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業農村部展會工作管理的通知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業農村部展會工作管理的通知 農辦市〔2018〕15號 2018年5月14日 發布機關: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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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業農村部展會工作管理的通知
《農業部展會工作管理辦法》(農市發〔2016〕1號)印發以來,各級農業部門貫徹落實有關要求,加強展會引導和管理,取得了明顯成效。為進一步發揮農業會展經濟在促進農產品貿易、農村經濟發展、增強農業國際競爭力等方面的作用,切實加強農業農村部展會管理,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突出展會主題
舉辦農業展會要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堅持服務於鄉村振興戰略和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服務於質量興農、綠色興農、品牌強農,服務於市場主體特別是農業新型經營主體,發揮引領作用,展示發展成就,推進產銷銜接,引導農產品生產和消費,推動農業農村現代化。各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要加強農業展會的統籌管理,業務主管單位要切實做好本行業展會的管理和指導,提升展會的影響力和權威性,辦精、辦好展會。堅決杜絕為辦展而辦展、為創收而辦展。國際展會要提前謀劃、統籌協調,提高展示質量,提升我國品牌農產品的競爭力和影響力。
二、嚴守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財經紀律
認真落實《中共中央政治局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的實施細則》《中共農業部黨組關於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 加強作風建設的實施辦法》精神,除以農業農村部名義主辦或共同主辦的展會外,農業農村部領導班子成員原則上不出席地方和其他單位舉辦的展會。司局級幹部原則上不參加市、縣舉辦的展會和論壇。展會主辦單位和承辦單位要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厲行節約辦展,承辦單位對展會財務收支負主體責任,主辦單位對展會財務收支負監管責任,切實規範收支管理,嚴格防範財務風險。
三、規範展會名稱或主辦單位變更管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與農業農村部共同主辦的展會,展會名稱或主辦單位發生變化,應以省人民政府名義向農業農村部發函提出更名申請,說明更名的背景和原因。經農業農村部同意後,按舉辦首屆展會活動的程序履行審批手續。
農業農村部直屬單位舉辦展會確需更名或調整主辦單位的,應向歸口司局提出申請。歸口司局審核同意後,向市場與經濟信息司轉送相關材料和審核意見。經市場與經濟信息司審核後,提交農業農村部常務會議審定。
四、加強展會設計審查
展會主辦、承辦單位要加強布展設計審查,按照「實用、美觀、節儉、安全」的原則,合理規劃設計,為展示成果和貿易洽談創造良好的氛圍和條件。涉及敏感事項的展品、照片、圖表、文字等內容,不得列入展會宣傳。需要審批備案的事項,要按規定向有關部門報批。強化安全審查,切實防範展台設計中的消防安全、結構安全和材料安全。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及時清除假冒偽劣產品。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2018年5月14日
附件:農辦市〔2018〕15號.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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