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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光兴反革命案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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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光兴反革命案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州检(82)刑诉字第9号
本作品收录于《历史的审判

被告刘光兴,男,四十二岁,回族,云南省下关市人。逮捕前任中共楚雄州委副书记,现在押。

被告刘光兴参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推翻人民民主专政政权案,经楚雄州公安处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查明:

被告刘光兴是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在云南的案犯。在“文化大革命”中,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在云南的案犯黄兆其、刘殷农等相勾结,秉承林、江反革命集团的旨意,凭借当时取得的地位和权力,施展阴谋诡计,利用公开的和秘密的,非法的和合法的,文的和武的各种手段。进行反革命宣传煽动,陷害干部和群众,破坏国家法律、法令的实施,进行篡夺省、州党政领导权的阴谋活动。“四人帮”被粉碎后,在楚雄地区策应反革命武装叛乱,其犯罪事实如下:

一、阴谋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

1.一九七四年,被告刘光兴与黄兆其、刘殷农相勾结,上下配合,在楚雄地区大量翻印、散发反动传单、材料、煽动打倒昆明军区司令员王必成、云南省委书记、昆明军区副司令员陈康。同时,在楚雄州医院等处多次召开秘密串连会,策划。要依靠老造反“揪”三派人物”(即文化大革命前的走资派、文化大革命中的反对派、文化大革命后的复辟派)。在刘光兴的策划指挥下,揪斗了楚雄军分区司令员陈仁才,楚雄州委党校书记任永(原楚雄地委副书记)、和州委宣传部长马荣春等领导干部,在全州煽动层层揪“三派人物”、斗“复辟势力”,致使全州六百三十三名干部群众遭到揪斗,迫害。同时,刘光兴又背着党委指使李国梁赵××秘密地提出一个二十余人名单、利用窃取的权力,把其中十八人安插到州属部份部、委、办、局的领导岗位,妄图篡夺这些单位的领导权。

2. 一九七六年一月,刘光兴召集吴向忠、陶国培、王朝明、唐联学等人策划向王洪文写诬告信和向“四人帮”派来云南的所谓“记者”捏造事实,诬陷楚雄州、县领导干部“私设王洪文专案”、“带头怂恿中伤王洪文副主席”、“肆意在群众大会和党委会上散布政治谣言,疯狂攻击丑化党中共副主席王洪文”、“大搞大粪战术。用谣言发动群众”等等,信中被诬陷的干部有余活力、高仕良等二十四人,其中县以上领导干部十六人。

3.进行反革命宣传煽动,破坏国家法律、法令的实施,危害人民民主专政。一九七六年一、二月,在刘光兴主持下形成的向王洪文告状的信中,以及陷害州委书记余活力的“罪恶累累,铁证如山”的传单中,污蔑政法机关逮捕罪犯是“搞资产阶级专政,简直到了发狂的地步”,是“镇压造反派”,为释放罪犯造反革命舆论。二月十九日刘光兴支持禄丰的张乃贤等人围攻州委书记余活力,要挟释放罪犯李国荣、李清明。二月二十一日刘光兴在州委大会议室对张乃贤等人说:“你们的行动是革命行动, 我支持”、“对走资派就是要敢斗,不能手软。”在刘的煽动下,张乃贤等人于二月二十七日将州委书记余活力、州公安局长戴学钦挟持到昆明要挟省委释放李国荣、李清明,为在全州强迫释放在押罪犯打开了缺口。一九七六年六、七月问。刘光兴多次说“抓人是右倾翻案风中抓的,路线错了,先放出来再说”。在刘光兴煽动支持下,一九七六年全州被强迫释放罪犯18名。在释放罪犯时,出现敲锣打鼓,鸣放鞭炮迎送,甚至罪犯报复殴打政法干部和群众的严重情况,对此,刘光兴负有直接的和间接的责任。

一九七六年九月,省委决定拘留禄丰“八.二五”打砸抢事件的现场指挥李成滇、普文荣。刘光兴在执行拘留普文荣时,亲自参加为普文荣举行的“告别酒会”并流着眼泪说:“用我的手抓自己的战友真是痛心”,“我希望你们在家的要团结战斗”。在拘留李成滇前夕,刘光兴向禄丰的唐联学等人说:“你们这次欢送造反派头头可以多来点人,搞得热闹一些,来了可以批斗余活力”。在刘的煽动下,唐联学等人于十月十二日给李成滇戴上大红花,出动一百多人,坐汽车,呼喊“热烈欢送战友李成滇奔赴新的战场”、“为革命坐牢光荣”等口号送到楚雄。当天下午揪斗了生病卧床的州委书记余活力。

