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論王莽
再論王莽 作者:胡適 |
昨晚寫英文《王莽》演說稿,到今早三點半才完功。此次寫此文,雖費了不少精力,卻得了不少益處。十一年(1922)九月間我初寫《王莽》一文,不過是一天的讀書筆記,後來遂不曾細細修正過。今回重寫此文,曾細讀《食貨志》、《王莽傳》等篇,始知王莽所行的新法大都有所本,其中止有一部分是王莽的創制。如他建國後,第一年所行的三大政策:土地國有,均田,廢奴婢,皆是漢武帝時代董仲舒曾提出的。始建國元年的詔書可以說是完全根據董仲舒說武帝的話,略加引申的。仲舒原書見《食貨志》上:
古者稅民不過什一,其求易供;使民不過三日,其力易足。民財內足以養老盡孝,外足以事上共稅,下足以畜妻子極愛,故民說從上。
至秦則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賣買。富者田連仟伯,貧者亡立錐之地。又顓川澤之利,管山林之饒,荒淫越制,逾侈以相高。邑有人君之尊,里有公侯之富。小民安得不困?又加月為更卒,已復為正;一歲屯戍,一歲力役,三十倍於古(師古曰,更卒,謂給郡縣一月而更者也。正卒,謂給中都官者也。率計今人一歲之中屯戍及力役之事,三十倍多於古也)。田租口賦鹽鐵之利,二十倍於古(師古曰,既收田租,又出口賦,而官更奪鹽鐵之利)。或耕豪民之田,見稅什五。
故貧民常衣牛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重以貪暴之吏刑戮妄加;民愁亡聊,亡逃山林,轉為盜賊。赭衣半道,斷獄歲以千萬數。
漢興,循而未改。
古井田法雖難卒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澹(贍)不足。塞並兼之路,鹽鐵皆歸於民。去奴婢,除專殺之威。薄賦斂,省繇役,以寬民力,然後可善治也。
王莽改田制去奴婢之詔理論是全抄仲舒的,辦法則比他更徹底。
《食貨志》又說,哀帝即位,師丹輔政,曾建限田之議,他說:
古之聖王莫不設井田,然後治乃可平。孝文皇帝承亡周亂秦兵革之後,天下空虛,故務勸農桑,帥以節儉。民始充實,未有並兼之害。故不為民田及奴婢為限。今累世承平,豪富吏民貲數巨萬,而貧弱俞困。
蓋君子為政貴因循而重改作。然所以有改者將以救急也。亦未可詳,宜略為限。
哀帝下詔云:
制節謹度,以防奢淫,為政所先,百王不易之道也。諸侯王,列侯,公主,吏二千石,及豪富民,多畜奴婢田宅亡限,與民爭利。百姓失職,重困不足。其議限列。(《哀帝紀》)
有司(《食貨志》上作「丞相孔光大司空何武」)條奏:
諸〔侯〕王列侯〔皆〕得名田國中;列侯在長安,及(《志》無「及」字)公主名田縣道;〔及〕(《志》有此字)關內侯,吏民名田,皆無得過三十頃。(如淳曰,名田國中者,自其所食國中也。既收其租稅,又自得有私田三十頃。名田縣道者,「令甲」,「諸侯在國,名田他縣,罰金二兩」;今列侯有不之國者,雖遙食其國租稅,復自得田於他縣道。公主亦如之。不得過三十頃。)
諸侯王奴婢二百人。列侯公主,百人。關內侯吏民,三十人。
年六十以上,十歲以下,不在數中。
賈人皆不得名田為吏。
犯者以律論。
諸名田畜奴婢過品,皆沒入縣官。(《哀帝紀》)
《食貨志》云:
期盡三年,犯者沒入官。
又云:
時田宅奴婢賈為減賤。丁傅用事,董賢隆貴,皆不便也。詔書「且須後」,遂寢不行。
故《哀帝紀》無實行的詔書。此事在綏和二年(前7)。王莽的改制與師丹、孔光的主張正是一貫,不過他認限制名田畜奴為不徹底,故索性廢止私有土田奴婢了。
王莽的六筦之中,鹽與鐵由國家設官專賣,起於東郭咸陽與孔僅,事在元狩四年(前119)。鑄錢在漢初尚不歸政府專辦;至武帝時,始禁鑄錢,由上林三官專鑄。至五銖錢出,幣制畫一,禁私鑄的政策始生效力。《食貨志》說:
……令天下非三官錢不得行。諸郡國前所鑄錢,皆廢銷之,輸入其銅三官。而民之鑄錢益少。計其費不能相當,唯真工大奸乃盜為之。
又說:
自孝武元狩五年(前118)三官初鑄五銖錢,至平帝元始中(1—5),成錢二百八十億萬餘雲(28000000000)。
依這些史事看來,王莽的六筦,只有三筦是他的創制。
十七,四,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