某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採納。被告人黃某犯罪情節較輕,具有悔罪表現,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對其宣告緩刑。根據被告人黃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黃某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所處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黃某違法所得人民幣4891元,已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長  王占元
人民陪審員  樊秀艷
人民陪審員  楊會傑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唐怡汝
書記員  於文慧


所適用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第七十二條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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