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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农村部展会工作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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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农村部展会工作管理的通知
农办市〔2018〕15号
2018年5月14日
发布机关: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网站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农村部展会工作管理的通知

农办市〔2018〕15号

农业部展会工作管理办法》(农市发〔2016〕1号)印发以来,各级农业部门贯彻落实有关要求,加强展会引导和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发挥农业会展经济在促进农产品贸易、农村经济发展、增强农业国际竞争力等方面的作用,切实加强农业农村部展会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突出展会主题

举办农业展会要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服务于乡村振兴战略和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服务于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服务于市场主体特别是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发挥引领作用,展示发展成就,推进产销衔接,引导农产品生产和消费,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农业展会的统筹管理,业务主管单位要切实做好本行业展会的管理和指导,提升展会的影响力和权威性,办精、办好展会。坚决杜绝为办展而办展、为创收而办展。国际展会要提前谋划、统筹协调,提高展示质量,提升我国品牌农产品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二、严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财经纪律

认真落实《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实施细则》《中共农业部党组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加强作风建设的实施办法》精神,除以农业农村部名义主办或共同主办的展会外,农业农村部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不出席地方和其他单位举办的展会。司局级干部原则上不参加市、县举办的展会和论坛。展会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厉行节约办展,承办单位对展会财务收支负主体责任,主办单位对展会财务收支负监管责任,切实规范收支管理,严格防范财务风险。

三、规范展会名称或主办单位变更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与农业农村部共同主办的展会,展会名称或主办单位发生变化,应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向农业农村部发函提出更名申请,说明更名的背景和原因。经农业农村部同意后,按举办首届展会活动的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农业农村部直属单位举办展会确需更名或调整主办单位的,应向归口司局提出申请。归口司局审核同意后,向市场与经济信息司转送相关材料和审核意见。经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审核后,提交农业农村部常务会议审定。

四、加强展会设计审查

展会主办、承办单位要加强布展设计审查,按照“实用、美观、节俭、安全”的原则,合理规划设计,为展示成果和贸易洽谈创造良好的氛围和条件。涉及敏感事项的展品、照片、图表、文字等内容,不得列入展会宣传。需要审批备案的事项,要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批。强化安全审查,切实防范展台设计中的消防安全、结构安全和材料安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及时清除假冒伪劣产品。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8年5月14日

附件:农办市〔2018〕15号.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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