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王莽
再论王莽 作者:胡适 |
昨晚写英文《王莽》演说稿,到今早三点半才完功。此次写此文,虽费了不少精力,却得了不少益处。十一年(1922)九月间我初写《王莽》一文,不过是一天的读书笔记,后来遂不曾细细修正过。今回重写此文,曾细读《食货志》、《王莽传》等篇,始知王莽所行的新法大都有所本,其中止有一部分是王莽的创制。如他建国后,第一年所行的三大政策:土地国有,均田,废奴婢,皆是汉武帝时代董仲舒曾提出的。始建国元年的诏书可以说是完全根据董仲舒说武帝的话,略加引申的。仲舒原书见《食货志》上:
古者税民不过什一,其求易供;使民不过三日,其力易足。民财内足以养老尽孝,外足以事上共税,下足以畜妻子极爱,故民说从上。
至秦则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富者田连仟伯,贫者亡立锥之地。又颛川泽之利,管山林之饶,荒淫越制,逾侈以相高。邑有人君之尊,里有公侯之富。小民安得不困?又加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师古曰,更卒,谓给郡县一月而更者也。正卒,谓给中都官者也。率计今人一岁之中屯戍及力役之事,三十倍多于古也)。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师古曰,既收田租,又出口赋,而官更夺盐铁之利)。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
故贫民常衣牛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重以贪暴之吏刑戮妄加;民愁亡聊,亡逃山林,转为盗贼。赭衣半道,断狱岁以千万数。
汉兴,循而未改。
古井田法虽难卒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澹(赡)不足。塞并兼之路,盐铁皆归于民。去奴婢,除专杀之威。薄赋敛,省繇役,以宽民力,然后可善治也。
王莽改田制去奴婢之诏理论是全抄仲舒的,办法则比他更彻底。
《食货志》又说,哀帝即位,师丹辅政,曾建限田之议,他说:
古之圣王莫不设井田,然后治乃可平。孝文皇帝承亡周乱秦兵革之后,天下空虚,故务劝农桑,帅以节俭。民始充实,未有并兼之害。故不为民田及奴婢为限。今累世承平,豪富吏民赀数巨万,而贫弱俞困。
盖君子为政贵因循而重改作。然所以有改者将以救急也。亦未可详,宜略为限。
哀帝下诏云:
制节谨度,以防奢淫,为政所先,百王不易之道也。诸侯王,列侯,公主,吏二千石,及豪富民,多畜奴婢田宅亡限,与民争利。百姓失职,重困不足。其议限列。(《哀帝纪》)
有司(《食货志》上作“丞相孔光大司空何武”)条奏:
诸〔侯〕王列侯〔皆〕得名田国中;列侯在长安,及(《志》无“及”字)公主名田县道;〔及〕(《志》有此字)关内侯,吏民名田,皆无得过三十顷。(如淳曰,名田国中者,自其所食国中也。既收其租税,又自得有私田三十顷。名田县道者,“令甲”,“诸侯在国,名田他县,罚金二两”;今列侯有不之国者,虽遥食其国租税,复自得田于他县道。公主亦如之。不得过三十顷。)
诸侯王奴婢二百人。列侯公主,百人。关内侯吏民,三十人。
年六十以上,十岁以下,不在数中。
贾人皆不得名田为吏。
犯者以律论。
诸名田畜奴婢过品,皆没入县官。(《哀帝纪》)
《食货志》云:
期尽三年,犯者没入官。
又云:
时田宅奴婢贾为减贱。丁傅用事,董贤隆贵,皆不便也。诏书“且须后”,遂寝不行。
故《哀帝纪》无实行的诏书。此事在绥和二年(前7)。王莽的改制与师丹、孔光的主张正是一贯,不过他认限制名田畜奴为不彻底,故索性废止私有土田奴婢了。
王莽的六筦之中,盐与铁由国家设官专卖,起于东郭咸阳与孔仅,事在元狩四年(前119)。铸钱在汉初尚不归政府专办;至武帝时,始禁铸钱,由上林三官专铸。至五铢钱出,币制画一,禁私铸的政策始生效力。《食货志》说:
……令天下非三官钱不得行。诸郡国前所铸钱,皆废销之,输入其铜三官。而民之铸钱益少。计其费不能相当,唯真工大奸乃盗为之。
又说:
自孝武元狩五年(前118)三官初铸五铢钱,至平帝元始中(1—5),成钱二百八十亿万馀云(28000000000)。
依这些史事看来,王莽的六筦,只有三筦是他的创制。
十七,四,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