4.一九七六年三月省委召开地书会议,刘光兴得知参加会议的名单没有他,刘即策划指挥楚雄的同伙到昆明向省委施加压力,并通过黄兆其、刘殷农活动参加了会议,在会议期间,冲击地书会,围攻省委领导。刘光兴在黄兆其、刘殷农主谋拟制的“永远开除邓小平党籍,撤销党内外一切职务”,“改组省委,成立省委临时领导小组运动”等为主要内容的电报上签名,并与黄兆其、刘殷农一伙强迫省委向中央发送电报(未逞),阴谋篡夺省委领导权。

5.一九七六年,刘光兴指挥柯平、吴向忠、邱立峰、赵文鼎、李国梁等人多次策划篡夺楚雄州委领导权的阴谋活动,明确提出:“要打倒余活力、任永,马荣春、打不倒也要赶跑”;“要把旧的资产阶级思想体系来一次大痛击。”;“要有一批新生力量担任一把手”,“付(永昌)、白(光)回楚”。为实现其阴谋计划,决定了刘光兴、柯平、吴向忠等在党内斗,邱立峰、李国梁、赵文鼎等在社会上斗的策略,秘密组织了夺权的“文班子”,和“武班子”。

石林会议前刘光兴与邱立峰、李国梁等人策划,在石林州委常委会议上要“定一、两个走资派”、要“形成一个纪要”。在石林会议期间,刘光兴玩弄阴谋手段,指挥柯平、吴向忠等人向常委会施加压力,强迫定州委书记余活力、副书记任永为“走资派”,要形成会议纪要。回楚雄后,刘光兴又召集同伙策划控制州委扩大会议,组织打倒州委书记余活力的材料,煽动州、县同伙在楚雄搞“会外配合”。八月八日召开的州委扩大会议被刘光兴直接控制。他指挥同伙有组织、有预谋地向州委夺权。会议期间,会内会外,大造反革命舆论,受刘光兴指挥的同伙在楚雄城写出了“发扬当年斗地主的精神斗倒走资派”、“誓与走资派余活力血战到底”等标语。八月九日,王朝明、陶国培、杨忠义等人对州委书记余活力架“喷气式”罚站板凳。刘光兴支持王朝明等人的非法行为并胁迫常委到楚雄军分区“请”付永昌参加会议。八月二十刚协迫州委作出余活力停职检查,交全州批判和把付永昌(已调离楚雄的军队干部)白光(已调离楚雄的原州委副书记)调回楚雄州委工作的两个“决议”。八月二十一日刘光兴带领二十多人到昆明,要挟省委批准他们的两个“决议”。

当“决议”遭到省委拒绝后,刘光兴坚持反动立场。一九七六年毛主席逝世后,中共和省委指示,应史各地党政军主要负责人主持追悼会或致悼词。省委并多次明确指示楚雄州委应由州委书记余活力主持追悼会或致悼词。可是,刘光兴公开对抗中央和省委指示。说:“余活力犯走资派错误,不能主持追悼会或致悼词”,“我主持追悼会,普贵忠致悼词,以后有什么问题我负责”。刘光兴主持了毛主席追悼会,公然取而代之。

二、按黄兆其、刘殷农的旨意,在楚雄地区策应反革命武装叛乱

6.一九七六年十月十四日,刘光兴得知“四人帮”被粉碎的消息后,于十月十五日下午,在州医院李国梁家召集邱立峰、赵文鼎、安且康、李国梁等人开会,攻击中央粉碎“四人帮”是“右派政变”,刘光兴决定派柯平、安且康连夜上昆明找黄兆其、刘殷农联系。十月十六日上午九时,柯平等人在刘殷农家找到黄兆其、刘殷农、黄对柯说:“形势可能有大反复,要准备经受一场严峻的考验”。黄走后,刘殷农具体向柯平,安且康布置,要楚雄地区“做好武装斗争的准备”,“如昆明出现不利情况,你们楚雄将成为我们的基地”。刘殷农还表示“对楚雄寄予希望”并要求“要有转入上山打游击的思想准备,不要放弃民兵的领导权”。十六日下午柯平等人赶回楚雄,当晚刘光兴在柯平家与吴向忠、柯平、李国梁,安且康、邱立峰等人密谋策划武装叛乱。柯平传达了黄兆其、刘殷农的旨意后,刘光兴说:“我们的情况是好的,搞武装斗争是有条件的,文的武的我们都要准备”。“要做好思想准备,重上紫金山,上山打游击。”当议论到武器问题时,刘光兴说:“只要分区有人参加,枪支不成问题”。刘在十七、十八日分别向州水电局吕××,楚雄县陶国培“打招呼”。要陶国培“先派几个人进哨区掌握情况”。

7.一九七六年十月十八日,州委常委传达了关于粉碎“四人帮”打招呼会议精神以后,当晚刘光兴仍坚持反革命立场。继续在李国梁办公室内与吴向忠、柯平、李国梁策划武装叛乱的行动计划。刘光兴说:“各县搞各县的力量太分散,为了便于集中指挥,要分东西两片”。会上确定上山时全州分东西两片。西片以楚雄为中心,楚雄、南华、牟定、禄丰四个县,大约有三千人左右,地点在哨区,由刘光兴和各县的头头负责;东片以武定、元谋为中心,大约有二千人左右,地点在武定元谋之间。由付永昭、王朝明负责。并决定分别向各县“打招呼”。综上所述,被告人刘光兴所犯罪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三十八条,犯有阴谋颠复政府罪,策动武装叛乱罪、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诬告陷害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本院特提起公诉。

此致

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长 赵家栋

检察员 倪安全 黄延德

一九八二年六月八日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1982)刑一字第007号

公诉人:云南省楚雄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赵家栋,检察员倪安全、黄延德。

被告人:刘光兴,男,四十二岁,回族,云南省下关市人.原任中共楚雄州委副书记.现在押。

辩护人;楚雄州法律顾问处律师 马一麟、刘章达。

被告人刘光兴因参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案,由云南省楚雄州人民检察院于一九八二年六月八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一九八二年六月二十一日至二十五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听取了公诉人支持公诉的发言,审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供述、辩护和最后陈述,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听取了证人的证言,核实了各种与本案有关的证据。

本庭确认:被告人刘光兴伙同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在云南的案犯黄兆其、刘殷农等人,以颠复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为目的的阴谋活动,同林、江反革命集团主犯在犯罪的动机、目的和行为上,都是相通的,紧密联系的,大量证据证明:被告人刘光兴是林、江反革命集团在云南的案犯。在“文化大革命”中,被告人刘光兴伙同黄兆其、刘殷农等人,秉承林、江反革命集团的旨意,凭借当时取得的地位和权力,采取公开的和秘密的,非法的和合法的,文的和武的各种手段,进行反革命宣传煽动,陷害干部和群众,破坏国家法律、法令的实施,阴谋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当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被拘禁后,被告刘光兴又接受黄兆其、刘殷农等人的旨意,在楚雄地区策动武装叛乱,妄图负隅顽抗。其上述犯罪行为,使我省特别是我州的国民经济和各项事业遭到了严重破坏,给各族人民带来了深重的灾难。

被告人刘光兴的犯罪事实如下:

被告刘光兴进行反革命宣传煽动,诬陷、迫害省、州党政军领导干部和群众。

一九七四年,被告刘光兴伙同黄兆其、刘殷农等人,上下配合,指使他人在楚雄地区翻印、散发《陈康是云南右倾复辟势力的总代表》、《陈康与林彪反党集团是一丘之貉》、《王必成、陈康反动言论选编》等反动传单及材料,诬陷、煽动打倒云南省委书记、昆明军区副司令员陈康,昆明军区司令员王必成。同年三月,刘又与张×X、王×X联名写出《司令舞剑,何其毒也》的大字报,对王必成和楚雄军分区司令员陈仁才进行诬陷。

一九七四年,刘光兴多次召开秘密会议,策划“要依靠老造反”揪所谓文化大革命前的走资派,文化大革命中的反对派,文化大革命后的复辟派。在刘的煽动指挥下,揪斗了楚雄州委党校党委书记(原楚雄地委副书记)任永,州委宣传部部长马荣春。刘还积极配合军内某些人,揪斗楚雄军分区司令员陈仁才。由于刘的煽动,出现了层层揪“三派人物”,斗“复辟势力”的局面,致使全州六百三十三名干部群众遭到揪斗、迫害。同时,刘光兴又背着党委指使李国梁等人秘密提出了一个二十余人的“提干”名单,把其中十八人安插到州属部份部、委、办、局的领导岗位。

一九七六年一月,刘光兴召集吴向忠、陶国培、王朝明、唐联学策划向王洪文写诬告信和向江青反革命集团派来云南的记者捏造事实,陷害州、县领导干部“带头纵容中伤王洪文副主席”、“肆意在群众大会和党委会上散布政治谣言,疯狂攻击、丑化党中央副主席王洪文”、“大搞大粪战术,用谣言发动群众”等。被诬陷的干部有州委书记余活力、楚雄县委书记高仕良等二十余人。

一九七六年初,在刘光兴主持下形成的给王洪文的诬告信和陷害州委书记余活力的《罪恶累累,铁证如山》的传单中,被告进行反革命宣传煽动,破坏国家法律、法令的实施,诬蔑政法机关逮捕人犯是“搞资产阶级专政,简直到了发狂的地步”、“楚雄一片白色恐怖”等。支持张乃贤等人围攻州委主要负责人,要挟州委释放在押人犯李国荣、李清明。事后,刘光兴又在公开场合表示支持张乃贤等人的所谓“革命行动”;并说,对走资派不斗争是没有出路的。在刘的煽动下,张乃贤等人于同年二月二十七日将州委书记余活力、州公安局长戴学钦挟持到昆明,要挟省委释放李国荣、李清明,为在全州强迫释放在押人犯打开了缺口。

一九七六年,刘光兴多次煽动说:“抓人是在右倾翻案风中抓的,路线错了,先放出来再说”。在刘的煽动、支持和影响下,全州被强迫释放在押人犯18名。

一九七六年十月,在执行省委决定拘留李承滇的前夕,刘光兴对唐联学等人说:“送人时,你们可以多来点人,搞得热闹些,来了把人交给余活力。”在刘的煽动下,唐联学等人给李承滇戴上大红花,涂写“欢送县委常委县革委副主任李承滇同志奔赴新的战场”等大标语,出动百余人将李送到楚雄,揪斗了生病卧床的州委书记余活力。

一九七六年三月,刘光兴策划指挥楚雄的同伙到昆明向省委施加压力,通过黄兆其、刘殷农等人的活动,刘光兴参加了省委召开的地书会议。会议期间,刘参与黄兆其、刘殷农冲击地书会,围攻省委领导,并在黄兆其、刘殷农主谋拟定的“永远开除邓小平党籍,撤销党内外一切职务”、“改组省委,成立省委临时领导小组领导运动”等为主要内容的电报上签名,并参与黄兆琪、刘殷农一伙强迫省委向中央发送电报,直接参与了篡夺省委领导权的阴谋活动。

一九七六年,刘光兴指挥柯平、吴向忠、邱立峰、李国梁、赵文鼎等人多次进行阴谋活动,决心打倒余活力、任永、马荣春等州委领导干部,由他们的一批“新生力量”担任各级领导班子的一把手。为实现其阴谋计划,刘光兴决定了党内斗和社会上斗相结合的策略,秘密组织了阴谋颠覆政府的文武班子,控制党的会议,布置李国梁、赵文鼎等人搜集材料,罗织罪名,妄图打倒州委主要负责人。同时,煽动州、县同伙涂写“誓与走资派余活力血战到底”、“发扬当年斗地主的精神斗倒走资派”等标语进行会外配合。会内则支持王朝明、陶国培、杨忠义等人对州委主要负责人驾“喷气式”罚站板凳。胁迫州委常委到楚雄军分区“请”付××参加会议。刘光兴胁迫州委作出余活力停职检查,交全州批判和调付××、白×回楚雄州委工作的两项决议后,又带领二十余人上昆,要挟省委批准两个“决议”。当“决议”遭到省委拒绝后,刘光兴仍坚持反动立场,拒不执行中央公告和省委指示,不让余活力主持毛主席追悼会或致悼词,自己取而代之。

一九七六年十月十四日,刘光兴获悉江青反革命集团被粉碎后,仍不甘心。十月十五日,派河平、安且康等人上昆明与黄兆其、刘殷农进行联系。十六日,柯平等人返楚,在其家中传达了黄兆其、刘殷农“楚雄地区要做好武装斗争的准备,如果昆明出现不利情况,你们楚雄将成为我们的基地,不要放弃民兵的领导权”的旨意后,刘光兴便与吴向忠、柯平、李国梁、安且康、邱立峰等人诬蔑中央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是“右派政变”,密谋策动武装叛乱。十月十八日,州委常委传达了中央关于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打招呼会议精神后,刘光兴继续在李国梁办公室与吴向忠、柯平、李国梁策划武装叛乱的行动计划,确定:上山时全州分东西两片,西片以楚雄为中心(包括楚雄、南华、牟定、禄丰),地点在哨区,由刘光兴和各县的头头负责,东片以武定、元谋为中心,地点在武定、元谋之间,由付永昭、王朝明负责。同时还决定分别向各县打招呼。由于中央采取了有力措施和全州人民的斗争,刘光兴等人阴谋武装叛乱未能实现。

本庭经过六次庭审调查和辩论,三名证人出庭作证,对大量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充分的书证、鉴定结论、证人证言证明了被告刘光兴参与林、江反革命集团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本庭确认:被告人刘光兴积极参与林、江反革命集团,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其行为构成了阴谋颠覆政府罪,策动武装叛乱罪,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诬告陷害罪,对国家对人民危害严重。在审理中,被告人刘光兴尚能认罪悔罪。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考虑到“文化大革命”的特定历史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处被告人刘光兴有期徒刑拾贰年,剥夺政治权利叁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的日期,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一九七六年十二月十日起至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十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九八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 长 李洪志

人民陪审员 何家华

人民陪审员 黄养心

一九八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李家仁